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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实践

刑法的一般原则

客观行为

客观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指的是与被告人心理状态无关的犯罪的所有外部要素。犯罪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被告人必须是有意识地(voluntarily)实施了被指控罪名的客观的犯罪行为,否则他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张三从楼梯上摔下来,在下落的过程中,他的脚踢到了李四。张三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承担责任。

张三打了个喷嚏,反射性地把她正在擦干的晚餐盘扔了出去。盘子击中了李四的鼻子。张三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承担责任。

不作为

要以不作为给人定罪,必须满足:

  1. 该罪名可以因不作为而确立;

比如,谋杀罪(murder)可以通过不作为构成,但非法行为致人死亡罪(unlawful act manslaughter)则不能。

  1. 存在法律上公认的作为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义务),包括法定或合同义务、特殊关系、自愿承担责任、被告人创设的危险;

铁路工人在火车驶来时未能关闭铁路道口的栅栏,导致路人穿越铁轨时被火车撞死。铁路工人要负责。see R v Pittwood (1902) 19 TLR 37

警察目睹一名男子被殴打却未进行干预,导致该男子死亡。see R v Dytham [1979] QB 722

故意饿死孩子,父母要承担责任。see R v Gibbins and Proctor (1919) 13 Cr App R 134

张三自愿照顾患有厌食症的李四,但随着病情恶化,张三无法应对,停止了对李四的照顾,最终李四死亡。张三负有责任。see R v Stone and Dobinson [1977] QB 354 

张三睡着时因抽烟不慎点燃了睡觉的床垫。醒来后,他没有尝试灭火或呼叫消防部门,而是搬到了另一个房间。张三被判犯有放火罪。see R v Miller [1983] 2 AC 161

张三探望哥哥,并带了一些海洛因供哥哥注射,哥哥出现过量吸食张三没有报警,因为怕给自己惹上麻烦,最终导致哥哥死亡。张三要为死亡负责,因为他有作为义务。see R v Evans [2009] EWCA Crim 650 

  1. 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履行义务;只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即使最终不幸的结果依然发生,也不宜再认定为不作为。

主观心态

主观的犯罪心态(mens rea)是用来表示犯罪所需的心理状态。他可以是主观的(与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相关)或客观的(以理性人的标准来评估)。这是刑法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贯穿全文。

盗窃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subjectively)知道东西是他人的,依然要获得,所以,如果陪审团相信他真诚地(honestly)相信东西是自己的,就不成立盗窃。

欺诈罪要求被告人客观上(objectively)不诚信。如果陪审团认为一个人无法合理地(reasonably)认为自己是诚信的,或者,陪审团不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陪审团就代表一组理性的人),那么就构成欺诈罪不诚信的要素。

故意是严重犯罪所需的最高标准的主观犯罪心态。它包括直接故意(direct intention)和间接故意(oblique intention)。区别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许并没有故意打算造成某种结果的发生,但被告人意识到这种结果几乎一定(virtually certain)会发生。

张三开车撞向正在开车的李四,意图是杀了李四。杀害李四是直接故意,损坏李四的车是间接故意:虽然损坏李四的车不是张三的意图,但他意识到这几乎一定会发生。车里有一个张三没有意料到的王五,对王五的死,张三没有故意。

间接故意要求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测试。即客观上,行为几乎一定导致结果发生;并且主观上,被告人意识到结果几乎一定会发生。

张三在当地一家超市安置了一枚炸弹,目的是通过迫使超市关闭来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他在炸弹定时爆炸前一个小时打电话发出警告,但炸弹意外提前爆炸,导致一名警察丧生。既然张三打了电话警告炸弹,他没有预料到几乎必然会导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并没有间接故意。see R v Woollin [1999] 1 AC 82

主观上鲁莽(subjective recklessness)是仅次于故意的犯罪心态。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且被告人客观上不合理地冒险。

精神分裂症可能使他无法意识到风险,这样就无法构成主观上鲁莽。see R v Stephenson [1979] QB 695 

仅仅“应当”(should have)意识到风险不足以构成主观上的鲁莽。

在被告人主观上意识到风险后,冒险是否不合理是一个客观问题。法院会考虑活动的社会效用。

为赶时间与朋友见面而超速驾驶是不合理冒险,而为送受伤的配偶去医院而超速驾驶是合理冒险。

过失(negligence)的标准比鲁莽更低一些,与侵权定义一致,考虑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会如何行事,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未达到该客观标准。被告人主观的意识并不在考察范围内,过失犯罪只考重大过失致人死亡(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一种罪名。

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对犯罪心态的标准最低:事实上,严格责任犯罪根本不需要犯罪心态。控方只要其实施了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可认定其有罪。这些犯罪包括超速驾驶、无保险驾驶等交通违规行为。通常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监管犯罪。

刑法中存在一个推定,即主观犯罪心态始终是必需的。 因此,如果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说明主观犯罪心态,法院可能会推断出所需的主观状态。如果法律条文的措辞明确表明该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则无需进一步考虑。如果未明确说明,则需考虑以下因素:

  • 如果犯罪旨在促进公共安全(例如驾驶和环境犯罪),则更可能是严格责任犯罪;

  • 如果犯罪针对的是有义务谨慎行事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的群体(例如涉及食品污染、毒品和酒精销售或从事危险工业活动的人),则法院更可能认定该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

  • 如果犯罪有助于鼓励法律合规(例如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则更可能是严格责任犯罪。

主客观相一致

要使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控方必须证明相关的客观犯罪行为和主观犯罪心态要素同时存在(coincidence)。

张三制定了一个杀害李四的计划,但在执行计划之前,他不小心开车撞死了李四。张三不构成谋杀罪,因为他的想法和行为缺乏同步性。当然,他可能因为开车不够小心构成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即使客观的犯罪行为和主观的犯罪心态并非完全同步,为了公正起见,依然可以定罪:

  1. 持续行为(continuing act):如果客观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持续行为满足,只要被告人在行为持续过程中的某个时间点具备主观的犯罪心态即可。

张三无意中将车停在警察脚上。当警察要求他挪车时,他拒绝了。张三构成伤害罪。尽管被告人在施加力量时最初没有主观的犯罪心态,但在他拒绝挪车时具备了主观的犯罪心态。see Fagan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 [1969] 1 QB 439

  1. 一系列行为(a series of acts):一个犯罪可能通过一系列行为实施,而被告人可能并非在每个行为时都具备特定的主观犯罪心态。

张三多次击打李四,意图杀害他。当他以为李四已经死亡时,将其尸体推下悬崖,使其死亡看起来像意外。事实上,李四并未死亡,后来因暴露在环境中而死。张三只需要在这一系列行为中的某个时间点具备主观的犯罪心态即可成立谋杀。see Thabo Meli v R [1954] 1 All ER 373

意图转移

被告人实施了客观的犯罪行为,例如张三意图开枪杀害李四,但未击中李四而击中了王五,我们仍可以通过恶意转移(transferred malice)原则认定张三对王五的死亡负有谋杀罪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的犯罪心态(杀害的故意)从李四转移到王五,从而认定张三对王五的死亡负有责任。

恶意转移原则有两个限制:

  1. 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心态只有在针对同一类犯罪时才能转移。如果张三向李四开枪但未击中,子弹却打破了窗户,其主观犯罪心态不能转移到刑事损害上。

  2. 主观犯罪心态不能双重或一般性转移。

张三刺伤一名妇女,意图杀害她,但也伤害了她怀中的胎儿。胎儿后来出生,但因伤势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谋杀的主观犯罪心态不能转移到胎儿身上。

因果关系

本复习指南中的大多数罪名都要求产生特定的结果。这些被称为结果犯罪(result crimes)。

谋杀罪一定要有人死亡,没有人死亡,就一定不会有谋杀罪。

作为对比,诈骗就是经典的行为犯罪,不需要有骗到的结果。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考点,提前介绍一下。

对于结果犯罪,我们要求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

  1. 要满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用but for test;

母亲喝下张三投放的氰化钾(一种毒药)之前已经死亡。如果不是张三投毒,母亲依然会死亡。张三不成立谋杀罪。see R v White [1910] 2 KB 124

  1. 要满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侵权不一样的是,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察是否是实质性的原因(more than minimal cause),必须是有效原因(operating cause),但不必是唯一原因;

张三逃跑的时候一边向警方开枪,一边用人质当人盾,警方还击时不慎射死了人质。张三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他是结果的实质性原因,而警察的行为并未中断因果关系链。 see R v Pagett (1983) 76 Cr App R 279

张三在打斗中刺伤了一名战友。受害者被送往医院的过程中被摔了两次,到达医院后未得到充分检查,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输血本可以挽救他的生命。然而,张三仍然对受害者的死亡负有责任,因为他造成的刺伤仍然是导致死亡的“有效且实质性”原因,虽然不是唯一原因。see R v Smith [1959] 2 QB 35

张三是一名铁路工头。他在一段铁轨被抬起时误读了火车时刻表。按照规定,如果有火车接近,旗手应挥舞警告,但旗手并未站在正确的位置。结果,火车撞上了被抬起的铁轨,导致多人死亡。尽管多个行为(旗手,未完全集中注意力的火车司机)都对死亡结果起到了作用,张三依然可以被认定为负有责任。R v Benge (1865) 4 F & F 504

  1. 没有被新的介入行为(new and intervening acts)打断,包括受害者的行为、第三方干预、医疗行为和不可预见的自事件。

张三在试图逃离李四的威胁时,跑到了车道上并被车撞成重伤。张三的行为是对威胁的合理反应,因此李四可能对张三的伤害负有责任。see R v Roberts (1972) 56 Cr App R 95

李四在被刺伤后拒绝接受输血,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允许她接受这一治疗。张三因伤势过重死亡。法院认为,即使受害者的反应不合理,张三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如果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和侵权的蛋壳头骨理论一样,被告人要为受害者的特殊情况负责(take the victim as they find them)。比如,张三打了李四一拳,而李四的头骨异常脆弱。张三要对李四的死亡负责。

张三割伤了李四的手指。李四因为疏忽没有治疗,最终因破伤风死亡。张三对死亡负责。

张三打了李四一拳,李四倒地后,王五跑过来将他刺死,则张三不对李四的死亡负责,但对最初的伤害负责。

因医疗过失中断因果关系链的情况极为罕见。要中断因果关系链,医疗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如此"强有力"的行为,以至于被告人的贡献变得微不足道。医疗行为(或缺乏医疗行为)必须"如此压倒性",以至于使最初的伤害“成为历史的一部分”。这种强有力的独立行为必须达到可以被定性为“明显错误”的治疗程度。

"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在既对理性人来说是不可预见的,又对被告人来说是未预见的情况下,才会中断因果关系链。比如,张三将李四打伤并使其无法移动,留在退潮时的海滩上。当潮水上涨导致李四溺水死亡时,张三将对李四的死亡负责,因为潮水上涨是可预见的。但如果张三将李四打伤并使其无法移动,留在她的花园中,而李四因被闪电击中死亡,则张三不对她的死亡负责,因为闪电是不可预见的自然事件。

犯罪类型

下面,我们把所有的犯罪分为三类:

  1. 只可公诉罪名(indictable only offence),只能在皇家法院(Crown Court)审判;

包括谋杀(murder),致人死亡(manslaughter),强奸(rape),s18伤害,抢劫(robbery),加重的入室犯法(aggravated burglary),加重的刑事损害(aggravated criminal damage),加重的放火(aggravated arson)。简单记就是“杀伤强抢+3加重”,这里的“伤”单指最严重的s18伤害。

  1. 只可简易审判罪名(summary only offence);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审判,但被告人要求下,可以升级到皇家法院审判;

一般伤害(battery),一般袭击(assault),200英镑以下商超小偷小摸(low-value shoplifting),5000英镑以下刑事损坏。其中只有小额刑事损坏是绝对的只能在治安法院审判的罪名,被告人无权要求在皇家法院审判。

  1. 可公诉、可简易审判罪名(either way offence);可能在在治安法院审判,也可能到皇家法院审判,我们接下来简称为两可罪名。

可以看出,只可简易审判罪名很轻,可公诉罪名很严重,而居中的就是两可罪名。

除了上面列出的只可公诉罪名和只可建议审判罪名,考试中常见的其他所有罪名都是两可罪名,比如s47和s20伤害,诈骗,盗窃,一般的放火、刑事损坏、入室犯法。

不常见的罪名留到考试时自行判断,比如危险驾驶(超速),考生可以猜想这大概率是一个只可以简易审判罪名。

只可公诉罪名和两可罪名并称为“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我们需要区分“只可公诉”(indictable only)和“可公诉”(indictable),不要弄混。

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主犯和从犯

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理论和中国的共犯理论十分相似。

主犯(principal offender)是实施实质性犯罪(commits a substantive criminal offence)的当事人。

共同主犯(joint principal offender)是指第二个当事人同样实施了实质性犯罪,满足了犯罪的必要要素,即客观的犯罪行为和主观的犯罪心态。

张三和李四为了偷走一名男子的手机而对其进行攻击。两人在抢走手机前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两人都是抢劫罪的共同主犯。

从犯(secondary offenders, accessories, accomplices)从犯并未通过自己的行为实施客观犯罪行为,而是协助或鼓励了犯罪的实施。从犯的定义和中国不同,不是看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仅仅看是否实施了主要的犯罪行为。在最新的判例中,法院干脆将从犯定义为“鼓励或协助了主犯实施犯罪”。see R v Jogee [2016] UKSC 8

张三在李四殴打王五时喊出鼓励的话,导致王五严重受伤。张三不是主犯,因为她没有直接殴打王五,但他因为鼓励行为可能成立从犯。

李四计划放火烧毁王五的房子。张三为李四提供了汽油和打火机。张三并未参与放火,但通过提供汽油和打火机,协助和教唆了纵火罪。

无辜代理人(innocent agents)是指按照他人的指示实施主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他们不承担该罪的责任。

张三意图偷车。她向李四撒谎,告诉他这辆车是她的,并需要他去取车。李四照做了,无意中偷了车。张三是主犯,而李四仅仅是无辜代理人。

张三教唆李四用枪吓唬王五,谎称枪里没有子弹,并意图借此让李四杀死王五。李四不知情下开枪,导致王五死亡。张三成立谋杀,李四不成立谋杀,但成立非法行为致人死亡。

可以看到,有时候通过犯罪行为本身也不容易区分主犯和从犯。法院让陪审团先决定被告人是否是主犯,如果无法认定为主犯,再定义为从犯。

从犯的责任源于主犯的行为。如果主犯未完成犯罪,从犯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主犯完成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种种原因不承担罪责,从犯依然可能负责。

张三鼓励李四盗窃,但保安发现了他们的计谋。张三不成立盗窃罪,他有可能成立后文的雏形罪:教唆盗窃,盗窃未遂(尝试盗窃),或者共谋盗窃。

张三鼓励9岁的李四盗窃。事发后李四被父母带去了外国。即使李四被抓捕,他也会因为年龄过小脱罪。但因为李四完成了犯罪行为,张三成立盗窃罪。

从犯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之间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但是在从犯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重点是鼓励是否传达给了主犯(即主犯注意到了)。一旦证明存在这种传达,“联系”就成立了。

无需证明“如果没有张三喊出鼓励的话,李四就不会实施犯罪”。但需要证明李四听到了张三鼓励的话。

大多数时候,仅仅出现在犯罪现场并不构成鼓励。但也有例外。

但黑社会火拼时,在场本身就可以构成鼓励行为。

张三是一名士兵,当他进入营房,发现一名女子被其他士兵强奸。他既未干预也未抗议,只是留在房间里。法院认为,仅仅在场可以构成鼓励的犯罪行为。see R v Clarkson [1971] 3 All ER 344

从犯的意图

始终注意除了严格责任犯罪,任何形式的罪名都必须要证明某种程度的犯罪意图(mens rea)。

上例中,如果无法证明张三他有鼓励强奸的意图,依然不宜认定为强奸的从犯。

如果被告人与主犯已就特定受害者达成一致,而主犯故意对另一不同的受害者实施了犯罪,则被告人在此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对于从犯来说,犯罪意图(mens rea)的证明有时候比主犯更加困难,要证明从犯了解到犯罪的基本事实。有时候被告人无需知道犯罪的具体细节,但至少必须知道主犯将实施的犯罪类型(例如盗窃、入室犯法、杀人)。或者知道主犯可能实施一系列犯罪,而主犯实施了其中一种被考虑到的犯罪。

李四要求张三在他入室盗窃某所房子时望风。如果李四决定盗窃另一所房子,张三仍然承担责任,因为他知道正在实施的犯罪类型。但如果李四顺手杀了人,张三通常不承担责任。

张三将一把枪卖给李四,知道她计划用它杀害她的丈夫。张三可能对结果完全漠不关心,但他有意协助李四实施犯罪。

张三提供给李四一把枪。张三虽然不知道李四打算用这把枪实施的具体犯罪,但他有意协助或鼓励李四实施他认为可能的一系列犯罪(抢劫、谋杀或严重身体伤害),而李四实施了其中一种犯罪(例如抢劫)。张三可能承担责任。

从犯总是会说自己没有意图,而检方如果无法知道被告人心中所想,只能说他们的行为可以预见到协助或鼓励主犯。最高法院确认,预见可能是意图的良好证据,但并不等同于意图。see R v Jogee [2016] UKSC 8.

张三和李四计划给王五一个教训,意图造成一定的伤害但不希望导致严重后果或死亡。实施中,张三打王五的面部,李四踢了他。然而,在准备结束时,李四突然用刀刺向王五,导致其死亡。如果陪审团无法确认张三意图让李四实施谋杀,他将不成立谋杀罪。张三的在场,即使表明他或许能预见李四这么做,依然不能成为他意图李四对王五造成死亡的决定性证据。陪审团还要考虑的是,李四的行为是否是否构成压倒性的介入事件(overwhelming supervening event),足以让张三和李四一开始的计划成为历史。当然,张三可能成立非法行为致人死亡罪。

如果能确立从犯同意“在必要的时候”升级行为,可以确立从犯的意图。

张三和李四同意入室盗窃,张三负责望风。张三和李四同意只盗窃财产而不打扰住户,但他们也同意在必要时对住户造成伤害。如果住客醒来,李四伤害了住户,张三要对伤害负责。

从犯的撤回

我们会到下一章介绍总体的抗辩,现在先介绍从犯单独的抗辩。

如果被告人改变主意,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或鼓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退出参与(withdrawal)作为抗辩理由。这是由陪审团决定的,他们需要判断在具体案件中退出是否有效。例如:

张三在入室犯法发生前两周试图说服主犯不要实施该犯罪行为,构成有效退出。 see R v Grundy [1977] Crim LR 543

张三和李四在入室盗窃的过程中被房主发现。张三从窗户跳了出去。李四随后用刀刺伤了房主并导致其死亡。张三仅仅从窗户跳出并不构成有效退出;他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试图阻止李四刺伤房主,才能构成有效退出。see R v Becerra (1976) 62 Cr App R 212

退出参与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明确传达,除非这种传达是不可能的。仅仅改变主意或未到场并不构成有效退出。从犯帮助或鼓励程度越高,其退出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也越多。

未遂罪

我们只需要学习一种特定的雏形罪形态:未遂罪(the offense of attempt)。要求:

  1. 所涉及的犯罪必须是可公诉(indictable offence)的罪行(商超小偷小摸是例外),也不能是被单独排除在未遂罪以外的罪行;

仅可简易审判罪名就不存在未遂的形态,比如,不存在“损坏财产未遂”。

商超小偷小摸(low-value shoplifting)虽然仅可简易审判,但却是一个例外,可以构成犯罪未遂。张三可以因为试图盗窃一块价值仅20英镑的键盘承担责任。

下面这些罪行被单独排除在未遂罪:共谋(conspiracy),教唆(aid, abet, counsel or procure),鼓励或帮助自杀(encourage or assist suicide),妨害逮捕或起诉(impede an arrest or compound an offence)。比如,一个人不可以尝试和另一个人共谋犯罪。

  1. 被告人实施某一行为;

思想是自由的。想法本身,无论多么邪恶,都不可以被定罪。

  1.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是预备行为(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

张三用一把锯短的猎枪威胁受害者。受害者成功逃脱。张三构成未遂罪。see R v Jones [1990] 3 All ER 886

张三将装有刀子、胶带和绳子的背包,藏在学校男厕所内,但在接触到任何孩子之前被抓获。张三不构成未遂罪。see R v Geddes [1996] Crim LR 894

张三在邮局外戴着摩托车头盔站了30分钟,并携带了一把仿真枪和一张威胁性纸条。他在距离邮局门口一码处被逮捕。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未遂(attempt),因为他的行为仅停留在预备阶段,尚未达到“不仅仅是预备行为”的程度。未遂罪要求行为必须接近犯罪的实施(sufficiently proximate),例如进入邮局或拔出枪支。see R v Campbell (1991) 93 Cr App R 350

  1. 被告人必须具有实施完整犯罪的意图。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几乎肯定结果可以发生)。

张三打算对妻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妻子没有死亡。张三不可能构成谋杀未遂(attempted murder)。see R v Whybrow (1951) 35 Cr App R 141

张三打算对妻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妻子最终死亡,张三可能构成谋杀罪。这通常意味着,证明犯罪未遂可能比证明完整犯罪更为困难。

放火既遂可以通过证明被告人鲁莽(reckless),但放火未遂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放火。see R v O'Toole [1987] Crim LR 759

未遂罪的抗辩

事实不能犯定未遂。

张三意图杀害李四,他趁李四睡觉刺向她的喉咙。事实上,李四已因自然原因死亡。犯罪虽然在事实上不可能完成(即无法杀害已经死亡的人),但张三依然可以成立谋杀未遂。

张三试图毒害李四。这一犯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能的。然而,张三买到了假的毒药。尽管如此,张三依然可以成立谋杀未遂。

法律不能犯定无罪。“法律”指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

在张三的祖国,同性关系是非法的。张三尝试与另一名成年男子在英格兰会面并发生性关系。同性关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并不违法。即使张三完成了行为,尚且不构成犯罪,那么尝试完成这种行为也不构成未遂。

针对人身的犯罪

谋杀

谋杀(murder)是在国王治下的和平时期具有事前的恶意非法杀害人类的行为(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under the King's peace with malice aforethought)。

“和平时期”意味着在战场上杀人不属于谋杀。

“人类”意味着导致孕妇流产不属于谋杀。

谋杀罪是一种结果犯罪,这意味着检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是死亡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由于每个人最终都会死亡,我们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加速了死亡的发生。在法律上,当一个人脑死亡时,被视为已经死亡。

事前的恶意(malice aforethought)定义为被告人有杀人或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grievous bodily harm, GBH)的意图。

作为复习,间接故意也是故意。张三恶作剧从楼上丢下石头砸李四,即使他没有打算伤害李四,但这种行为几乎必然会导致死亡或者严重的伤害。如果李四死亡,张三成立谋杀。

但是,故意以下的心态不能成立谋杀。张三和李四在高速上追逐,最后因车祸导致李四死亡。张三可能是过失甚至鲁莽的,但他即没有故意导致李四的重伤或死亡,也没有预料到李四几乎必然会重伤或死亡,所以张三不成立谋杀。

作为复习,如果仅仅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人最终没有死亡,不构成谋杀,也不构成谋杀未遂。如果有杀人的意图,人最终没有死亡,不构成谋杀,但构成谋杀未遂。

自愿致人死亡

谋杀罪有三种部分辩护理由:失控(loss of control)、减轻责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和自杀协议(suicide pact)。自杀协议不是SQE1的考试内容。如果这些辩护理由中的任何一个成立,被告人将成立自愿致人死亡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从而有可能获得比谋杀罪强制终身监禁更轻的刑罚。

简而言之,自愿致人死亡罪只有一种情况:被告人原本成立谋杀,但存在一种减轻罪名的抗辩。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或参与杀害时的行为或不作为是由于其失控(loss of control)所致,可以将谋杀降低为自愿致人死亡。要主张失控,被告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并让检方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反驳:

  1. 主观上,因为被告人的失控,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观测试和因果关系);

失控不必是突然的。张三一直被丈夫虐待,某一天被虐待后,她等待了半小时,趁丈夫熟睡后杀害了丈夫。只要张三“失去按照深思熟虑的判断行事的能力或失去正常的推理能力”,依然可以主张失控。但如果张三有时间冷静下来,她可能已经恢复了控制。而“深思熟虑报复”不能主张失控。陪审团会考虑这半小时是否让张三足够冷静。see R v Jewell [2014] EWCA Crim 414

  1. 被告人的失控是合格的契机(qualifying trigger)导致的;合格的契机必须满足客观上极端严重(extremely grave character)、客观上理性的人会感到类似的不公(similarly wronged)且主观上被告人感到严重的不公(seriously wronged);

害怕被施加严重暴力是合格的契机。严重的暴力没有被定义。

配偶出轨并不是合格的契机。当场目睹也不行。

妻子承认出轨多名男子并嘲讽张三多次自杀未遂后,张三怒不可遏地杀害了妻子。法院认为,虽然仅仅出轨并不是合格的契机,但被害人其他言行严重到足以构成触发条件时,不应将其排除,而是交给陪审团进行合格契机地要素判断。see R v Clinton [2012] EWCA Crim 2

  1. 一个有正常忍受力的(normal degree of tolerance and self-restraint)类似年龄和性别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可能会做出和被告人类似的行为。

如果被告人喝酒,陪审团依然按照没有喝醉时候地忍受力来判断。但如果被告人因其已有的酒精成瘾问题受到嘲弄(且这种嘲弄构成符合条件的触发因素),那么这可能会被纳入考量。同样,遭受长期家暴的配偶在杀害加害者时,其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背景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责任减轻是为数不多的要求被告人根据民事标准(大于对半开的证据)证明的抗辩。要主张责任减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被告人必须证明遭受心理异常但并未完全构成精神疾病:

  1. 被告人必须患有心理功能异常(abnormality of mental functioning),即与普通、理性人的心理功能有所不同;see R v Byrne [1960] 2 QB 396

  2. 该异常必须源于一种公认的医学状况(recognised medical condition);

公认的医疗状况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综合症(battered spouse syndrome),精神病性人格障碍(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disorder),抑郁症(depression)。

仅仅酗酒不是公认的医学状况,酒精依赖综合症(alcohol dependency syndrome)则是。因为酗酒和吸毒引发的精神分裂症等疾病也是。

  1. 该异常导致被告人(a)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b)做出理性判断,或(c)行使自我控制的能力被实质性影响(substantial impairment);

  2. 该异常必须能为杀人行为提供解释;具体来说,异常的心理功能必须导致,或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而不仅仅是巧合。(因果关系)

非自愿杀人

在被告人没有意图杀人或造成严重伤害,但却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定非自愿致人死亡(involuntary manslaughter)。SQE1考试要求我们了解两种非自愿杀人,分别是非法行为致人死亡(unlawful act manslaughter)和重大过失致人死亡(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

非法行为致人死亡(unlawful act manslaughter)要求被告人:

  1. 故意从事一个客观上危险的非法行为(intentionally do an unlawful and objectively dangerous act);

非法行为必须是故意的,鲁莽或过失都无法构成非法行为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

不作为不可以成为非法行为致人死亡。不作为反而可以成立谋杀,也可以成立重大过失致人死亡。

非法行为必须是危险的,但不必是暴力的。所以刑事损害、入室犯法、抢劫都可以构成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必须要独立成罪,且不能有任何抗辩。张三和李四检查了弹匣并看到没有子弹,随后射出了子弹。初审法官认为这是袭击(assault),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袭击必须要让对方感受到非法接触的期待,但这里所有人都认为没有子弹,不构成袭击,这样就没有了独立成罪的非法行为。see R v Lamb [1967] 2 QB 981

非法行为不必针对死者,但必须针对人。张三推倒了铺路石,意图损坏火车。一名铁路职工被杀害。张三辩称他没有意识到对人的危险,但一个理性的人能意识到危险就足够了。张三成立非法行为致人死亡。DPP v Newbury and Jones [1977] AC 500. 同理,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将实弹当作空包弹打出。see R v Ball [1989] Crim LR 730

入室盗窃的过程中言语辱骂房东,一个理性的旁观者可以意识到危险。R v Watson [1989] 2 All ER 865

但是,理性的旁观者应当知道被告人掌握的特殊知识。比如,被害人有心脏病,应当让陪审团在同样知道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决定当时是否危险。

  1. 该行为事实上和法律上导致了他人死亡。我们复习第一章学习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可。

重大过失致人死亡(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是指侵权中过失行为不足以评价被告人,因为他忽略严重且明显的死亡风险(serious and obvious risk of death),称得上重大(gross)。法官用很多单词来形容什么是重大,包括“culpable”, “criminal”, “wicked”, “clear”, “complete”, “exceptional”, “flagrant”, “atrocious”等,但最终是否属于重大过失是一个陪审团判断的问题。

所以,如果不构成侵权中的过失,就一定不构成刑法中的重大过失。比如,没有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其中义务是否存在是一个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过失的结果是显然的:三种杀人罪都要求有人死亡。

没有致人死亡未遂(attempted manslaughter)这种罪名。see R v Creamer [1966] 1 QB 72

袭击

袭击罪(assault)是故意或可能是鲁莽地使他人产生对即刻且非法人身暴力的期待(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用抢指着人,虽然抢里面没有子弹,但对方产生了被伤害地期待,构成袭击。但是,如果对方熟睡,或者没看见,比如从背后用枪指着,甚至开枪(无论是否打着),均不构成袭击。

预期并不等同于害怕。用枪指着火云邪神,虽然他可以徒手抓子弹,但依然构成袭击。

期待必须是即刻的。张三拿着枪说明天就用这把枪杀死李四,不构成袭击,所以不是“立刻期待将会受到伤害”而是“期待立刻会受到伤害”。当暴力可以在一两分钟内施加时,这也可以构成袭击罪。

在足够近的范围内施加也是可以的。李四锁着门,张三不停地捶门表示要进来杀了李四,构成袭击。

仅仅言语,甚至沉默,都可以构成袭击。张三每天打电话给李四,但不说话,但李四可以听到张三呼吸的声音,给李四带来了精神痛苦。这种沉默有可能给对方带来恐惧,并且张三不需要故意给李四带来被伤害的恐惧,鲁莽(reckless)就够了。see R v Ireland [1998] AC 147

伤害

伤害罪是故意或鲁莽地将非法力量施加于被害人(applies unlawful force)的行为。

从背后打人,不构成袭击。没打中不构成伤害,打中了构成伤害。

张三推了一把李四,传导给王五。李四和王五都可以是伤害罪的被害人。 see Haystead v Chief Constable of Derbyshire [2000] 3 All ER 890

张三在剧院堵住出口并大喊“着火了”,导致观众挤压受伤,构成伤害罪。伤害罪也不必是故意,鲁莽就够了。R v Martin (1881) 8 QBD 54

同意(consent)是伤害的经典抗辩。同意包括明示的(express)或者默许的(implied)。

握手、庆祝时的轻拍背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轻微推挤、被踩到脚了推一把。都是社交中允许(socially acceptable)的接触,是默许的同意,不是非法力量。

明示的同意包括体育比赛,外科手术,粗暴的嬉戏,宗教鞭打,等等。

同意必须是被充分告知且自愿的(informed and voluntary)。病人一般同意医生进行身体检查,但如果医生出于性动机,获得的同意就不是真实的。

是否同意看被告人是否真诚的相信对方同意(主观判断)。即使这种相信是错误的。

Section 47 ABH

袭击和伤害是普通法罪名。题目中可能会用common assault和common battery表示这两个罪名。

接下来讨论中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OAPA)1861的三项法条罪名。我们已经知道,数字越小,事情越大。所以我们先讨论最轻的s 47 ABH.

要给被告人定s 47 ABH,检方必须证明:

  1. 被告人必须意图实施袭击或殴打行为;

被告人不必打算造成实际伤害。只需要意图袭击或者殴打。张三拿枪指着被告人,没有打算造成伤害。结果枪支走火,造成了擦伤,就可以成立ABH.

张三打算强奸李四,李四挣脱造成了脚踝骨折。打算强奸,当然是一种袭击,但这种袭击并不会导致脚踝受伤。法院认为,受的伤害不必是被告人打算造成的。张三成立s 47 ABH. see R v Roberts (1972) 56 Cr App R 95

  1. 其次,袭击或殴打行为必须导致(occasioning)伤害(因果关系);

  2. 造成的伤害必须达到实际身体伤害(actual bodily harm, ABH)的程度。

ABH是指超过短暂和微不足道(more than transient and trifling)但又不足以构成grievous bodily harm (GBH)的伤害。例如,淤青(bruising)如果超过短暂和微不足道的程度,则可构成实际身体伤害,其他可构成实际身体伤害的伤害包括抓伤、烧伤、肿胀和擦伤。

剪掉一小截头发构成伤害(battery),但不构成ABH,除非剪去头发的量足够大,以至于造成的伤害超过短暂和微不足道的程度。see DPP v Smith [2006] EWHC 94

精神伤害(psychiatric harm)也可以构成ABH中的bodily harm,但必须是临床上可以识别的,不包括单纯的情绪,例如恐惧、痛苦或惊慌,也不包括那些本身不是某种可识别的临床状况的心理状态。抑郁(depression)如果不是短暂和微不足道的,有可能构成ABH.

Section 20 创伤或GBH

要给被告人定s 20 wounding / inflicting GBH,检方必须证明:

  1. 被告人必须非法造成创伤(wounding)或GBH;

创伤是指皮肤的破裂,包括真皮和表皮。所以,淤青不是创伤。骨折也不是创伤,但骨折是GBH.

GBH意味着严重(serious)的身体伤害,或者真的很严重(really serious)的身体伤害。是否(真的很)严重是一个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多处轻微伤害,这些伤害的总和可能构成严重身体伤害。

身体改造(如切除耳朵和舌头分叉)是GBH。

传播HIV病毒是造成GBH.

严重的精神伤害可以构成GBH,比如严重的抑郁症。see R v Ireland; R v Burstow [1998] AC 147

  1. 被告人必须有意造成某种伤害,或者对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存在鲁莽的态度。

并不要求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导致创伤或GBH,只要求有意造成伤害,或者鲁莽(reckless)地忽视造成伤害的后果。更确切地说,被告人必须实际预见到(actually foreseen),而不是应该预见到(should have foreseen)。see R v Savage, Parmenter [1992] 1 AC 699

Section 18 创伤或GBH

S 18 wounding / inflicting GBH是除了杀人/致人死亡以外最严重地罪名,检方必须证明:

  1. 被告人必须非法造成创伤或GBH;
  2. 被告人必须有意造成GBH,或者反抗合法逮捕。

仅仅鲁莽是不够的,仅仅打算伤害/袭击也是不够的,被告人的意图必须是打算造成GBH,或者反抗合法逮捕。但实际上,被告人可以不用造成GBH,创伤就足够了。

如果是反抗合法逮捕,被告人必须故意反抗逮捕,并且至少对造成伤害持鲁莽的态度。

仅仅打算造成创伤也是不够的。张三用一枚绣花针扎李四,虽然造成了创伤,但他的意图仅仅是造成创伤,够不上GBH,可以考虑定不那么严重的s 20. 但如果张三用一把菜刀,最终同样只是轻微流血(算不上GBH),也可以定s 18.

财产和住宅安宁犯罪

盗窃

Theft Act 1968第1条规定的盗窃罪(theft)是指被告人不诚实地(dishonest)侵占(appropriate)他人(belong to another)财产(property)并打算永久剥夺他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

侵占(appropriate)的定义非常广泛,以至于仅仅触碰财产就足以构成侵占。甚至即使没有直接接触财产,也可能构成盗窃。

张三邀请他人购买受害者的家具,尽管他本人没有触碰该家具,仍被视为侵占。see R v Pitham (1977) 65 Cr App R 45

即使获得他人同意,也可能构成侵占。张三假支票购买商品,店主虽然自愿处分了商品,张三依然构成欺诈。see R v Gomez [1993] AC 442

张三让智力有限的李四赠与他60000英镑,即使在民法上赠与是完全有效的(valid transfers of title),张三依然可以构成盗窃。R v Hinks [2001] 2 AC 241 (HL)

误拿的东西可以被侵占,但合法购买的物品因为已经善意取得,不构成侵占。

张三离开派对时误拿了一件衣服,回家后才意识到拿错了,但她决定将外套据为己有。虽然在错拿时张三不构成盗窃,但她将在产生意图不归还时有了侵占,构成盗窃罪。

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车辆,且支付了对价,不构成盗窃罪。

财产包括金钱,房子,动产,债权和其他无形财产。土地上的房子、附着物可以被盗窃。

进入他人的网银转账、伪造他人的支票消费、存入自己的银行,都是盗窃。

电不能被盗窃。燃气和水可以被盗窃。

机密信息不可以被盗窃。比如,复制考试试题。但如果张三拿走了试卷本身,则构成对试卷的盗窃。Oxford v Moss (1978) 68 Cr App R 183

人体和人体部分不能被盗窃。但用于教学目的的尸体可以被盗窃。体液可以被盗窃。

服务不可以被盗窃。

土地一般不可以被盗窃。张三将和邻居的篱笆偷偷往外挪一米,不仅不构成盗窃,久而久之甚至可以合法取得邻居的土地。

但受托人、遗产执行人、获得正式授权的代理人违反信托义务,将土地据为己有,可以构成盗窃土地。

个人采摘蘑菇、花朵、水果或植物的叶子,除非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出售或其他商业用途,否则不构成盗窃。

张三从邻居花园采摘一公斤蘑菇,晚上和李四煮火锅吃。张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刑事损坏。

张三从邻居花园采摘一公斤蘑菇放到市场上售卖,构成盗窃。

张三从邻居花园中砍树据为己有,构成盗窃。因为这不再是采摘,而是连根拔起或移除整株植物。

被占有的财产必须属于他人。属于的意思是他人享有占有权、控制权或任何权益。

张三送修自己的汽车,然后为了不付钱夜间去偷回来,构成盗窃。除非张三付款,否则汽车的占有权归修车店。R v Turner (No 2) [1971] 2 All ER 441

野生动物,如果没有被任何人驯养和占有,不可以被盗窃。

他人非法获得的物品也可以被盗窃。李四偷了王五的毒品,张三再偷了李四的毒品,构成盗窃。

张三拒绝归还错误受到的款项,构成盗窃。AG's Reference (No 1 of 1983) [1985] QB 182

遗弃的财产不可以被盗窃,但要区分真正的遗弃和转交占有。

丢失不是遗弃,所以捡被人丢失的钱包据为己有是盗窃。

财产放在慈善机构门外等待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领取,该财产显然并未被遗弃,可以被盗窃。

甚至,扔进家庭的物品依然可能被盗,因为所有者只是选择让垃圾收集员将其带走并销毁,而非真正放弃其所有权。

盗窃罪是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诚实,其认定采用客观标准,即让陪审团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按照普通正直人的标准被视为不诚实。但是,被告人当时相信的事实,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我们只要求被告人真诚(honestly)相信即可。被告人真诚相信自己的行为是诚实的并不足够,我们要看理性人是否认为诚实;反过来,即使被告人认为不诚实,但一个理性的人,基于被告人主观真诚相信的事实,认为是诚实的,就不构成盗窃。

如果被告人真实地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权剥夺他人财产,那么他的占有行为不会被视为不诚实。比如,张三从老板的抽屉中拿走了他认为被拖欠的、自己和李四应得的工资,并把李四的份额给了李四。只要他的信念是真诚的,及时是错误的,也不构成盗窃。 R v Robinson [1977] Crim LR 173

如果被告人真实地相信被害人会同意,不构成盗窃。张三和李四共同租住一间公寓。张三喝了李四的葡萄酒,并且真诚地相信李四会同意他这样做。张三不构成盗窃。

如果被告人真实地相信,采取合理步骤后仍无法找到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他的占有行为不会被视为不诚实。张三看到一辆疑似被遗弃的汽车,而且没有任何能追踪到车主的信息,开走这辆车不构成盗窃。see R v Small (1988) 86 Cr App R 170

盗窃罪成立的最后一个要件是,被告人必须意图通过其占有行为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

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借走他的剧院门票观看演出,并在演出后归还门票;门票已经失去了价值,因此构成了盗窃。

张三将实名制无限次车票出售给李四属于盗窃,即使车票使用完毕后会还给伦敦地铁公司。张三永久剥夺的是伦敦地铁公司“关于这张车票只能被张三实用的合同权力”。see R v Marshall, Coombes & Eren [1998] 2 Cr App R 282

张三拿走了李四的银耳环,并将其典当以换取500英镑来偿还部分债务。尽管李四有能力赎回耳环,但仍然存在他无法赎回的风险。因此,张三具有永久剥夺的意图。

有条件的盗窃意图也是盗窃意图。

张三拿走一幅画去鉴定,决定如果不超过1000英镑,第二天就还回去。张三已经构成了盗窃,而不必考虑画真实的价值。

抢劫

抢劫(robbery)是被告人在盗窃之前或之时对任何人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force or fear of force on any person),意图达到盗窃的目的。抢劫是盗窃的加重形式。不构成盗窃就一定不构成抢劫。

武力(foce)是普通英语词汇,由陪审团根据事实判断被告人是否对他人使用了暴力。

推搡受害者并使其失去平衡可能足以构成抢劫。see R v Dawson (1977) 64 Cr App R. 从受害者手中猛扯购物篮也可以抢劫罪中的使用武力,即使这种武力是通过购物篮间接施加的。see R v Clouden [1987] Crim LR 56

对武力的恐惧(fear of force)只需要被告人意图使受害者预感到即将遭受武力,即使受害者实际上没有预感到即将遭受武力。

武力可以对任何人施加(不必是被盗窃的人),但无法对财产施加。

张三威胁李四:如果你不给我钱包,我就砸烂你的车。这不是抢劫。

武力或对武力的恐惧必须发生在盗窃行为立即之前或在盗窃时,盗窃之后再施加的暴力不是抢劫。

武力或对武力的恐惧必须是为了盗窃(in order to steal)而使用。

张三推开一名保安以便逃跑,而他逃跑时携带了从珠宝店柜台偷来的手表。武力是为了逃跑而不是盗窃,张三不构成抢劫。

张三因与李四不和而打架,并在李四失去意识后决定偷走他的钱包。张三并未为了盗窃而使用暴力,盗窃仅是事后的想法。张三不构成抢劫。

入室犯法

入室犯法(burglary)涉及非法侵入以两种不同方式实施,分别载于TA 1968第9(1)(a)条和第9(1)(b)条。要求:

  1. 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是进入建筑(enters a building)或建筑的一部分(part of a building); TA 9(1)(a) 或者,在已经进入建筑或建筑的一部分后的某个时间点犯罪; TA 9(1)(b)

张三试图从窗户爬进屋子盗窃,但却因为开口过于狭小而被卡住。张三构成入室犯法罪:即使仅有身体的一部分进入建筑物,即使没有进入到能够实施特定的罪名。

使用工具可以构成进入。张三从窗外狙击室内的被害人。只有子弹进入了屋子,但张三成立入室犯法。

通过无辜的代理人可以构成进入。张三命令李四帮他去别人的屋子拿东西,谎称是自己的。虽然李四因为没有意图不构成盗窃、也不构成入室犯法,但张三可以成立这两个罪名。

“建筑或建筑的一部分包括”花园棚屋(garden sheds or outhouses),有人居住的房车(caravan),房船(houseboat)。

  1. 在进入的时候,被告人必须是非法侵入的(trespasser);

商店的大部分都允许访客合法进入,但收银台后面,作为商店的一部分,通常不允许访客进入。那么,进入收银区域就构成非法侵入。see R v Walkington [1979] 1 WLR 1169

员工在周末刷工牌进入公司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如果公司不允许员工周末进入的话。可以看到有可能存在部分区域、部分时间允许被告人进入,但在未授权的时内进入,或者进入了未授权的地点从而构成非法侵入。包括如果屋主撤销许可(要求访客离开),拒绝离开的访客就可能构成非法侵入。

欺诈导致的许可不认为是合法进入。比如,谎称自己上门检查消防设备获得屋主许可,构成非法侵入。

仅仅将手指伸入房子不构成有效的入侵(effective entry)。

  1. 被告人故意或者鲁莽进入了建筑或建筑的一部分;

张三有可能真诚地相信自己有权他人的建筑,比如在醉酒后进入外观一模一样的邻居家,即使在没有醉酒的人看上去是不合理的。

邮递员错投了一封展览邀请函给张三,于是张三参展企图盗窃。虽然张三事实上构成非法侵入,但他并没有故意或鲁莽(reckess)地非法侵入,不构成入室犯法。

  1. 被告人必须打算在室内犯下盗窃、GBH或刑事损害,这样在进入时就构成了入室犯法罪;TA 9(1)(a) 或者,被告人犯下了盗窃、盗窃室内物品未遂、GBH、或者造成室内人员GBH未遂。 TA 9(1)(b)

张三进入李四的房间(打算)把李四拖出来殴打,不构成入室犯法。(打算)进行的犯罪行为必须在非法进入的建筑内。同理,张三打算穿过李四的房子去王五家盗窃,却在李四家被捕,也不构成入室犯法。

我们可以看到TA 9(1)(a)和TA 9(1)(b)的区别:前者要求在进入之时打算犯法,这样进入之时就构成该罪;后者进入之时或许不打算犯法(比如,避雨;或者,打算犯下非特定的罪名),但是在进入之后犯下了特定罪名,这样犯下了某种特定的罪名之时,同时就构成了入室犯法罪。此外特定罪名有一些区别,TA 9(1)(b)不包括刑事损坏。9(1)(a)没有规定未遂罪名,因为带着犯罪意图进入屋子时入室犯法就已经成立——无论之后是否真正犯下该罪。

张三躲进室内避雨,雨停后不知道如何出门,于是打烂了玻璃。因为张三进入建筑时没有打算犯罪,所以不构成9(1)(a);又因为刑事损坏不是9(1)(b)的特定罪名,所以不构成9(1)(b)。总之,张三不成立入室犯法罪。

张三打算躲进李四家避雨,爬窗时发现窗口特别小,计划打烂玻璃离开。但是雨停后,张三发现可以从正门离开。张三构成9(1)(a)入室犯法。

加重的入室犯法

如果在犯下入室犯法时携带(with the defendant)武器、火器、仿制火器或爆炸物(weapon of offence, firearm, imitation firearm or explosive),则构成加重的入室犯法(aggravated burglary)。具体来说,就是在9(1)(a)下进入建筑时携带,或者9(1)(b)下实施或打算实施具体的罪名时携带。

张三强行闯入一对已婚夫妇的住所。张三在进入建筑物时并未携带武器,但随后在厨房拿起一把刀,用刀威胁房主,要求他们交出金钱和珠宝。张三构成9(1)(b)下的加重的入室犯法。

张三携带撬棍进入房屋,随后丢弃了撬棍,入室后盗窃了物品。检方无法证明张三在进入的时候就打算盗窃,从而只能定一般的入室犯法。see R v Francis [1982] Crim LR 363

携带品是否是加重物品(aggravating article)通常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考试的时候喜欢考一些非常中性的工具,只要是打算用这些中性工具用来伤人,依然可以构成武器。

张三携带一卷胶布打算入室盗窃,并用胶带缠住户主的嘴。张三构成加重的入室盗窃。

通过虚假陈述欺诈

欺诈(fraud)可能通过三种方式成立,有一类题直接考的就是欺诈罪的分类。

  1. 通过虚假陈述欺诈(fraud by false representation);

  2. 通过隐瞒信息欺诈(fraud by failing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3. 通过滥用职位欺诈(fraud by abuse of position)。

通过虚假陈述欺诈,被告人必须知道陈述是虚假的,或者有可能是虚假的,不诚实地作出了虚假陈述,并且打算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

可以通过行为虚假陈述。比如穿着丝袍赊账购买一顶假发,企图让商家以为顾客是信誉良好的皇家律师。

是否对事实构成虚假陈述由陪审团决定。对法律的虚假陈述可以构成虚假陈述,由法官决定陈述是否是虚假的。

对自己心里状态的虚假陈述也可以构成虚假陈述。比如,坐下餐厅吃饭就已经构成了自己打算付款的陈述。如果打算吃霸王餐,就已经构成欺诈。

可以看到,欺诈是行为犯,无论受害人是否真的被骗,在作出虚假陈述的一刻就已经既遂。

张三准备了假支票,但在走进银行(还没来得及作出陈述时)被捕,构成欺诈未遂(attempted fraud)。如果他将假支票展示给柜员,就直接成立了欺诈既遂,即使被柜员识破。

还有一种欺诈未遂是希望作出虚假的陈述骗钱,但无意中作出了正确的陈述。这不构成既遂,因为欺诈要求作出的陈述必须是虚假的。

陈述可以对机器作出。所以在网站上输入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号购物可以构成诈骗。

被害人因被告人之前的陈述产生误解,或者情况有变化导致陈述不再真实,而被告人未加以纠正或澄清,可以构成虚假陈述。

仅仅过高的报价一般不会构成虚假陈述,除非利用被害人的信任故意将不合理的高额费用虚假地描述为公平价格。

张三为老年人维修过锅炉并博得了他们的好感,在锅炉再次坏了的时候,张三将实际工作仅为800英镑的工作报价3000元,该行为可以构成欺诈。see R v Silverman (1988) 86 Cr App R 213

被告人必须明知陈述是或大概率是(might be)虚假(untrue)或具有误导性(misleading)的。误导比虚假的范围更广,它可能包含了部分事实,但让人产生了不正确的理解。

仅仅合理怀疑,或者应当知道(should have known)信用卡是伪造的,不构成欺诈。必须达到明知信用卡是或者大概率是(might be)伪造的程度,包括故意无视虚假陈述的风险(wilful blindness),才构成欺诈。see R v Augunas [2013] EWCA Crim 2046

被告人在作出虚假陈述时必须是不诚实的(dishonest)。不诚实的标准与盗窃相同。

虚假陈述的最后一个要素是:被告人必须意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取收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

张三通过虚假陈述开设了一个借记(存款)卡。尽管他可能利用借记卡更方便交易从而获取一些间接收益,但检方并没有证明张三能从开户本身获得什么直接收益,或者让银行造成什么直接损失。上诉会发回让陪审团进一步判定张三有没有直接获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see R v Gilbert [2012] EWCA Crim 2392

借用产品产生收益也可以构成欺诈,但获得服务尽管不构成盗窃,也同样不构成欺诈。

通过隐瞒信息欺诈

通过隐瞒信息欺诈(fraud by failing to disclose information),要求被告人本有法律义务披露信息,但不诚实地未能披露信息,意图通过未披露信息来获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

法律义务不仅包括法条义务,还包括合同义务、信托义务。

客户找到之前执业但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律师,律师有义务客户自己已经被吊销执照。这如果不是法律义务,至少也是一种信托义务。

张三申请经济援助时,有义务披露自己正在领取的其他补助。不披露的行为包括在被问及时保持沉默,或者在申请表格中声称自己没有领取补助,或者只披露自己领取的一部分补助。在考虑诚信问题时,张三不能辩称自己不知道有此类法律义务,尽管他是否知道自己有义务在决定他是否诚信时是有关的。

不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其法律义务保护的人遭受损失。同样,被告人不需要实际获得利益或导致损失,只需具备相应的意图即可。

同理,被告人的隐瞒信息行为必须与其意图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通过滥用职权欺诈

通过滥用职权欺诈(fraud by abuse of position),要求被告人必须占据某种保护(不得损害)他人的财务利益职位,但是被告人不诚实地滥用了职位,意图通过滥用职位谋取利益或造成损失。到这里,我们总结三个欺诈罪都要求:

  1. 不诚实;

  2. 意图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和

  3. 行为(不作为)和打算造成的获利或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必实际造成获利或损失即构成既遂。

职位(position)指的是被告人有信托义务,或者类似信托的义务(akin to a fiduciary relationship)。被告人必须有合理的期望保护或者不损害他人的财物利益。滥用(abuse)职位表明违反了这种合理期望。

张三是公司负责谈判的员工,他故意放弃重要合同,让关联公司或竞争对手获得该合同,从而损害雇主利益,构成通过滥用职权欺诈。

张三是软件公司员工,他复制源代码,并意图将其私自出售,构成通过滥用职权欺诈。

张三是受雇照顾老年人的护工,他唆使老人将资金投放到自己名下高风险的基金,构成通过滥用职权欺诈。

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自己占据某一职位。作为对比,通过虚假陈述欺诈要求被告人知道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而通过隐瞒信息欺诈不要求被告人知道自己有义务披露信息。

普通刑事损坏和放火

刑事损坏(criminal damage)是故意或鲁莽地损坏或毁坏(damage or destroy)他人财产地行为。Destroy很好理解,是导致物品永久不可用了,但damage是一个程度问题,考虑修复的成本和时间。

放火(arson)是通过火焰(fire)引发的刑事损害,且被告人对火焰的产生持有故意或鲁莽的态度。但由火灾引起的烟雾造成的损坏不属于放火罪。

张三用泥巴在墙上涂抹涂鸦。墙壁并未受到永久性损坏,经过清理后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清理费用为7英镑。根据常识,张三构成了刑事损坏。see Roe v Kingerlee [1986] Crim LR 735 甚至,雨水可以自然冲刷也同样构成,因为自然冲刷需要时间,而市政必须提前清理。see Hardman v Chief Constable of Avon [1986] Crim LR 330

张三往马桶并反复冲水,导致监狱牢房被淹。这构成损坏,因为地毯在清理和干燥之前都无法使用。 see R v Fiak [2005] EWCA Crim 2381

张三在汽车挡风板上贴纸不构成刑事损坏,因为可以轻易修复。see Drake v DPP [1994] Crim LR 855

张三往警察外套上吐口水,这不构成损坏,因为清理口水既不费力也不花钱,而且口水并未使外套变得不完整。see A (a Juvenile) v R [1978] Crim LR 689

财产的定义和盗窃中的财产几乎相同,但包括不动产。

张三往土地上倾倒化学品或者挖掘土地,这不构成盗窃,但可能构成刑事损坏。

财产必须是他人的,损坏自己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他人”的定义和盗窃也是一样的。还有和盗窃一样的是,被告人如果真诚相信财产是自己的,不构成普通的刑事损坏和放火罪。

普通的刑事损坏和放火罪有两个单独的抗辩:

  1. (同意)被告人真诚认为他获得或可以获得所有的的同意;

张三醉酒后误将王五的家当作李四的家,并真诚相信李四会同意他打破窗户进入房间。张三可以依赖他的真诚的会获得对财产损害的同意的信念,尽管这个信念是错误的,甚至是醉酒后产生的。see Jaggard v Dickinson [1981] QB 527

  1. (紧急避险)真诚相信当时的举动是为了保护其他财产,并且他的信念和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reasonabl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对于这种先主观,后客观的两段测试,相信你已经不陌生,不再赘述。

加重的刑事损坏和放火

我们只需要记住加重的刑事损坏(aggravated criminal damage)和加重的放火(aggravated arson)和一般的刑事损坏、放火的3个区别:

  1. 不需要是损坏他人的财产,损坏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构成加重的刑事损害和加重的放火;

  2. 被告人必须故意或鲁莽地危及他人生命(endangering the life of another);

  3. 同意和紧急避险的抗辩对加重的罪名不适用。

危及生命必须是由损坏本身引起的,而不是由导致损坏的行为引起的。

张三往房子里投掷砖头,砸死了李四,同时还破坏了窗户。张三不构成加重的刑事损坏。杀害李四的是砖头,不是损坏的窗户,除非张三对玻璃飞溅可能杀死李四是鲁莽的。

犯罪抗辩

刑事抗辩概述

犯罪的客观行为(actus reus) + 犯罪的主观心态(mens rea) - 抗辩理由(defence) = 刑事责任

当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时,被告人有以下几种选择:

  • 认罪(plead guilty):如果被告人认罪,则表示其接受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础。

  • 辩称无罪(plead not guilty),主张未参与。被告人声称是他人而非自己犯下了此罪行。被告人往往会提供不在场证明(alibi)。

  • 辩称无罪,提出辩护理由。即承认自己参与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同时主张存在某种形式的辩护理由,这些理由可能正当化或免除其责任。

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特定犯罪形态的抗辩,本章学习一般抗辩(general defence),对所有罪名适用。

醉酒就是特定形态的抗辩(specific defence),它对部分罪名管用,但对部分罪名不管用。如果有较轻的罪名不适用醉酒的抗辩,可以对被告人定较轻的罪名。

此外抗辩还可以分为部分抗辩(partial defence)和完全抗辩(complete defence),前者只能减轻刑罚,后者可以脱罪。

自卫(self-defence)是经典的完全抗辩。如果自卫成立,被告人会被判无罪,并当庭释放。

一般而言,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犯有所涉罪行的责任,包括反驳任何辩护理由的要求。这叫做法律举证责任(legal burden)。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地履行这一责任,或者使陪审团确信(sure)。

如果被告人希望提出辩护理由,他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sufficient evidence)来证明该辩护理由能够被提出。这叫做证据举证责任(evidential burden)。注意,足够的证据是一个很低的标准,事实上,被告人仅仅需要提供一点点证据支持辩护理由的存在,并使该问题在陪审团面前活跃起来(live before the jury)。通常来说,被告人做到这一点后,依然由检察官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抗辩不存在。

张三提供了一点点证据证明自己是自卫,并让这个问题在陪审团面前活跃起来。随后,检方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不存在自卫,否则张三就会脱罪。

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承担反向的法律举证责任,以证明特定辩护理由的成立。谋杀下减轻责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到致人死亡的抗辩是我们学习过的唯一举证责任在被告人的抗辩。

醉酒状态

醉酒状态(intoxication)指的是被告人因饮酒、吸毒、服用药物而陷于精神麻醉状态的情形。

从技术上讲,将醉酒状态称为抗辩是不正确的。相反,醉酒状态是被告人提出的一种论点,即由于他的醉酒状态,他无法形成所涉罪行所需的犯罪的主观心态(mens rea)。如果控方未能证明他具备该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就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如果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仍具备犯罪的主观心态,他仍需对该罪行负责,醉酒状态下的意图仍然是意图。see R v Sheehan(1974) 60 Cr App R 308

在学习醉酒之前,我们有必要将已经学过的罪名区分为基本意图和特定意图,具体来说,特定意图犯罪(specific intent crime)必须要求被告人有达成某种结果故意,而基本意图(basic intent crime)只要求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产生可能是鲁莽或者过失(过失只适用于致人死亡)的。以下几种犯罪是特定意图罪名:

  1. 未遂(attempt),要求有犯下完整罪行的意图;

  2. 谋杀,要求有杀人或者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

  3. S 18 wounding / inflicting GBH,要求有造成GBH的意图;

如果只是反抗逮捕,不是特定意图犯罪,因为只要求对造成创伤/GBH持鲁莽态度。

  1. 盗窃,抢劫,要求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

  2. 欺诈,要求有造成收益或损失的意图;

  3. 入室犯法9(1)(a),要求有(在被进入的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进行盗窃、GBH或刑事损害的意图。

其他常见罪名都是一般意图罪名。

自愿醉酒(voluntary intoxication)抗辩的适用完全取决于所涉犯罪是特定意图犯罪还是基本意图犯罪。see DPP v Majewski [1977] AC 443。

  • 如果所涉犯罪是特定意图犯罪,则被告人在因醉酒无法形成必要的犯罪的主观心态时,可以主张醉酒抗辩(由检方证明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仍具备相关的主观意图);

张三想杀掉李四,但是他没有勇气,于是喝酒壮胆后杀了李四。喝酒不仅没有消除他犯罪的主观心态,反而加强了他的勇气(dutch courage)。张三依然成立谋杀。se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v Gallagher [1963] AC 349

  • 如果所涉犯罪是基本意图犯罪,则醉酒抗辩不可用。

非自愿醉酒(involuntary intoxication)是除了严格责任以外所有犯罪的抗辩,包括:

  • 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饮料被掺入危险药物(dangerous drugs),比如酒精或毒品;

  • 按照医疗建议摄入了影响精神状态的非危险药物(non-dangerous drugs)。

即使是非自愿醉酒,如果检方能证明犯罪的主观心态依然存在,罪名依然成立。

李四和张三有仇,他知道张三对男童有性癖好,于是带了15岁的男孩到张三的酒店房间,并给张三下了药。张三对男童实施了性侵犯。张三主张他是非自愿醉酒,因为药物降低了他的自制力。但检方成功证明了张三即使在药物作用下,仍然形成了性侵犯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图。张三成立强奸罪。see R v Kingston [1995] 2 AC 355

自卫

被指控犯有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可以主张为了1. 保护自己或他人;2. 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者3. 防止犯罪或进行合法逮捕,其行为是正当的。自我防卫的要素是:

  • 被告人主观上相信使用武力是必要的(necessary);并且

  • 基于被告人相信的事实,在一个理性人客观看来,使用武力是合理的(reasonable)。

请注意,虽然被告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自卫证据,但被告人无需证明这些要素。相反,检方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反驳自卫的抗辩。

错误的信念、不合理的信念,只要是真诚的,都可以成为自卫的基础,并让陪审团决定在这个错误的信念下自卫的手段是否合理。但自愿醉酒状态下的错误信念不能作为自卫的基础(即使针对特定意图犯罪),除非因长期饮酒导致的精神疾病而真诚地持有需要自卫的信念。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有力的证据(strong evidence)证明因精神疾病产生了不合理地信念,也可能可以成立自卫。

张三看到李四在追赶一名青年,于是介入并打了李四。事实上,青年是个小偷,李四的行为是正当的。法院明确表示,错误但诚实的信念可以构成自卫抗辩的基础。R v Williams (Gladstone) [1987] 3 All ER 411

解决了真诚的信念后,第二个问题是合理的武力。什么是合理的武力是一个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这个问题是客观的,允许陪审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所使用的武力的类型和程度。通常来说,相称(proportionate)的武力就是合理的,不相称(disproportionate)或者过度(excessive)的武力就是不合理的。所以,被告人所(相信的)面临的风险越大,可以使用的武力就越多。

入室盗窃的人逃跑时从背后开枪是不相称的武力。see R v Martin (Tony) [2001] EWCA Crim 2245

威胁必须是即时或迫近(imminent)的。如果李四威胁张三下周找他算账,张三不能自我防卫。同理,再上例中,威胁已经过去,就不再可以防卫。

先发制人的打击并不排除自卫的可能性。张三在黑夜中看到素不相识的李四拿着一把刀走过来,完全可以用啤酒瓶先打李四的头。

防卫人没有撤退的义务。在上例中,即使张三可以逃跑,也不是必须逃跑。

即使被告人先挑起了暴力,自卫辩护仍可能成立(比如,对方升级了暴力)。然而,如果被告人故意挑起暴力以借此攻击受害者,则很可能无法依赖自卫辩护。

再次强调合理的武力是客观标准,所以“以为自己可以使用如此不相称的武力”或者“因为精神疾病使用了不相称的武力”就不是抗辩。

住宅自卫

住宅自卫(householder defence)是为了解决住户对侵入住宅的人可以使用多少武力的担忧而引入的。住宅防卫仅限于防卫人身安全,不包括财产,也不包括防止犯罪或进行合法逮捕。

以住宅自卫为抗辩,必须满足:

  • 被告人是合法居住在住所的人(包括永久或临时居住);

被告人自己不得是侵入者。因此,房屋中的一名窃贼不能对另一名窃贼使用武力并声称使用住宅辩护。

  • 自卫必须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住所内;

  • 被告人相信受害人是侵入者(主观标准);

受害人可能是合法进入的,但只要被告人真诚相信受害人是侵入者,就可以援引住宅自卫。

  • 被告人相信使用武力是必要的(主观标准);

  • 在被告人所相信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武力使用,在一个理性人客观上看来,并非严重不相称(grossly disproportionate);或者,即便没有严重不相称,却是无论如何不合理的(nevertheless unreasonable)。

这两个单词就是住宅自卫和一般自卫的区别。一般的自卫使用的武力必须相称,不相称(disproportionate)一定不合理。但住宅自卫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不相称,只要不严重不相称(grossly disproportionate)。在住宅防卫中,陪审团依然可以认定即便武力没有严重不相称,却依然是不合理的。

张三醒来时发现家里有窃贼。他追着窃贼跑到街上,制服他后,又打了他几次。张三不能依赖住户抗辩,因为他没有在建筑物内或部分在建筑物内使用武力。考虑到窃贼已经被制服,再次殴打就是不相称的。张三一般防卫的抗辩会失败。

刑事羁押

羁押时间

本章开始介绍刑事实践。

嫌疑人到案后,警方和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最多能够在没有足够证据指控(sufficient evidence to charge the suspect)嫌疑人的情况下将嫌疑人关押多久。在中国我们叫做“黄金37天”,而英国远远没有这么长,从时间单位是小时而不是天就可以看出来。所以,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第一个问题是:嫌疑人羁押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的?

相关时间(relevant time)是指羁押计时开始的时间(detention clock starts)。它指的是:

  • 对于自愿前往警察局的人,如果在警察局被逮捕,其拘留时间从被捕时间开始计算;

  • 对于在警察局外被捕的嫌疑人,相关时间通常是嫌疑人被带到第一个警察局的时间;但如果24小时内都没有带到警察局,是逮捕后的24小时。

张三因涉嫌抢劫在11:05被捕,11:20到达警察局,11:30被批准拘留。相关时间是11:20分。通常情况下,他需要在次日11:20被释放。注意这个24小时和上面的24小时略有区别。如果他一直没有被带到警察局,那么他通常需要在第三天11:05被释放,因为相关时间是逮捕后的24小时,从这时还要再次起算24小时的拘留时间。

从上例可以看到,原则上嫌疑人在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最多拘留24个小时。只有极少数情况会要求延长,虽然在考题中几乎考的都是延长。

当警司(superintendent)以上的警官有理由相信(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为可公诉罪行、相关调查正在认真且迅速地进行、延长拘留有利于保全更多证据时,可以将延长12小时到36小时。

如果36小时还不够用,需要治安法院签发延长令(warrants from the magistrates' court)。由至少两名非职业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es)或一名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签发;申请必须由持有委任状的警员(warranted constable)宣誓提交(made on oath),并附有书面材料支持;同样,嫌疑人必须涉及可公诉罪行。法院认为公正(justified)的情况下可以签发延长令。

法院每次可以签发36小时的延长令,但嫌疑人最多不可以被羁押96小时(4个自然日)。通常,在警司已经延长12小时的情况下,嫌疑人最多可以被拘留24 + 12(警司) + 36(法院) + 24(法院) = 96小时。

这并不代表警方通常就可以将嫌犯拘留96个小时。事实上,警方通常都难以将嫌犯拘留24个小时。和拘留时间同步进行的还有拘留审查(Detention Review),即由一名督察(inspector)以上的警官(即审查官员)决定继续拘留嫌疑人是否合理。

警司比督察高两级,中间隔着一个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拘留审查计时从拘留官(custody officer)批准对嫌疑人的初次拘留时开始计算,首次拘留审查必须在拘留官初次授权对嫌疑人的拘留后6小时内进行,第二次及之后的任何审查,必须在前一次审查后9小时内完成。

对于一个24小时的典型拘留,通常就是拘留后6、15、24小时各进行一次拘留审查。注意拘留计时(Detention Clock)和审查计时(Review Clock)的起始时间不同。拘留计时从嫌疑人抵达警察局时开始计算。审查计时从拘留官(Custody Officer)首次授权拘留嫌疑人时开始计算。所以除非警司延长到36小时,否则第三次(24小时)的拘留审查大概率是不必要的。

拘留期满后,警方有三个选择:

  1. 起诉(charge):如果证据充分,嫌疑人可能会被起诉;根据犯罪的性质,警方通常需要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的授权才能对嫌疑人提出指控;

  2. 保释(bail):在某些情况下,嫌犯可以被警方保释后释放(released on police bail),但似乎并不在考试范围;

  3. 释放(release):证据不足,拘留官出具通知告诉嫌疑人不打算起诉(intention not to prosecute),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

律师权和统治权

延长羁押的理由是为了从外部获得证据或者通过讯问嫌疑人获得证据。经常做刑辩的律师会知道,最多4天的时间从外部获取不了多少证据,主要是攻破嫌疑人:37天没有律师在场权的讯问足以让大多数嫌疑人供出任何话。而美国则采取了另一个极端:律师来之前嫌犯通常不会说任何话,律师来之后同样会建议嫌疑人不要说任何话:美国宪法保障检方不得在嫌疑人的沉默上做文章。

英国采取了折中的做法。对于任何可能判处监禁的罪名,在嫌疑人抵达警局(或者自首的嫌疑人被逮捕之时),包括讯问前,警方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面对面的法律咨询(free, in-person advice)。如果嫌疑人拒绝与律师交谈,必须告知他们还可以通过电话与律师交谈的权利。如果依然拒绝,拘留官必须询问并记录嫌疑人拒绝的原因。即使嫌疑人最初拒绝法律咨询,他们也可以随时要求咨询律师。客户可以选择拨打辩护律师热线(Defense Solicitor Call Centre)或者委派自己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嫌疑人还有权尽快通知他人其已被逮捕。可以通知的对象包括亲属、朋友、其他认识的人、或任何可能关心嫌疑人福利的人。

但是,警司(superintendent)以上的人有权将律师权和通知权延迟至多36小时,如果嫌疑人涉嫌的是可公诉的罪名,并且警官有理由相信(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律师权或通知权可能:

  • 导致证据受到干扰或破坏;

  • 导致其他人受到干扰或受到身体伤害;或者

  • 导致向共犯发出警报。

  • 通知权可以因为有可能阻碍警方回收赃款被延迟。

如果延迟了律师权或者通知权,嫌犯必须被告人知原因,且原因要记录在拘留簿(custody record)上。

无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是延迟律师权或通知权的理由。考题可能会出现仅仅因为罪行严重就延迟律师权或通知权的选项,一定是错误的。

警告和讯问

除了律师权和统治权,嫌疑人被逮捕和每次讯问之前还应当被警告(caution)其拥有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c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不用说任何话。但是如果你现在不说,去了法庭上再提起,就可能对你的案件不利。如果你愿意说,你说的任何话都可能会被当作证据。

英国的折中之处在于,虽然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如果在特定问题上保持沉默,法官可以指示陪审团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s)。通常来说,如果嫌疑人有犯罪抗辩或不在场证明,一个理性的人应当在讯问时主动提出却没有提出,陪审团就可以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不利推断。

如果律师明确指示客户保持沉默,陪审团依然要决定嫌疑人的沉默是否合理,还是将律师的建议作为掩盖自己本就没有任何抗辩的的手段。

在考题中,如果嫌疑人沉默,但在庭审时突然提出一些新鲜的犯罪抗辩,通常都要允许陪审团作出不利推断。即便律师明确建议保持沉默时依然如此,除非题目中的事实明确告诉你当时依赖律师的建议是合理的。

除了回答警方的问题,律师还可以建议嫌疑人准备一份陈述并递交给警方,但依然不回答任何问题。有关犯罪的抗辩可以在陈述中提出,避免引发任何不利推断。

在确保嫌疑人得到警告后,警方还必须确定其适合接受讯问。如果嫌疑人似乎无法做到以下任何一点,则被视为不适合接受讯问:无法理解所提问题的重要性,或无法理解其对问题的回答,或因药物、酒精或健康状况,无法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

对讯问的地点也有要求,警方不应为了事先询问嫌疑人而推迟逮捕。在逮捕之后也必须在警察局或经授权的拘留地点对嫌疑人进行询问,除非延迟可能造成:

  • 干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 伤害他人身体,或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 导致其他嫌疑人警觉;或者

  • 妨碍追回因犯罪所得的财物。

这个标准和推迟律师权、统治权是一样的。注意一旦相关风险已消除,讯问必须立即停止,直到嫌疑人被带往合适的地点。

警方不得:

  • 通过压迫手段(oppression)获得供述,或者

  • 除非嫌疑人直接问拒绝回答的后果,否则警方不得暗示将对嫌疑人的沉默采取额外行动(take actions)。

被拘留的人在两次讯问之间应享有八小时不受干扰的休息(rest)。讯问应在公认的用餐时间或考虑到嫌疑人最后用餐时间暂停(break)。必须每隔大约两小时提供茶点(refreshment)。

律师可以:

  • 向客户介绍讯问环境、方式、座次(律师和客户并排,警方坐对面);

  • 要求停止讯问并私下给出客户法律建议;

  • 要求警方披露讯问中提到的证据;

  • 对不当提问或提问方式提出质疑;

  • 建议客户不回答问题,即回答无可奉告(no comment)。

但是,律师不得代表客户回答问题,或者提供书面答复供客户引用(诚然,律师可以直接建议客户出具书面声明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但这和律师起草回答让客户照着读是两码事)。如果警司(superintendent)或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律师行为不当,他们可以以律师妨碍讯问为由要求律师退出,但必须为嫌疑人提供在继续讯问之前咨询其他律师的机会。

辨认

辨认(identification)是指试图让证人(或多名证人)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肯定的指认的方法。

辨认发生在

  1. 证人还没有机会在批准的辨认程序中指认嫌疑人,并且

  2. 存在身份争议(即嫌疑人否认自己是证人所声称的犯罪行为人)的时候。

反过来,如果对证明或反驳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没有用处,或者辨认不切实际,就无需进行辨认程序。

张三没有否认现场殴打他人的是自己,只主张自己是出于自卫,则没有必要进行辨认程序。

是否进行辨认程序,取决于嫌疑人是否身份明确(known)且可参与辨认(available)。

如果警方掌握充分信息,证明某人因涉嫌参与某项被指控的罪行而应被逮捕,则该嫌疑人被视为身份明确(known)。

商店被抢劫,众人都说抢劫的是一个1.8米的高个子光头,嫌疑人是身份未明。

如果嫌疑人立即或在合理较短时间内愿意参与辨认程序,则该嫌疑人被视为可参与辨认(available)。

商店被抢劫,众人都说抢劫的是张三,嫌疑人就是身份明确。警方逮捕了张三,本来他应当是身份明确且可以参与辨认的(known and available),但是张三拒绝参与辨认,那么应视为身份明确但不可参与辨认(known and unavailable)。张三的拒绝会被当做证据,显然陪审团会因为张三的拒绝作出不利推断。

无论嫌疑人是否身份明确、是否可参与辨认,都不影响警方采取辨认程序,区别只是警方使用的辨认方法。

  • 在嫌疑人身份未明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带领证人前往特定区域,尝试辨认出被指控的罪犯,还可以向证人展示潜在嫌疑人的照片;

  • 嫌疑人身份已知且可参与辨认,警方可以进行标准的辨认程序,包括视频辨认、列队辨认、群体辨认和对质;

视频辨认(video identification)是首选的方式。证人会在电脑屏幕上观看一组精选的肖像图像,其中包括嫌疑人和其他至少8人的图像。组成这组图像的个人在外貌上应与嫌疑人相似,证人指出是否看到了他们认为实施犯罪的人的图像,以及何时看到的。

列队辨认(identification parade)时,嫌疑人将与外貌相似的其他人员站成一列。证人将指出其中哪一个人(如果有的话)是他们认为自己看到的人。可以用单面玻璃或视频进行,避免被嫌疑人看到证人。

群体辨认(group identification)是指证人在一个非正式的人群(informal group of people)中看到嫌疑人。比如带领证人去嫌疑人经常去的咖啡厅。在此过程中,辨认官员必须合理地预期,在证人观察群体期间,证人将能够不时看到(除嫌疑人外的)其他外貌大致相似的一些人。

作为最后的手段,对质(confrontation)是指嫌疑人被目击者直接面对面指认。通常必须在嫌疑人的律师、翻译或朋友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这会造成不合理的延误。

  • 嫌疑人身份已知但不可参与辨认,警方可以进行秘密辨认程序(covert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上述所有方式除了列队辨认会因为嫌疑人不配合而无法进行以外,其他方式都依然适用,比如,可以用嫌疑人拘留登记时的照片用于视频辨认,或者带证人到拒绝辨认程序的嫌疑人面前来当面对质。当然,如果嫌疑人甚至都没有被警方控制,似乎只能通过警方提前获得的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视频辨认,或者让证人去嫌疑人经常出入的地方守株待兔(群体辨认)。

辨认程序之前,还需要指派单独的辨认官员(identification officer)负责监督辨认程序,警衔要在督察(inspector)以上,负责告知嫌疑人辨认程序的目的、相关流程、获得法律建议的权利以及有权要求律师或朋友在场、拒绝参与的权利、拒绝参与的后果以及针对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的特殊安排(如适用)。嫌疑人律师将获得证人首次提供的嫌疑人初步描述。

适当成年人

在没有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就未成年人(juveniles,未满18周岁)或弱势群体(vulnerable persons,因精神疾病无法应付刑事程序)进行讯问,也不得要求其签署书面文件。

对于未成年人(juveniles)而言,指派适当成年人的顺序是:

  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 如果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

  3. 如果都无法满足,和警方无关的其他负责任的成年人,比如祖父母。

对于弱势群体(vulnerable persons),指派适当成年人的顺序是:

  1. 亲属,监护人,或者负责照顾或监护的其他人;

  2. 如果无法满足,由具有处理弱势群体经验但与警方无关联的人;

  3. 如果都无法满足,其他负责任的成年人。

但以下人员不可以成为适当成年人:

  1. 被怀疑涉及该涉嫌犯罪;

  2. 是该指控犯罪的受害者或证人;

  3. 参与调查工作的人(例如警察或警务人员);

  4. 在担任适当成年人之前已经获得嫌疑人的供述;

  5. 律师(solicitor representing the juvenile/vulnerable person);

  6. 关系疏远的父母(如果嫌疑人不希望他们出席)。

张三涉嫌殴打其叔叔并造成ABH而被捕,母亲和姨妈目睹了这起涉嫌袭击事件。张三与父亲关系疏远,并告知拘留官他不希望与父亲联系。律师正在赶来的路上,正好也是张三的好友。上述人都因为各种原因不适合担任适当成年人。目前,看起来最合适的成年人代表是当地政府的社会工作者。

适当成年人负责:

  1. 观察警方是否行为得当、公正,若认为警方行为不当,向督察(inspector)或以上级别的警官报告;

  2. 协助被拘留者与警方沟通,同时尊重其保持沉默的权利,除非他们愿意作出供述;

  3. 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保释

保释决定

我们前面学过警方在法定时间内除了起诉和释放,还可以选择保释,但警方保释(police bail)似乎不在考试范围内。我们学习的是法庭如何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决定一个保释申请(bail application),这个过程叫做保释决定(remand),即要么:

  1. 还押候审(remand the defendant in custody);要么

  2. 保释候审(remand the defendant on bail)。

法官在很多时候都要作出保释决定,包括羁押之后的黄金时间,庭审开始时,被定罪后等待量刑期间,上诉期间等。

每次作出保释决定后,在下个时间内必须要再次作出决定,这主要发生在上次保释的决定时还押的情况下:

  1. 如果在还押到警方拘留所(police constable),三个自然日(clear days);

  2. 如果还押到监狱(prison),8个自然日;

  3. 但是,如果已经被法院还押过一次,又再次被法院还押,并且在下次保释决定已经定好了一个刑诉程序(next stage of proceedings is fixed to occur within that time),最长可以有28个自然日;或者

  4. 如果已经在服刑,28个自然日。

但是如果定罪之后,保释决定的有效期最长:

  1. 如果决定还押,三周,用于准备量刑;

  2. 如果决定保释,四周。

羁押时限

羁押时限(custody time limits)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个人可能被还押候审的最长时间。它远比警方羁押的时间较长,因为是已经在被起诉后的程序,而且羁押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嫌疑人申请保释的权力。

最长羁押时间为:

  1. 仅可简易审判罪行:56天;

  2. 如果案子送去了皇家法院,或者是在治安法院审理的两可罪行:70天;

  3. 但是如果两可罪行在56天之内决定留在治安法庭审理,会减少到56天;

  4. 仅可公诉罪名:182天。

该时间的规定是为了加速审判。如果检方能证明延期是正当的,庭审也在积极进行,可以申请对最长羁押时限进行延期。

保释权

所有被控犯刑事罪的被告人享有推定的保释权(rebuttable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或者叫做表面上有保释权(prima facie right to bail)。

但是,下面一些情形没有了推定的保释权(exclusions to the right to bail):

  1. 治安法院定罪后等待上诉期间没有保释权,事实上除非上诉极有可能成功,否则不大可能保释;

  2. 治安法院定罪后等待皇家法院量刑期间没有保释权(committal for sentence following summary conviction);

  3. 曾经犯下谋杀、谋杀未遂、致人死亡、强奸或强奸未遂罪,又再次犯下上述罪名中的任何一种(不必是同一种)罪名,且如果本次被指控致人死亡,之前的罪名被判监禁(imprisonment);

  4. 在谋杀案中,除非法院确信被告人获保释后不会犯下可能对他人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罪行,否则不得准予保释。

只有皇家法院的法官可以对谋杀案作出保释决定,并且至迟必须在被告人出庭或被带至治安法院后的第二日的48小时内作出决定(不包括周末、银行假期和公共假期)。

除了没有保释权的情况下,还有一些情况虽然有保释权,但可以根据例外(exceptions)不予保释。这些例外包括:

  • 法院有充分理由(substantial grounds)相信被告人会潜逃(absconding),再次犯罪或者干扰证人,对于仅可简易审判罪名,我们要求法院在这一条以外还要额外证明被告人曾经潜逃或违反了保释条款;

  • 在保释期间又再次犯罪;

  • 保释期间因为潜逃或破坏保释条件再次被捕。

但是,上述三种情况,如果被告人已年满18岁、尚未被定罪;并且法庭认为被告人没有被判处监禁的真实可能(no real prospect),依然还是要保释被告人。但下面这些例外不必:

  • 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对相关人员(配偶/同居伴侣、前配偶/同居伴侣、父母)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或被伤害的恐惧(fear);

  • 为了保护被告人自己;

  • 被告人正在服刑;

  • 羁押刑期过短,材料少到决定是否保释不切实际(not practicable)。但这条对本来就不能判处监禁的简易审判罪名不适用。

当法院在决定是否存在拒绝保释的充分理由时,必须考虑Bail Act 1976中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被告人的性格、前科、社团和社会关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的力度(如果已经定罪,则与此无关);被告人以前的保释记录;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风险;和任何其他相关因素,比如,是否滥用药物。

需要一再强调的是定罪之后是否保释和量刑都不再看检方关于定罪的证据强度:既然已经定罪,这一点已经被证明,不应该重复提及。

如果没有上述任何实际风险,法院应批准被告人无条件保释。在辩护人提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施加保释条件。

担保方式介绍旨在打消什么风险
担保人 surety担保人是指同意如果被告人未能出庭,将被没收具结金(recognisance)的人。如果被告人未能庭,法院可下令全部或部分没收该指定金额。在考虑担保人是否合适时,法院会考虑保人的财务状况、品格、是否有前科以及与被告人的亲近程度(无论是亲属关系、居住地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担保人通常是被告人的朋友或亲属;律师绝不应为其客户担任担保人。潜逃风险
担保物 security被告人缴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担保物以获得保释。如果被告人未能按时出庭,其担保将被没收。
潜逃风险
特定地址 residence被告人被要求居住并夜宿于指定地址。警方将在一天中的随机时间访问该地址以监督其遵守情况。居住地可设定为保释或缓刑宿舍。- 潜逃风险
- 保释期间犯罪
- 干扰证人
宵禁 curfew规定被告人必须在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段到指定地址(不限制最短和最长时间段)。法院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就业和照顾义务。警方会在一天中的任意时间前往被告住处,以监督其是否遵守规定。法庭还可对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标记)保释期间犯罪
不沟通 no communication被告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原告或任何可能的控方证人接触。干扰证人
地点限制 restriction on location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区域或建筑物,或进入特定地点或地址的特定距离。法院将界定禁区的范围。法院可对被告人实施电子监控以确保其遵守该条件。- 保释期间犯罪
- 干扰证人
报到 reporting被告人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报到。这种条件可以要求每天、每周或按其他规定的时间间隔报到潜逃风险
交出护照 surrender of passport被告人必须向警方交出护照,以防止他们出国的。潜逃风险

申请保释的程序

保释申请是审讯式的,而不是对抗式的,严格的证据规则在此并不适用。辩方律师应首先与控方交谈,以确定他们是否打算反对保释。如果控方同意保释,法院大概率会批准,所以接下来的讨论建立在控方反对保释的基础上,那么程序是:

  1. 控方陈述(prosecution representations);控方陈述案情,包括任何针对被告人的证据(比如,之前的定罪记录),然后控方要说明依据何种例外反对保释,相关的法定因素;如果控方认为如果批准保释必须要附加条件,必须说明希望施加何种条件,以及这样的条件有何作用;

  2. 辩方陈述(defense representations);辩方尝试打消控方提出的任何疑虑,说服法院无条件保释;或者,如果不太可能无条件保释,退一步提出一个或多个保释条件;

  3. 控方有权回复(right to reply);如果有必要纠正辩方陈述中据称的事实错误,控方享有回复权;不过,这种答辩权通常不会被使用;

  4. 法官作出决定;法院必须解释其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并记录该决定,包括保释条件(如有);如果批准保释,法院将告知被告人应在何时何地归案;如果拒绝保释,法院将向被告人提供一份完整辩论证明(certificate of full argument)用于上诉。

如果法院决定不予保释,法院有责任在随后的每次听证会上考虑保释问题,除非推定的保释权不再适用,或者被告人已经被释放。但是,法院只有在被拒绝保释后的第一次保释听证有听取完整的辩论(full application for bail)。在这次听证会上,依然可以提出上次已经提出过的论点。但随后的听证会,法院就不再有必要听取之前已经提出过的试试或者法律,除非情况有变化(a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对保释决定的上诉

如果治安法院拒绝保释,被告人可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程序如下:

  1. 在治安法院做出决定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皇家法院提出申请,并将该申请送达皇家法院、治安法院和控方;

  2. 必须说明被告人希望皇家法院作出的决定、不应拒绝保释的理由、任何拟议的保释条件,申请必须附上完整辩论证明的副本。

上诉通常在治安法院最初拒绝保释后48小时内审理。

上诉将由皇家法院法官在内庭(chambers)审理。这将是对保释申请的全面重审,法官准许控辩双方进行任何必要的陈述。

皇家法院法官可以不批准保释,让被告人继续还押候审,也可以批准保释(有条件或无条件)。

控方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或被判犯有可监禁罪行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对保释的决定进行上诉。

控方可向皇家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向皇家法院上诉向高等法院上诉
控方对治安法院准予保释的决定提出上诉。该上诉必须尽快审理,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上诉通知送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控方对皇家法院准予保释的决定提出上诉。但若皇家法院是在被告人对治安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后准予保释的,则不适用此途径。
通用程序(适用于以上两种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控方必须在法庭准予保释的听证会结束时,并在被告人被保释之前,向准予保释的法庭口头通知上诉决定。控方必须在通知法院上诉决定后不超过两小时送达书面上诉通知。被告人必须还押候审,直至上诉得到裁决。

检方的上诉权只能在严重关切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必须审慎、负责任地使用。

潜逃和违反保释规定

获得保释的被告人没有合理原因(reasonable cause),或者在合理原因消除后未能立即在法庭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归案则构成潜逃罪(absconding),这是一种刑事犯罪。如果本应该在治安法院归案,张三可处以最高三个月监禁、最高罚款5000英镑;如果本应该在皇家法院归案,被告人最高可判处12个月监禁、无限额的罚款。

张三本应该在周一归案,但因病重无法出庭;他在周三出院,周五归案。张三没有在合理原因消除后立刻归案,可能会构成潜逃罪。

对于潜逃的被告人,法院将签发立即逮捕令(warrant)。逮捕令分为附保释的(backed with bail):这意味着被告人在被捕后将被警方释放,并被告人知在下次听证会时归案;或者不附保释的(not backed with bail):这意味着被告人将被逮捕并还押候审,直至下次听证会。

违反保释条件则不是刑事犯罪,但警方可以在被告人违反保释条件或有可能违反保释条件的时候逮捕。逮捕后,被告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被带至治安法院,但无论如何必须在被捕后24小时内被带至法庭,否则必须获释。

治安法院将决定(可能)违反保释条件的被告人是还押还是继续保释。为此,治安法官将采取两个阶段的方法:

  1. 确定违反情况:治安法官首先会确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释条件的情况;辩方可以作出陈述,承认或否认违反了保释条件;如果辩方否认违反保释条件,法庭将传唤证据进行审理;

  2. 违反是否严重:如果法庭确信确实发生了违反行为,则决定是将被告人还押拘留还是继续保释;法院可以更改或者维持保释条件。

但是,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尚未在当前诉讼中被定罪,而且法庭认为被告人在诉讼中没有真实可能(no real prospect)被判处监禁,则即便违反了保释条件,依然不得将被告人还押拘留。

审判

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

所有成年人都将在治安法院参加第一次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的程序将取决于所指控的罪行类型以及被告人在第一次听证会上提出的抗辩。例如,如果被告人的案件留在治安法院审理,他们的案件有可能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得到全面审理。

对于超速或者酒后假释这种一般来说都是仅处罚金的罪名,开两次庭不符合司法经济和效率。

原则上:

  • 仅可简易审判的罪行在治安法院审理,但被告人如果不认罪,有权选择到皇家法院审理,只有财产价值低于5000英镑的刑事损坏必须在治安法院审理;

法条虽然规定不超过200英镑的商超小偷小摸(low-value shoplifting)不能送交皇家法院审理,也不能交付皇家法院判刑。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依然可以选择在皇家法院审判。

张三纵火损坏了500英镑的物品。这不是简单的刑事损坏,而是放火罪(arson),可以送交皇家法院审理。

张三在商店分两次偷了150英镑的商品。案值超过了300英镑,这样会以两可方式审理,治安法院或许可以交给皇家法院审理或判刑(虽然可能性依然不大)。

  • 两可罪行可能在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进行审判;

  • 仅可公诉罪行在皇家法院审判。

还需要单独注意入室犯法(burglary),它一般是一个两可罪行,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它将被视为仅可公诉的罪行:

  1. 意图犯下 9(1)(a) 或已经犯下 9(1)(b) 的罪名本身是仅可公诉的罪行;

  2. 当盗窃发生在住宅(dwelling)内,且住宅内的人遭受了暴力或暴力威胁;

  3. 被定罪两次对住宅(dwelling)入室犯法后又第三次对住宅入室犯法,也就是“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 rule)。前两次定罪可以不必满18岁。

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刑事犯罪的分类,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这种分类将如何影响案件的进展。我们将依次讨论每种罪行的分类。在此之前,有必要考虑被告人在首次出庭前应掌握哪些信息。

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 Initial details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IDPC)

对于只适用简易程序的罪行和两可罪行,控方都必须提供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IDPC)。无论被告人随后是在治安法院还是在皇家法院受审,这一程序都适用,但如下所述,它不适用于仅可公诉的罪行。

关键术语: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 Initial details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IDPC)

IDPC是一种审前证据披露形式。这一披露必须足以协助法院确定真正的问题,并为"有效审判"提供适当的指导。特别是,为了确保"有效审判",IDPC应使法院和被告人能够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对认罪、审判地点、案件管理和量刑有充分的了解。

考试警告

对于仅可公诉的罪行,不需要 IDPC(尽管控方仍有可能提供IDPC)。当治安法官将案件送交皇家法院时,他们会就控方必须何时将任何相关证据送达辩方做出标准指示。有关披露的问题会在第5章进一步探讨。

IDPC 的内容

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IDPC)内容最初取决于被告人在治安法院第一次听证会之前是否因被指控的罪行而被警方拘留。下面还考虑了第三种选择。表3.3概述了IDPC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包括的内容。

表 3.3:控方案件初步细节的内容(IDPC)

+---------------------------------+------------------------------------+ | 被告人被警方拘留 | 被告人未被警方拘留 | +:================================+:===================================+ | (a) 犯罪情节摘要 | (a) 犯罪情节摘要 | | | | | (b) | (b) | | 被 | 被 | | 告的犯罪记录(如有)。但是,请 | 告人在讯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无论该 | | 注意,如果控方希望依赖上述清单 | 陈述是否包含在上述摘要还是其他文件 | | 以外的任何信息,则必须在下述同 | | | 样的时限内向被告人提供这些信息。 | (c) | | | 控方当时掌握并 | | | 认为对认罪、或案件分配审理或量刑具 | | | 有重要意义的任何书面证人陈述或证物 | | | | | | (d) 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如有) | | | | | | (e) | | | 任何可获得的关于罪行对受 | | | 害者、受害者家属或其他人影响的陈述 | +---------------------------------+------------------------------------+

如果被告人在被指控后获得保释,并且控方预计在治安法院的首次听证会上被告人不会认罪,那么这份清单的范围就会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否则控方还应在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之前提供以下材料:

控方认为对认罪求情或初步案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陈述和证物,包括审判时将依据的任何相关闭路电视(CCTV)和任何简化法医报告;

该听证会上已知的证人可出庭的详细情况;

说明控方可能就受害人或被告人援引的任何医学或其他专家证据;

任何有关特别措施、品格不端或道听途说的信息(如适用)。

送达控方案件初步细节的程序(IDPC)

送达 IDPC 的程序相当简单:

控方案件初步细节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送达治安法院,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第一次听证会当天的开始时间。

如果被告人希望在第一次听证之前收到控方案件初步细节,则必须向控方提出申请。提出请求后,控方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控方案件初步细节送达被告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第一次听证当天的开始时间。

如果被告人没有要求提供控方案件初步细节,控方必须在首次听证当天开始时或之前向被告人提供。

如果控方未能在其控方案件初步细节中提供信息,法庭将不允许将其作为证据,除非法庭首先允许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这些信息。

仅可简易审判罪行的审理

对于,治安法庭首先其宣读指控内容,并询问其是。

然后,简易审判的进展将取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认罪和分配

治安法官首先确认被告人身份,并向其宣读控罪/指控。法庭必须对指控进行解释,除非指控内容不言自明,对于仅可简易审判罪行和两可罪行,法官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plead guilty or not guilty)。

仅可简易审判罪行两可罪行
认罪 (Guilty Plea)治安法官判决 (可能休庭听取报告)。量刑总是在治安法院进行。治安法官考虑其量刑权:
1. 权力足够: 在治安法院判决;
2. 权力不足: 移交皇家法院 (Crown Court) 进行判刑。
不认罪 (Not-Guilty Plea)通常休庭并确定审判日期。治安法官举行分配听证会(allocation hearing)决定案件在哪里审理。
1. 决定在治安法院审理: 确定审判日期;
2. 决定在皇家法院审理: 将案件送往皇家法院进行审判。

对于仅可公诉罪行,法官并并且必须解释由于犯罪性质,他们的案件将被送交皇家法院。法庭必须允许控辩双方就将案件送交皇家法院的权力或保释等任何附带事项进行必要的陈述。鉴于任何送交皇家法院的案件都将延期审理,在此阶段考虑保释问题至关重要。

法庭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打算在皇家法院认罪。若回答“是”,治安法庭会尽快安排皇家法院接受被告人的答辩;若回答“否”,或者没有答案,法庭会安排在皇家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听证。

法律援助

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法律援助是一种公共资助形式,由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Agency, LAA)授权。所有在警察局的人士,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都有权通过警察局咨询与援助计划(Police Station Advice and Assistance Scheme)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此外,法院还提供值班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 Scheme),该服务是免费的,但范围有限。例如,虽然值班律师可以代表个人申请保释,但他们可能不会在审判中代表该个人。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被告人将不得不自己支付法律代表的费用,自行辩护或申请代表令。我们将重点讨论这三种情况中的最后一种。

申请代表令是以电子方式(使用 CRIM14 电子表格)向法律援助署提出, 申请代表令是否获得批准取决于两个阶段的测试:

[司法利益审查(也称为案件价值审查]{.mark});

[经济状况审查。]{.mark}

我们将依次考虑每个审查。

司法利益审查 Interests of justice test

首先,必须证明被告人符合司法利益审查

关键术语:司法利益审查 Interests of justice test

在确定司法利益审查时,必须考虑一些并非详尽无遗的法定因素。这些因素被称为 \"Widgery标准\",在申请表中列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中明确说明他们所依据的是哪些因素。重要的是,法律援助署完全依赖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即他们无法获得以前的定罪情况或控方案件的性质);因此,申请表格必须包括与决定有关的所有信息。

表 3.4 列出并解释了这些法定因素。

+----------------------------------+-----------------------------------+ | 司法利益因素 | 解释和示例 | +:=================================+:==================================+ | 如果诉讼中的任何 | 该 | | 事项对我不利,我很可能会失去自由 | 测试要求监禁是"可能的"。如果仅仅 | | | 是存在监禁的"风险",但监禁并不可 | | | 能,这并不符合标准。法律援助署将 | | | 考虑先前的定罪记录和量刑准则,以 | | | 确定在特定案件中监禁是否"可能"。 | | | | | | 注意:" | | | 监禁"不仅限于监禁刑;它可能包括, | | | 例如,缓期执行的监禁刑和医院令。 | +----------------------------------+-----------------------------------+ | 我被判缓刑 | 如果被告人被定罪后 | | 或非监禁刑。如果我违反了这一规定 | 会违反缓期监禁判决(如违反其要求 | | ,法院可能会以原罪对我进行处理。 | ),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 +----------------------------------+-----------------------------------+ | 我很可能会失去生计 | 被告人几乎总是需要有 | | | 工作或自雇才能辩称其生计将受到损 | | | 失。损失的风险必须是直接归因于定 | | | 罪或判刑(例如,从雇主处盗窃被定 | | | 罪,或卡车司机被取消驾驶资格)。 | +----------------------------------+-----------------------------------+ | 我的名誉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 在每个案件中,在决定是否会造成 | | | \"严重损害 | | | \"时都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 | | | | | ------被告人目前的声誉 | | | | | | ------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 | | | | | 如果被告人 | | | 打算认罪,则这一因素不太可能相关 | | | 。重要的是,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是 | | | \"严重 | | | \"的,以前的 | | | 定罪很可能会阻止这一因素的适用。 | +----------------------------------+-----------------------------------+ | 对诉讼程序中任何事项的裁定是 | 被告人必须指明可能出现 | | 否可能涉及对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审议 | 的法律问题,该问题与案件的哪一方 | | | 面有关(如答辩、审判等),以及为 | | | 什么该问题是实质性的,超出了当值 | | | 律师的职权范围。实质性的法律问题 | | | 可能包括与辨认、品格不端、特别措 | | | 施、不诚实和滥用程序有关的问题。 | +----------------------------------+-----------------------------------+ | 我可能无 | 这涉及被告人有残 | | 法理解诉讼程序或自行陈述我的案件 | 疾或其英语理解能力不足的情况。仅 | | | 需要翻译人员并不足以满足这一因素 | | | ;必须证明被告人无法自行陈述其案件 | | | 。仅残疾本身并不足够;必须证明残 | | | 疾影响了被告人理解诉讼程序和陈述案 | | | 件的能力。被告人的年龄也与此相关。 | +----------------------------------+-----------------------------------+ | 可能需要代表我追踪或询问证人 | 被告人 | | | 必须明确证人的相关性,以及为什么 | | | 需要法律代表来追踪和/或询问证人。 | +----------------------------------+-----------------------------------+ | 诉讼程序可能涉及对控方证人 | 这一因素仅与对控方证人的交叉 | | (无论是否为专家)的专家交叉询问 | 询问相关。必须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 | | 并不能满足这一因素;必须证明需要" | | | 专家"进行交叉询问。这可以根据罪行 | | | 的性质和严重性、证人的性质(例如 | | | 警察或儿童)、证人的数量以及所涉 | | | 及询问的性质/程度来满足这一要求。 | +----------------------------------+-----------------------------------+ | 我被代表是为了另一人的利益 | 在敏感性案 | | | 件中(例如家庭虐待案件),另一人 | | | 通常是控方证人,在这些案件中,被 | | | 告亲自交叉询问他们是不合适的。。 | +----------------------------------+-----------------------------------+ | 任何其他原因 | 除法定因素外,其他原因 | | | 也可能被视为司法利益测试的一部分 | +----------------------------------+-----------------------------------+

经济状况审查 means test

第二个考虑因素被称为经济状况审查。

关键术语:经济状况审查 means test

经济状况审查是对被告人可用资金和/或收入的评估。根据案件是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还是皇家法院(Crown Court)审理,评估的内容有所不同,某些案件可以"免审通过"审查。

经济状况审查会考虑被告人的收入、家庭情况(如子女数量)以及必要的生活开支(如房贷或房租)。

免审通过 passporting

在被告人自动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况下,他们被称为 "免审通过"('passported')。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被告人将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年龄未满18岁,或

他们领取福利津贴,包括收入补助、基于收入的求职者津贴、通用福利、国家养老金保障信贷以及基于收入的就业和支持津贴(ESA)。

需要被告人的国家保险号码来证明其领取了其中一项福利。

初次经济状况审查 Initial means test

初步经济状况审查基于被告人的年总收入及其家庭情况。这一初步评估是加权计算的,会考虑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年龄。评估的具体操作取决于审判地点。

治安法院:评估仅限于被告人的收入

皇家法院(Crown Court):评估内容包括被告人的收入、资本和资产净值。此外,被告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这一要求在治安法院不适用)。有关收入缴纳的具体规则,请参见下文。

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初步经济状况审查的要求,应采用两阶段方法:

计算年总收入,以及;

计算任何必要的加权。

一旦采用这种方法,所得的值被称为"调整后的年收入"。然后,您应将此调整后的年收入与法律援助署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这些阈值在表3.5中列出。

表3.5:法律援助署(LAA)初步经济状况审查阈值

+-----------------------+----------------------------------------------+ | 调整后的年收入 | 结果 | +:======================+:=============================================+ | 12,475英镑或更少 | 在治安法院:已通过经济状况审查;可获得资助 | | | | | | 在皇家法院:已通 | | | 过经济状况审查;可获得资助。无需要求缴纳费用 | +-----------------------+----------------------------------------------+ | 超过12, | 在治安法院:取决于"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 | 475英镑低于22,325英镑 | | | | 在皇家法院: | | | 取决于"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可能还需要缴纳费用 | +-----------------------+----------------------------------------------+ | 22,325英镑或更多 | 在治安法院:未通过经济状况审查;无法获得资助 | | | | | | 在皇家法院: | | | 取决于"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可能还需要缴纳费用 | +-----------------------+----------------------------------------------+ | 37, | 未通过经济状况审查;无法获得资助 | | 500英镑或以上的处置收 | | | 入(仅限于皇家法院) | | +-----------------------+----------------------------------------------+

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full means test

如果调整后的年收入(如上所述)超过12,475英镑但低于22,325英镑,则需使用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全面经济状况审查会评估被告人的可支配收入。

关键术语:可支配收入 disposable income

可支配收入是通过从被告人的年总收入中扣除生活成本来计算的。生活成本包括,例如,税款和国民保险缴费、年度住房成本、年度育儿费用、支付给前伴侣及子女的年度赡养费,以及调整后的年度生活津贴。

类似于初步经济状况审查的计算方法,在全面经济状况审查中,您应:

考虑由法律援助署LAA设定的"年度生活津贴"5676英镑,以及

计算任何必要的加权。

通过这些数据,您可以计算出被告人的"调整后的生活津贴"。然后,您需要将此金额与法律援助署LAA设定的阈值(表1)进行比较。

+--------------------------------+-------------------------------------+ | 年可支配收入 | 结果 | +:===============================+:====================================+ | 3,398英镑或以下 | 在治安法 | | | 院:已通过经济状况审查;可获得资助 | | | | | | 在皇家法院:已通过经济状况 | | | 审查;可获得资助。无需要求缴纳费用 | +--------------------------------+-------------------------------------+

收入缴款 income contribution

如上所述,在治安法院中,被告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然而,如果被告人在皇家法院受审,则适用关于收入缴款的特殊规则:

如果被告人的可支配收入在 3,398 英镑至 37,500 英镑之间,他们需要为其诉讼费用缴纳收入分担额(全额或部分)。。

如果被告人的资本和资产净值超过 30,000,并且被定罪,他们可能需要用剩余的资金来支付最终的辩护费用。

代表令的批准granting the order

如果法律援助署 (LAA) 确认被告人符合司法利益审查和经济状况审查,治安法院将授予代表令,并将其发送给被告人的律师。如果申请被拒绝,被告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并进一步向治安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向法律援助署索要费用(见实例 3.2)。

实例3.2

詹姆斯因涉嫌殴打他人而被捕。詹姆斯是一名职业羽毛球运动员,年薪150,000英镑。据称,詹姆斯在一家夜总会拳打了另一名男子。詹姆斯没有前科。

詹姆斯是否有权获得政府资助的法律代表为其辩护?

詹姆斯将有资格在警察局获得公共资助的法律代表,因为所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有权在警察局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如果詹姆斯被指控犯有殴打罪,他的案件将在治安法院审理。他将无法在治安法院获得代表令,因为即使他通过了"司法利益审查",他也无法通过治安法院适用的经济状况审查(由于他的年收入)。

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听证会上的作用 Role of The Defence Solicitor At The First Hearing

在被告人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角色可能显得相当有条不紊。辩护律师应该:

获取并审阅供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利用该证据考虑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适当,并就控方案件的力度以及委托人可能提出的辩护理由提供建议。辩护律师应根据控方的理由,建议委托人认罪还是不认罪。

与委托人面谈,获得委托人的指示,并向委托人取证。

确定由谁起诉,并确认他们是代表委托人行事。辩护律师可能需要对指控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提出任何疑虑,如果委托人被拘留,则需要确定委托人对保释有什么异议。

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取决于罪行的分类和委托人的答辩)。这可能需要律师就审判地点、案件管理(第 4 章)和量刑(第 8 章)提供建议。

如果被拘留,就保释前景向委托人提供建议。

向法院作出任何必要的陈述,例如申请代表令或保释申请(见第 2 章)。

其中许多步骤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常识,但这并不影响对辩护律师在代表被告人行事时应如何进行彻底理解的重要性。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法院系统采用的程序取决于被控罪行的分类和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可能被指控犯有仅适用简易程序的罪行、两可罪行或仅适用公诉程序的罪行。设立该罪行的法规(如相关)应确定其分类。

所有被告人都将在治安法院首次出庭。只涉及简易程序的罪行仍将在治安法院审理。两可罪行可能在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受审,这取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治安法官对案件是否合适的看法。仅可公诉的罪行将送交皇家法院。

为了获得公共资助,被告人必须通过两项测试:司法利益审查和经济状况审查。

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简介

在第 3 章中,我们向您介绍了被告人首次在治安法院出庭的相关程序。我们讨论了根据被控罪行的分类和被告人的答辩而采取的程序。对于仅适用简易程序的罪行和仅适用公诉程序的罪行,程序相对简单:

仅适用简易程序的罪行:由治安法院审理或判刑的案件

仅适用公诉程序的罪行:案件将送交皇家法院

在本章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个人被指控犯有两可罪行时所涉及的更为复杂的程序(见第 3 章)。

除了第22A条(已在第3章中讨论)外,我们将逐一处理SQE1考试大纲的每个要素。请注意,这是适用于18岁或以上(即成年人)被告人的程序。针对未成年被告人(18岁以下)的程序将在第10章中讨论。

[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 plea before venue(PBV)]{.mark}

如第 3 章所述,所有被告人都将在治安法院首次出庭,无论其被控罪行属于何种类别。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两可罪行,治安法院将采用本章开头的概述图中确定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第一阶段称为 \"[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

关键术语:[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 plea before venue]{.mark}

该程序专门针对"两可罪"(either way offences),旨在允许被告人表明其预期的抗辩立场。随后的诉讼程序将取决于被告人所作出的抗辩。

控方必须在辩方首次出庭前将控方案件的初步细节(IDPC)送达辩方,以便辩方做出答辩。IDPC 在第 3 章中进行了全面讨论。

被告人作出抗辩后的程序

[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遵循的程序详见法规和《2020 年刑事诉讼规则》(CrimPR)。

复习提示

请遵循《2020年刑事诉讼规则》(CrimPR)------它们是刑事司法系统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规则,并酌情与法定材料相互参照。虽然您不需要为 SQE1 的目的而了解它,但《2020 年刑事程序通则》第 9 部分涉及分配程序,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阐述了该程序。

该程序可归纳如下:

指控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如果尚未记录),并向被告人宣读。

法庭必须向被告人解释:

指控的具体内容,除非指控不言自明

该罪行可由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审理

法庭即将询问被告人是否打算认罪

如果回答 \"是\",那么法庭必须将其视为认罪,并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将其移交皇家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被告人没有回答,或者回答是 \"否\",那么法庭必须决定将案件分配给治安法院还是皇家法院审判,如果法庭将案件分配给治安法院审判,被告人仍然可以要求在皇家法院审判。

然后,法庭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打算认罪。

在被要求表示认罪时,被告人有三种选择:

表示认罪

表示不认罪

保持沉默(即不表示认罪)

考试警告

请注意,被告人没有义务表示认罪,他们可以选择是否认罪。如果被告人不表示认罪,将被视为表示不认罪。不要认为被告人必须在此阶段表示认罪。

如果被告人表示打算认罪,治安法官将视其为认罪,并按照被告人已被判定犯有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的程序进行处理。这意味着治安法官将进入诉讼的量刑阶段。治安法官可以选择立即对被告人判刑,或者延期审理以获取量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s)。

对被告人判刑的程序将在第 8 章中阐述。在本章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治安法官可以行使的权力。总之,治安法官可以选择:

在治安法院对被告人判刑

如果治安法官认为其量刑权限不足,可以将被告人移交皇家法院(Crown Court)判刑。在这种情况下,治安法官必须认为罪行非常严重,以至于皇家法院应当拥有对被告人判刑的权力,就像被告人是通过公诉程序(on indictment)被定罪一样。

考试警告

在第3章中,我们了解到,财产价值低于5,000英镑的刑事损害罪(criminal damage)必须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此外,重要的是要知道,在此特定情况下,治安法官无权将被告人移交皇家法院判刑。在回答多选题时,请注意这一点。

如果治安法官决定延期审理以获取报告或将被告人移交皇家法院判刑,他们应当考虑是否应将被告人还押(remand)或准予保释(bail)(参见第2章)。对于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时处于保释状态的被告人,如果其认罪,通常的做法是继续准予保释,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绝保释。另一方面,如果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时表明认罪意向的被告人已被还押,通常将继续还押。

表示不认罪或不表示认罪

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或不表示认罪,治安法官将继续进行分配听证。

关键术语:分配听证会 allocation hearing

分配听证是一个正式程序,治安法官据此决定被告人是在治安法院受审还是送交皇家法院受审。治安法官在确定审判地点时会考虑一系列事项,被告人需要了解每个审判地点各自的优势/劣势。

在我们开始处理分配听证所涉及的程序之前,你必须准备好就审判地点向客户提供建议。

就审判地点向客户提供建议

在第 3 章中,我们讨论了辩护律师在首次听证中的角色。这包括评估控方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被告人在特定案件中的适当抗辩。他们的角色还包括就审判地点提供建议,我们将在此进一步详细讨论。

SQE1 要求您能够 \"就审判地点向客户提供建议\"。这是因为,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在治安法官接受简易管辖权的情况下,被告人保留选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鉴于被告人享有这项权利,你必须能够就在治安法院审判和在皇家法院审判各自的利弊向委托人提供建议。表 4.1 旨在帮助您提供建议。

注意:在治安法院的优势显然会成为在皇家法院的劣势,反之亦然。

表 4.1:就审判地点向客户提供建议


赞成治安法院 赞成皇家法院


量刑权:与皇家法院相比,治安法院的量刑权有限(尽管被告人可以被移交皇家法院判刑)。 定罪率:与皇家法院相比,治安法院的定罪可能性更高。治安法官通常经验丰富且"见多识广";而陪审团似乎更具同情心。

上诉途径:治安法院的上诉途径更为有利: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不经许可向皇家法院就定罪或量刑提出上诉,案件将获得全面重审。而从皇家法院提出的上诉则需向上诉法院提出,并且需要获得上诉许可 法律问题:在皇家法院,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是分开的,法官是法律的仲裁者,而陪审团是事实的仲裁者。与治安法院的非专业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e)相比,皇家法院的法官更适合处理法律问题,包括证据的排除。此外,如果证据不可采信,陪审团将不会知晓该证据,这与治安法院的情况不同。

延迟问题:简易程序审理的排期比公诉程序审理更快,且审理过程本身也更迅速。 审判准备:虽然延迟是不利于选择皇家法院审判的一个因素,但它也有积极的一面:延迟意味着辩方有更长的时间准备案件和收集证据

压力:简易审判不如公诉审判那么正式,因此压力可能较小(对弱势被告人尤其如此)

公众关注度:皇家法院的审理通常会吸引更多的媒体关注和公众曝光。如果被告人是公众人物,或者公众舆论对其至关重要,简易程序审理可能更为合适

成本:与皇家法院相比,治安法院的审理成本要低得多,尤其是在被告人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审理无需缴纳收入摊款

证据披露:在简易程序审理中,辩方无需提交辩护陈述(defence statement),这意味着控方可能无法了解辩方的更多案情


复习提示

虽然表 4.1 中的因素是有利的,但你必须始终记住,没有两个案件是相同的。对一名被告人特别有利的因素,对另一名被告人可能并不那么有利。请务必从实际角度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始终牢记:什么是对这位特定委托人最有利的? 参见实例4.1。

实例4.1

詹姆斯被指控违反《1968年盗窃法》(Theft Act 1968)第9条,入室盗窃仓库。据称,詹姆斯是在凌晨时分被一名路人发现离开仓库的。詹姆斯声称这是一起错误识别的案件,并希望质疑身份识别程序的可采性,认为其违反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的《D执行守则》(见第1章)。詹姆斯目前失业并领取通用福利。他有一项根据《1968年盗窃法》第1条定罪的盗窃前科。詹姆斯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上表示不认罪,治安法院接受了简易程序的管辖权。

詹姆斯应该选择在皇家法院受审还是同意简易审判?

詹姆斯必须决定哪个审判地点最适合他;辩护律师不能替他决定,只能提供建议。建议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在治安法院,盗窃罪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自2022年5月起为12个月),而在皇家法院,最高刑期为7年监禁(尽管治安法院可能会将詹姆斯移交皇家法院判刑)。詹姆斯有前科,因此他是否会感到压力尚不确定。如果案件在皇家法院审理,詹姆斯将自动符合法律援助资格;但如果案件在治安法院审理,他需要通过"司法利益审查"(interests of justice test)来证明其资格。治安法院的定罪率在统计上更高,并且詹姆斯的前科将与此相关。詹姆斯希望质疑身份识别证据,而质疑最好在皇家法院进行。如您所见,建议不一。

在这一阶段,委托人已表示不认罪,并已被告人知审判地点。因此,我们现在可以转向讨论分配听证。

分配听证会 allocation hearing

分配听证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在被认为最合适的地点审理。《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 19-20 条规定了确定审判地点的程序。我们现在来研究一下这个程序。

分配决定

鉴于SQE1考试大纲特别将《1980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0)第19条列为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第 19 条以及相关程序进行逐步解读。

鉴于任何相关定罪都可能影响量刑,法庭应首先给予控方机会,让其告知法庭被告人之前的定罪(如有)(《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 19(2)(a)条)

法庭随后应给予控方和被告人机会,就简易审判或公诉审判哪种方式更为合适提出陈述(即意见)(《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2)(b)条)

随后,治安法官将考虑一系列法定因素做出裁决:

首先,治安法院对该罪行可判处的刑罚是否足够(《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3)(a)条);

其次,控方或被告人提出的任何陈述(《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3)(b)条);

第三,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uncil)发布的案件分配准则(《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3)(b)条)

我们现在将逐一分析第19(3)条中的法定因素。

治安法官判刑权力的充分性

首先,治安法官将考虑其量刑权力是否足够。为此,治安法官将考虑任何相关的量刑准则以及该罪行的最高刑罚。例如,欺诈罪在治安法院最高可判处 12 个月监禁,在皇家法院最高可判处 10 年监禁。

复习提示

量刑准则将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被告人的罪责、任何加重或减轻情节以及认罪可能带来的减刑,提供量刑起点和量刑范围的指示。在复习中利用量刑准则,以体验法律在实际情境中的运作。关于量刑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第8章。

重要的是,必须提醒被告人,即使决定适用简易审判,所有的量刑选择仍然是开放的,如果被告人同意简易审判并被法院定罪或认罪,被告人仍有可能被移交皇家法院进行判决。

此外,第 19(4)条有一项特别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被控犯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罪行,而且这些罪行可以合并在同一份起诉书中,或产生于相同或相关的情况(例如从同一受害人处多次盗窃),那么治安法官将根据治安法院有权对所有罪行合并判处的最高累计刑罚,考虑其量刑权力是否充分。

各方陈述 Representations by the parties

有关各方均可就审判的适当地点进行陈述。控方将全面概述对被告人的指控,并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以前的定罪记录。在许多情况下,双方会就审判地点达成一致,控方也会在其陈述中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如果控方希望将案件移交皇家法院,但被告人希望继续在治安法院受审,则会出现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的价值不可低估。

分配准则 Allocation guideline

最后,法庭将考虑分配准则。

专业术语:分配准则 Allocation guideline

由量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准则规定,一般而言,两可罪行应进行简易审判。该准则规定了这一规则的两个例外情况,即皇家法院审判可能更合适:

量刑超出法院权限:在考虑个人减轻情节和认罪可能带来的减刑后,案件的量刑结果显然会超出法院对相关罪行的量刑权限。

法律、程序或事实的异常复杂性:由于案件在法律、程序或事实方面异常复杂,应在皇家法院审理。这一例外可能适用于可能判处巨额罚款的案件。其他适用该例外的情况可能较为罕见且因案而异;法庭将依赖各方的陈述来确定相关案件。

访问量刑委员会网站,查看分配准则全文。

此外,分配准则还规定,在事实或法律不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应铭记其在审判后作出判决的权力。在这方面,尽管可能的判决可能超出其权力范围,但法院仍可保留管辖权。

分配结果 Outcome of allocation

在分配听证结束时,治安法官必须确定听证结果。他们有两种选择:

拒绝简易程序管辖权,认为公诉审判更为合适。

接受简易程序管辖权,认为简易审判更为合适。

考试警告

请注意,如果治安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被告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一决定。因此,认为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在回答多选题时,请避免犯这种错误。

简易审判似乎更为合适

如果治安法院接受简易程序管辖权,则需遵循《1980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0)第20条规定的程序。正如我们分析第19条一样,让我们逐步分析第20条。

首先,根据第 20(2)条,法庭将向被告人解释: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简易审判更为合适

他们既可以同意接受这种审判,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公诉审判

如果他们受到简易审判并被法庭定罪,他们可能会被送往皇家法院接受判决。

在程序的这一阶段,被告人可要求指明刑期。

关键术语:量刑指示 indication of sentence

量刑指示是指治安法官确定,如果被告人因所犯罪行接受简易审判并认罪,则更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刑罚或非监禁刑罚(《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3)条)。

法庭没有义务提供量刑指示(《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4)条)。

然而,如果法庭提供了量刑指示,则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希望根据量刑指示重新考虑其认罪意向(《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5)条)。

如果被告人表示有意重新考虑其答辩,法庭将再次询问被告人,如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其是否认罪(《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6)条)。

如果被告人希望重新考虑其答辩,并表示认罪,则治安法官将视同被告人认罪并判定其有罪。如果被告人基于量刑指示表示认罪,则适用《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A条规定的特殊规则。

总之,第 20A 条规定:

任何法庭(无论是否为治安法院)都不受治安法官提供的量刑指示的约束;

不得以判决与量刑指示不符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或上诉;

任何法庭(无论是否为治安法院)均不得对被告人处以监禁刑罚,除非在量刑指示中指明了监禁刑罚。

考试警告

请注意,第20A条规定的程序仅适用于被告人表示打算认罪的情况。如果被告人不重新考虑其答辩,则量刑指示在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和判刑时对其案件不产生任何影响。例如,如果治安法院指示了非监禁刑,但被告人未改变其认罪决定,则治安法院仍可判处监禁刑,因为第20A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如果未提供或未请求量刑指示,或者提供了量刑指示但被告人不愿重新考虑其答辩,法院则应征求被告人的选择。

关键术语:被告人的选择defendant's choice

虽然这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强调被告人可以做出的选择是很重要的。根据 《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20(9)条,被告人必须选择是同意接受简易审判,还是希望接受公诉审判。

只有在治安法院已接受简易管辖权的情况下,才可做出这种选择。

被告人的选择将影响案件的进展:

被告人同意简易审判:裁判官会将案件延期,并确定简易审判的日期。治安法院将发布案件管理指示(见第 5章)。

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判:治安法官将宣布休庭,并将被告人送至皇家法院。将确定被告人首次在皇家法院出庭的日期,并在出庭时正式进行答辩。在将被告人送至皇家法院时,治安法院将填写案件管理问卷(见第 5 章)。

复习提示

将上述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可能会对你复习有所帮助:

步骤 1:[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被告人表示认罪。

步骤 2:分配听证:治安法官确定是否合适。

步骤 3:被告人的选择:如果治安法官接受简易管辖权,被告人必须决定是同意简易审判还是选择公诉审判。

不经分配程序直接移交(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CDA)第50A条)

在某些情况下,两可罪行可以在不经分配听证的情况下直接移交至皇家法院。《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对此类情形作出了规定,以下我们将逐一简要说明。

严重或复杂欺诈案件的通知

首先,第50A(2)条明确规定,如果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CDA1998)第51B条发出通知,欺诈指控(尽管通常属于两可罪行)必须立即移交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而无需经过分配程序。第51B条涉及控方认为所指控罪行的证据:

足以使被指控者因该罪行受到审判;

欺诈案件 "情节严重或复杂,应立即由皇家法院接管"。

此类通知只能由"指定机构"发出,指定机构包括检察长(DPP)(涵盖皇家检察署)、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或国务大臣。

在某些涉及儿童的案件中发出通知

其次,第50A(2)条还明确规定,如果根据《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CDA1998)第51C条发出通知,案件必须立即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而无需进行案件分配。第51C条涉及的情况是,当检察长(DPP)或其授权的任何人(例如皇家检察官)认为:

犯罪证据足以使被指控者因该罪行受审;

孩子将被传唤出庭作证,以及;

为了避免对儿童的福利造成任何损害,案件应由皇家法院接管并立即进行审理。

程序性联系:实体刑法

涉及儿童案件的通知仅适用于涉及攻击、伤害或威胁伤害他人、虐待儿童、某些性犯罪、绑架、非法监禁或诱拐儿童的罪行。它还适用于企图、共谋和协助或教唆任何此类犯罪(有关实体刑法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复习SQE:刑法)。

相关罪行

根据第50A(3)条的规定,当被告人因一项仅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nly offence)以及其他两可罪行(either way offence)或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summary only offence)在治安法院出庭时,治安法院必须将所有罪行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而无需进行案件分配。然而,如果治安法院此前已将被告人移送至皇家法院审判,而被告人随后又因相关的两可罪行或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在治安法院出庭,治安法院可以将这些后续罪行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而无需进行案件分配。

这两项规则仅在两可罪行或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与仅可公诉罪行"相关"的情况下适用。如果一项两可罪行的指控可以与仅可公诉罪行的指控合并到同一份起诉书中,则该两可罪行被视为"相关"。如果一项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源于与仅可公诉罪行相同或相关的情况,并且该罪行可判处监禁,则该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被视为"相关"(参见实例4.2)。

实例4.2

詹姆斯在马克家中威胁他并抢走了一台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因此被指控犯有抢劫罪,违反了《1968年盗窃法》第8条。在离开马克家的路上,詹姆斯驾车逃跑。一个陌生人看到詹姆斯抱着笔记本电脑从房子里跑出来,而马克紧随其后,便站在詹姆斯的车门前,拒绝移动。詹姆斯打了那个陌生人,把他眼睛打的青肿,并将其打倒在地。詹姆斯还被指控殴打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违反了《1861 年人身伤害罪法》第 47 条。一名路人向詹姆斯喊话,命令他停下。詹姆斯向路人走去,挥舞着拳头,大喊 \"你会挨揍的\"。路人担心他们会受伤。詹姆斯被指控犯有普通攻击罪。

这些罪行将如何处理?

可以认为,抢劫罪(一项仅可公诉罪行)和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罪(一项两可罪行)是相关罪行,因为它们源于同一事实。这两项罪行可以合并到同一份起诉书中,并随后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此外,尽管普通袭击罪是一项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但由于它与抢劫罪源于同一事实,因此也可以被添加到起诉书中,并在皇家法院进行审判。

相关罪犯Related offenders

在以下情况下,假设有两名被告人(D1和D2),治安法院将D1移送至皇家法院,指控其犯有一项仅可公诉罪行,则治安法院也必须将D2移送至皇家法院,而无需进行案件分配。具体条件如下:D2与D1因一项两可罪行被共同指控;该两可罪行与D1已被移送的仅可公诉罪行相关;并且D1和D2在同一场合一起出庭。然而,如果D2在D1之后出庭,且因一项与仅可公诉罪行相关的两可罪行被共同指控,治安法院可以将D2移送至皇家法院,而无需进行案件分配(参见实例4.3)。

实例4.3

马克和詹姆斯一同在治安法院出庭,因共同触犯《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20条规定的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罪而被指控。此前,马克已被移送至皇家法院,因触犯《1968年盗窃法》第8条规定的抢劫罪而被指控。控方声称,这两项罪行可以合并到同一份起诉书中。

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治安法院可以将马克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因为他所犯的是相关罪行;但他们没有义务这样做。治安法院也可以将詹姆斯作为相关罪犯移送至皇家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两种情况下,治安法院均无义务将马克和詹姆斯移送至皇家法院,因为他们因两可罪行出庭的时间是在马克因仅可公诉罪行初次出庭之后。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在被告人首次出庭时,如果被指控犯有两可罪行,他们将被要求做出答辩。这就是所谓的[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法庭将根据被告人的答辩告知其应采取的程序。

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法庭将举行分配听证会,以确定哪个审判地点最适合被告人的案件。

如果治安法官接受简易审判权,被告人就需要选择是同意简易审判还是选择陪审团审判。

辩护律师需要熟悉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审判的相对利弊。

有些两可罪行可以不经分配而直接送交皇家法院。

SQE1式问题

问题1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1968年盗窃法》第1条规定的盗窃罪。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时,该男子表示不认罪,治安法官认为该罪行适合简易审判。该男子要求提供量刑指示,治安法官提供了量刑指示。量刑指示并未确定监禁刑。治安法官现在准备询问该男子是否希望重新考虑其无罪答辩。

以下哪一项最能描述量刑指示的法律地位?

A. 治安法院受量刑指示的约束,但如果治安法院将此人提交皇家法院量刑,则皇家法院不受量刑指示的约束。

B.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受量刑指示的约束,不能判处监禁。

C.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均不受量刑指示的约束,但如果该男子将不认罪改为认罪,且量刑指示中未包含监禁刑,则法院不得判处监禁刑。

D.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都不受量刑指示的约束,可以判处监禁。

E.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均不受量刑指示的约束,但如果量刑指示中未包含监禁刑,则法院不得判处监禁刑。

问题2缺失信息

问题3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两项"两可罪行"(either way offences)。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mark}(PBV)中,该男子对两项指控均表示不认罪。

以下哪一项最准确地描述了《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第19条规定的程序?

A. 控方将向法院陈述事实,但不得提供该男子的先前定罪记录。随后,治安法官将考虑该男子的任何陈述,但不会考虑控方的陈述。治安法官还将参考两项罪行的总刑期以及案件分配准则,考虑其量刑权力是否充分。

B. 控方将向法庭陈述事实,包括该男子的前科。然后,治安法官将考虑控方和该男子的陈述。治安法官还将参照两项罪行的总刑期和案件分配准则,考虑其量刑权力是否充分。

C. 控方将向法庭陈述事实,包括此人的前科。控辩双方均不得进行陈述。治安法官还将考虑他们的量刑权力是否充分,重点关注每项罪行的量刑和分配准则。

D. 控方将向法庭陈述事实,但不得陈述该男子的前科。然后,治安法官将考虑该男子的陈述,但不考虑控方的陈述。治安法官还将考虑他们的量刑权力是否充分,重点是每项罪行的量刑和分配准则。

E. 控方将向法庭陈述事实,包括此人的前科。控辩双方均不得进行陈述。治安法官还将参照两项罪行的总刑期和分配准则,考虑其量刑权力是否充分。

问题4

一名男子被指控刑事毁坏。受损财产的价值评估为 4000英镑。.该男子表示不认罪。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将遵循的程序?

A. 此人将在治安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可移交皇家法院判刑。

B. 此人将在皇家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将享有治安法院才有的量刑权。

C. 此人将接受分配听证,听证将决定他是在治安法院还是在皇家法院受审。

D. 此人将在皇家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将由皇家法院行使普通判刑权。

E. 此人将在治安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则不能移交皇家法院判刑。

问题5

一名妇女被控入室盗窃,违反了《1968 年盗窃法》第 9 条。该妇女表示不认罪。

以下哪项是对妇女在分配程序中的选择最准确的描述?

A. 妇女永远无法选择由哪个法院审理其案件。

B. 在治安法官接受简易管辖权的情况下,妇女无法选择在哪个法院审理其案件。

C. 如果地方法官拒绝接受简易审判,妇女可以选择在哪个法院审理其案件。

D. 在治安法官接受简易管辖权的情况下,妇女可以选择在哪个法院审理其案件。

E. 妇女始终可以选择在哪个法院审理其案件。

问题解答

回答本章开头的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1. 正确还是错误?在量刑听证期间给出判决指示的情况下,任何法院都受该指示的约束。

错误。任何法庭都不受分配听证期间所做的量刑指示的约束。但是,如果被告人在量刑指示后将答辩改为有罪,则不能判处监禁,除非量刑指示中指明了监禁刑罚。

2.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两可罪行。治安法官举行了分配听证会,并确定公诉审判是合适的。该男子不希望在皇家法院受审,而希望在治安法院受审。他可以选择在治安法院受审吗?

答:不可以。如果裁判官认为在皇家法院进行审判是合适的,被告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一决定。只有在治安法院接受简易审判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有权选择他希望在哪个法庭审理其案件。

3. 填空:治安法院是一个更可取的审判法庭,因为[它的判刑权力有限(尽管治安法官确实保留了将案件提交皇家法院判刑的权力),上诉途径比皇家法院的上诉更便捷,诉讼程序更快,也不那么正式。不过,这些因素都要视具体案件和事实而定]{.underline}。

[4. 一名妇女被指控殴打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违反了 《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条。指控称,该妇女袭击了她的前男友并造成伤害。控方打算传唤一名 12 岁的小证人,他目睹了袭击事件的发生。该妇女打算不认罪。对该妇女的审判可能在哪里进行?]{.mark}

[鉴于 577 号案件属于任一罪行,通常会进行分配听证。不过,鉴于该罪行涉及攻击他人,而且将传唤一名儿童证人作证,因此,在检察长发出通知后,该案件很可能会送交皇家法院审理。]{.mark}

SQE1式问题的答案

问题1

正确答案是 C。这是因为,虽然量刑指示不具有约束力,但任何法院都不能判处监禁,除非量刑指示中表明了这一点,而且该男子后来改变了认罪态度。选项 A 和 B 是错误的,因为任何法院都不受量刑指示的约束。选项 D在技术上是正确的,但没有考虑到未指明判处监禁的情况(因此不是最佳答案)。选项 E 在技术上也是正确的,但没有考虑到这一规则只适用于男子重新考虑其抗辩的情况。如果该男子继续不认罪,则可以判处监禁。

问题2 缺失

问题3

正确答案是B。该选项详细列出了《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9条规定的完整程序。控方可以提交该男子的前科记录(因为这与治安法官的量刑权是否足够相关)。双方都可以提出适当的陈述,治安法官将考虑相关的量刑指南和案件分配准则。由于该男子被控多项罪行,治安法官将考虑最高累计刑期。因此,其他所有选项都是错误的。

问题4

正确答案是E。这是因为属于仅限简易程序的罪行,由治安法院审理。该男子无权选择由陪审团审判,治安法官也无权将该男子提交至皇家法院判刑(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和D错误的原因是,低价值刑事损坏属于仅限简易程序的罪行。选项C错误的原因是,尽管刑事损坏通常属于两可罪行,但低价值刑事损坏必须通过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5

正确答案是 D。这是因为只有当治安法官认为适合简易审判(即接受简易审判)时,被告人才能选择在哪个地点审理其案件。如果裁判官拒绝接受简易审判,并将被告人送至皇家法院,则被告人在这一分配中没有选择权。因此,选项 A、B、C 和 E 不正确,因为它们没有正确确定程序。

5. 案件管理和审前听证

务必掌握

本章将介绍与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案件管理和审前听证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就 SQE1 而言,你需要了解:

治安法院案件管理指示

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

披露------控方、辩方及未使用材料

SQE评估建议

在学习本章时,请记住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刑事案件所有各方均有义务管理案件,以促进实现首要目标;

治安法院为准备审判而发布的标准指示,以及在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进行审前听证时应填写的表格;

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在皇家法院中的内容、结构及重要性,以确保审判的有效性;

控辩双方在披露证据方面的义务。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做一做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有些问题很难或记不住答案,请记下在复习时仔细研究该小题。

1. 法院必须通过积极管理案件来推进首要目标。"积极管理案件"包括哪些内容?

2. 为了准备有效的审判,您希望从治安法院看到哪些标准指示?请列出您能想到的所有指示。

3. 填空:一般而言,在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之后,不会再举行审前听证会。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可再次举行审前听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正确还是错误?控方有义务披露可能被合理认为会损害被告人案件的证据。

案件管理和审前听证简介

《2020年刑事诉讼规则》(CrimPR) 提供了一套必须遵守的规则框架,以实现首要目标。

关键术语:首要目标 the overriding objective

首要目标是公正处理刑事案件。公正处理刑事案件包括(除其他事项外)无罪释放和有罪判决、公平对待控辩双方以及高效迅速地处理案件。所有参与处理案件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刑事程序规则》和相关指示,以促进实现这一首要目标。

法院必须通过积极管理案件来推进这一首要目标,而案件各方也必须积极协助法院履行这一职责(例如通过尽早发现问题)。

就 SQE1 而言,您需要了解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案件管理。以下各节将讨论这些问题,然后再讨论与披露有关的法律。

治安法院案件管理指示

在第 3 章中,我们讨论了被告人在治安法院的首次出庭。现在,我们将把注意力转向该法庭内的进一步审前听证,区分将继续留在治安法院的案件和将移交皇家法院的案件。

保留在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是一项仅限简易程序罪行,或是一项两可罪行且将在治安法院审理,法院将作出必要的指示,以便为量刑(在认罪后)或审判(在不认罪后)做准备。如果被告人作出"不认罪"答辩,治安法官必须进行审判准备听证会。

审判准备听证会

在审判准备听证会上,法院必须为有效审判作出指示。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控辩双方及法院必须填写一份有效审判准备表(Preparation for Effective Trial form)。该表格记录了案件各方的联系方式、控方在审判中将依赖的证据、被告人对控方案件中哪些部分存在争议,以及法院为有效审判作出的任何决定和指示。

进一步的审前听证

在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审前案件管理听证会。这些情况包括:

法庭预计会有认罪

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听证,以便为有效审判提供指导,或

必须举行这种听证会,以便为询问证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制定基本规则。

治安法院标准指示

《有效审判准备表》第 5 部分列出了法庭应发出的一些标准指示。表 5.1 概述了您在选择题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重要案件指示。

表 5.1:治安法院的标准指示

证据送达和披露

法庭可指示控方必须在某一日期之前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必须在某一日期之前履行其最初的披露义务(如果他们尚未这样做的话)。未使用材料的披露将与此有关

证人和证据

各方必须提供他们打算传唤的证人的详细信息。这项义务适用于控辩双方。对于辩方证人,辩方必须提供证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这必须在控方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庭还将指示各方确定是否现场听取证人提供的证据,或(如无异议)可在法庭上宣读。如果在法庭上现场听取证据,法庭将指示各方注意询问每位证人所需的时间

专家证据

如果辩方在某一问题上需要专家证人,法庭将指示将该专家的任何证人陈述或报告送达控方

确保出庭

为确保证人出庭,案件一方可向法院申请签发证人传票。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必须确信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对当前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发出传票有利于司法公正。传票并非总是必要的,但实际上至关重要

特别措施,包括中间人

法院可以指示为特定证人采取特别措施,并指定特定形式的特别措施。法院还可以指示限制被告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并允许使用中间人。

送交皇家法院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被移送到皇家法院进行审判(因被指控一项仅限公诉罪行或一项两可罪行),治安法院将发布标准指示以准备审判。在移送审判时,必须填写更好案件管理表(Better Case Management form)。治安法官必须确定认罪和审判日期

关键术语: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 plea and trial preparation hearing(PTPH)

PTPH 是一种审前听证,旨在确定审判日期;尽可能在该阶段确定审判的问题;为必要的审前准备提供时间表,并为有效的审判提供适当的指示;以及为任何进一步的审前案件管理听证做出规定。

无论如何,每一起提交至皇家法院的案件都必须举行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

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的内容

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将处理刑事案件中的多项事项。

传讯

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将从对被告人的传讯开始。

关键术语:传讯 Arraignment

传讯是指法院书记员在公开法庭上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中的指控,并要求被告人对每一项指控作出答辩,例如"认罪"或"不认罪"

如果起诉书中有多项指控,必须对每一项指控分别进行答辩。如果两项指控是替代性指控(例如谋杀和过失杀人),且被告人对第一项指控(如谋杀)认罪,则无需对第二项替代性指控(如过失杀人)进行答辩。

认罪:量刑 Guilty plea: Sentencing

如果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上被告人认罪,法院通常应在同一天进行量刑。如果需要进行量刑前报告,或者被告人对控方案件的事实基础存在争议(从而需要举行牛顿听证会,见第8章),则量刑可能会延期。如果量刑延期,法院需要决定是否将被告人还押候审或准予保释(见第2章)。

复习提示

如第 8 章所述,在被告人提出量刑要求后,法官可作出量刑指示。如果被告人在诉讼程序的该阶段认罪,法官会给出最高刑罚的指示(称为古德伊尔指示,Goodyear indication)。请务必注意这种请求指示的能力,因为这可能会影响被告人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上的答辩,并构成您向委托人提供的建议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您的委托人坚称自己无罪,那么请求量刑指示就没有什么用处了。

无罪答辩:案件管理听证会

如果做出无罪答辩,则将进行案件管理,为审判做准备。在准备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时,必须填写 PTPH 表格并在[控辩双方之间]{.mark}进行讨论。该表格旨在:

从各方收集必要信息

监督控方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之前提供信息的程度

[允许法院就可以预见到的案件进展领域作出并记录明确的案件进展时间表命令]{.mark}

允许法庭在必要和最有用的时候举行进一步听证。

有关案件管理听证的内容,请参见实例 5.1。

实例 5.1

马克被指控犯有谋杀罪。马克被立即移送至皇家法院,并举行了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在PTPH上,马克作出"不认罪"答辩,法院随后进行案件管理。

作为马克案件管理听证会的一部分,将会发生什么?

作为案件管理的一部分,法院将:

确定审判日期(称为"排期")。

尽可能在该阶段确定审判的问题(例如,如果马克辩称他是出于自卫行为)。

与各方讨论在该阶段可以确定的证人需求(例如,是否有任何与指控罪行相关的证人需要特别措施协助)

为必要的审前准备提供时间表,并为有效审判提供适当指导

为任何进一步的案件管理听证会(见下文)做好准备,以确保这些听证会在能够发挥最大效果时举行

进一步的案件管理听证会 Further case management hearings

通常情况下,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之后不应再举行进一步的案件管理听证会(FCMH)。通常,下一次听证会就是审判本身。然而,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举行进一步的案件管理听证会:

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听证,以便为有效审判提供指导,或

必须举行这种听证会,以便为询问证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制定基本规则。

第二种情况尤为重要。如果案件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弱势证人(见第7章),法院将举行基本规则听证会(ground rules hearing)。

关键术语:基本规则听证会 ground rules hearing

基本规则听证会旨在为弱势证人提供最佳证据确定最合适的方式。听证会将处理审判中对证人提问的管理,包括对提问类型和性质的限制,以及是否需要任何合理调整;例如,证人是否可以通过实时视频链接作证(见第7章)。

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结束时,被告人将被还押候审或准予保释,等待审判(见第2章)。

信息披露

本章要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信息披露

关键术语:披露disclosure

在刑事诉讼中,披露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对方提供证据或信息的法律义务。控辩双方都负有与披露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因案件类型和审理法院而异。

以下章节将讨论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对控辩双方规定的法律义务。在此之前,了解刑事案件中需要披露的材料的性质非常重要:

首先,控方需要披露他们在案件中依据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是控方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其次,被告人方可能有义务披露有关其案件的信息(例如他们打算进行的辩护)。被告人的义务取决于审理案件的法院。

第三,控方也有义务披露未使用的材料。这是一项持续性义务,直至案件结束。

关键术语:未使用的材料 unused material

未使用的材料是指控方掌握但不打算用作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或信息。控方有义务根据其初始和持续披露义务披露未使用的材料。

控方披露 Prosecution disclosure

无论案件是在治安法院还是在皇家法院审理,与控方披露有关的规则都同样适用。因此,我们将根据披露的时间框架来安排有关控方披露义务的讨论。在第3章中,我们讨论了与控方案件初步细节(IDPC)相关的规则。我们对披露的讨论将在此基础上展开。

复习提示

虽然SQE1不要求你掌握与披露规则相关的任何法律条文,但强烈建议你阅读《2022年总检察长披露指南》(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on Disclosure 2022),其中概述了在考虑披露规则时应遵循的高级原则。

控方披露的初始责任 Initial duty of prosecution to disclose(IDPC)

在任何 IDPC 之后,控方必须向被告人披露所有控方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被合理地认为能够削弱控方对被告人的指控,或有助于被告人的辩护。

这将包括控方打算依赖的任何证据和任何未使用的材料。如果没有上述材料需要披露,那么控方必须向被告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控方还必须将任何披露或不披露的书面通知告知法庭。

显而易见,控方的责任是相当具体的。考生往往误解了控方披露义务的性质。使用表 5.2巩固您对控方必须披露和无需披露的内容的理解。

表 5.2:控方披露信息的初始责任


必须披露的内容 无需披露的内容


有理由认为可能对控方不利的材料 中性材料,对双方均无正面或负面影响

有理由认为可能对被告人案件产生积极影响的材料 对被告人案件不利的材料(当然,你可能会预期控方会依赖这些证据,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会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控方将编制一份未披露材料的清单,以提醒被告人其存在。然而,《总检察长关于披露的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此类证据不在控方的法律义务范围内,则不应予以披露。

《总检察长关于披露的指导原则》提供了一系列考量因素,控方在决定材料是否满足披露标准时必须予以考虑。这些考量因素包括:

交叉询问中可能使用的材料(见第 7 章);

材料是否能够支持可能导致证据排除或诉讼中止(暂停)的呈件;

材料能否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解释或部分解释;

材料是否有可能削弱控方证人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材料对案件中科学或医学证据的影响。

复习提示

《总检察长关于披露的指导原则》第 86 段提供了一些 \"可能 \"符合披露检验标准的材料实例,其中包括与指控有关的任何事件记录,以及对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材料(如以前的定罪记录)。请查看第 86 段,了解完整的示例清单。

首次披露的时限

控方必须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首次披露的义务。这一时限根据案件是在治安法院还是在皇家法院审理而有所不同:

治安法院:被告人不认罪后,控方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遵从。

皇家法院:控方必须在案件提交或移交审判后,或在送审案件的证据送达后,或在起诉书中增加一项罪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遵照执行。

控方持续披露的义务

控方必须不断审查在任何特定时间是否存在控方材料,这些材料:

可能被合理地认为能够削弱控方对被告人的指控或有助于被告人的辩护;

并且尚未向被告人披露。

如果在任何时候存在此类材料,控方必须尽快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将其披露给被告人。这一义务持续至被告人被定罪或无罪释放,或控方决定不再继续推进案件为止。这一持续披露义务在收到任何辩护陈述(参见下文,辩护披露)后尤为适用。

隐瞒披露

控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阻止披露某些材料,前提是控方(以及法院)认为披露这些材料不符合公共利益(也称为公共利益豁免)。

关键术语:公共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在某些情况下,控方可向法院申请阻止披露被视为敏感的材料,因为披露这些材料有违公共利益。例如,此类材料可能包括与国家安全或警方线人身份有关的事项。

如果材料属于应当披露的类型(根据上述规则),那么只有在法院认为该材料受公共利益豁免保护的情况下(即由法院裁定公共利益豁免适用于该证据),控方可扣留此类材料。任何此类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必须描述拟扣留的材料。通常情况下,控方将准备一份敏感材料清单,该清单可能会提供给被告人。

辩护方申请披露

如果被告人在任何时候都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根据控方的持续披露义务,应该向他们披露控方材料,而这些材料尚未披露,他们可以向法庭申请命令,要求控方向他们披露这些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辩方必须先送达辩方陈述,然后才能申请披露。

辩方披露

一旦控方根据上述规则披露了证据,披露的责任就转给了被告人。被告人有责任发出通知,说明他们是否打算传唤任何证人(除其本人外),包括这些证人的详细信息,还可能要求他们提供所谓的辩护陈述。

关键术语:辩护陈述 defence statement

辩护陈述是一份书面声明,概述被告人的辩护性质,包括其拟依赖的任何具体辩护理由。辩护陈述还指明被告人与控方存在争议的事实事项,阐述其为何与控方存在争议,并指出其希望提出的任何法律观点(包括关于证据可采性或程序滥用的任何观点),以及其拟为此目的依赖的任何法律依据。

特殊规则适用于辩护陈述中披露不在场证明(即表明被告人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相关地点的证据)的情况。如果辩护陈述中披露了不在场证明,则必须提供该不在场证明的详细信息,包括任何不在场证明证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或者在提交陈述时被告人已知的尽可能多的详细信息。

被告人披露辩护陈述的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审判地点。因此,我们的讨论将侧重于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审判。

治安法院上的辩护陈述

如果案件在治安法院审理,被告人可以向控方提供辩护陈述,如果这样做,他们也必须向法庭提供这样的陈述。

如果被告人选择送达辩护陈述,则必须在控方按照其最初披露义务披露材料后 14 天内送达,或送达没有此类材料需要披露的通知。如果被告人能证明要求他们在该期限内提供辩护陈述是不合理的,则可以申请延长该期限。

皇家法院上的辩护陈述

如果案件在皇家法院审理,被告人必须向控方和法庭提供辩护陈述。这通常被称为 \"强制披露\"。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因起诉书而受审,法院可命令将辩护陈述也送达给这些共同被告人。在皇家法院,如果被告人未能遵守强制披露的要求,法院可能会对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论(见下文,辩护披露的过失)。

被告人必须在控方按照其初始披露义务披露材料后的 28 天内,或在通知没有此类材料需要披露后的 28 天内,向皇家法院递交辩护陈述。与治安法院一样,被告人可申请延长这一期限。

考试警告

选择题可以测试你对辩护方披露相关规则的了解程度。请牢记这些规则:

被告人在皇家法院受审:被告人必须提交辩护陈述。

被告人在治安法院受审:被告人可以提交辩护陈述,但并非必须提交。

辩护披露的过失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披露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则。例如,被告人可能未能在皇家法院提交辩护陈述,或者提交了但未按时提交。同样,被告人可能提交的辩护陈述与庭审中提出的辩护不一致,或者未能更新辩护陈述。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情况,被告人可能在庭审中面临不利推论或评论(有关不利推论的定义和更多信息,请参见第6章)。特别是:

法院或任何其他当事方可酌情发表意见

法院或陪审团在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相关罪行时,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论(见实例5.2)。

控方通常无需获得许可即可对辩护陈述中的缺陷作出评论。主要例外情况是未披露的信息涉及法律问题。

实例5.2

詹姆斯被指控违反《1968年盗窃法》第9条,在皇家法院受审,罪名是入室盗窃。在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上,詹姆斯提出了无罪抗辩。詹姆斯未能提交辩护陈述。在庭审中,詹姆斯声称自己并未参与入室盗窃,并认为这是一起身份误认案件。

詹姆斯没有提供辩护陈述的后果是什么?

由于未能提交辩护陈述,庭审法官和控方可以作出任何适当的评论(例如,控方可以就被告人未提交辩护陈述一事对其进行盘问)。此外,陪审团可以作出任何适当的推论([例如,他们可以考虑这一情况]{.mark})。

然而,仅凭因辩护陈述的过失而作出的推论,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皇家法院,法官必须明确指示陪审团这一点。

复习提示

不利推论是一个常见的考点。因此,请注意可能作出不利推论的不同情形,以及该推论对事实法庭裁决的影响程度(即治安法官或陪审团会给予该推论多大的权重)。

因此,辩方履行披露义务至关重要。所有相关披露时限见表 5.3。

表 5.3:刑事案件的披露时限

+--------------------------+-------------------------------------------+ | 披露义务 | 时间限制 | +==========================+===========================================+ | 控方 | 在被告人不认罪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 | 首次披露义务(治安法院) | | +--------------------------+-------------------------------------------+ | 控方 | 在被告人不认罪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 | 首次披露义务(皇家法院) | | +--------------------------+-------------------------------------------+ | 控方的持续披露义务 | 如果在初次披露后,出现了 | | | 符合披露测试的进一步信息或证据,则控方必 | | | 须尽快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将其披露给被告人。 | +--------------------------+-------------------------------------------+ | 辩护陈述(治安法院) | 在控方按照其初始披露义务披露材料后不超过 | | | 14 | | 注意:在治安法 | 天,或在控 | | 院无需强制提交辩护陈述。 | 方发出通知称没有此类材料需要披露后不超过 | | | 14 天 | +--------------------------+-------------------------------------------+ | 辩护陈述(皇家法院) | 控方按照其初始披露义务披露材料后不超过 28 | | | 天, | | | 或发出通知称没有此类材料需要披露后不超过 | | | 28 天 | +--------------------------+-------------------------------------------+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首要目标是公正处理案件,而积极的案件管理对于推进这一目标至关重要。包括法院在内的案件各方必须积极管理案件。

在治安法院做出无罪答辩后,法院将举行审判准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发布标准指令,以确保审判的有效进行。

如果被告人已被送往皇家法院接受审判,那么皇家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将是认罪与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该听证会旨在听取被告人的答辩,确定双方之间的任何问题,并确定审判日期。

控方有责任披露其所依据的所有证据,并在某些情况下披露其掌握的任何未使用的材料。

在皇家法院受审时,被告人必须提供辩护陈述,但在治安法院受审时则无此义务。

SQE1式问题

问题1

一名男子被控犯有盗窃罪,违反了《1968 年盗窃法》第 1 条。该男子表示不认罪,并接受了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同意进行简易程序审判。在审判准备听证会上,治安法官给出了一系列标准指示,包括要求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当而充分的披露。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案件中的男子在为自己辩护时的披露义务?

A. 该男子必须披露除他本人以外的任何其他被传唤的辩方证人的详细资料,并必须在控方披露后 14 天内作出辩护陈述。

B. 该男子必须披露除他本人以外的任何被传唤辩方证人的详细资料,并可提供辩方陈述。如果此人选择提供辩护陈述,则必须在控方披露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

C. 该男子必须披露除他本人以外的任何将传唤的辩方证人的详细资料,并必须在控方披露后 28 天内作出辩护陈述。

D. 该名男子必须披露除他本人以外的任何将传唤的辩方证人的详细资料,并可提供辩方陈述。如果该男子选择提供辩护陈述,他必须在控方披露后 28 天内提供。

E. 该名男子必须披露除他本人以外任何将传唤的辩方证人的详细资料,并可提供辩方陈述。如果该男子选择提供辩护陈述,则必须在控方披露后 14 天内提供。

问题2

一名妇女被指控殴打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违反了《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条。在庭审地点确定前的答辩上,该妇女选择了公诉审判,并被送往皇家法院。控方履行了其最初的披露义务,辩方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了辩护陈述。该妇女的辩护理由是不在犯罪现场,声称自己与事件无关。控方掌握了一名证人的证据,该证人声称看到了该名妇女犯罪的过程。但控方选择在审判时不依赖该证据,因为该证人有多次前科,控方无法确定该证据是否可靠。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控方对未使用证据的责任?

A. 控方有义务披露信息,因为他们有责任披露可能被合理认为会损害辩方理由的材料。

B. 控方有义务披露信息,因为他们有责任披露其掌握的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材料。

C. 控方没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因为他们没有义务披露可能被合理认为会损害辩方理由的材料。

D. 控方有义务披露这些信息,因为他们有责任披露他们所掌握的与皇家法院审理的诉讼有关的任何材料。

E. 控方没有义务披露信息,因为证人被认为不可靠,控方不得误导法庭。

问题3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在治安法院首次出庭后即被送往皇家法院受审。在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PTPH)上,该男子做出无罪答辩,双方开始进行案件管理,为审判做准备。PTPH 之后,控方根据其持续披露义务,披露了一名声称目击了谋杀的老年妇女的证人证词。该妇女最初拒绝提供这一信息,原因是她担心自己的安全,因为她认为在据称的谋杀案发生时,该男子知道她在现场。这名妇女担心这名男子会认出她来。

以下哪项最能体现披露后的流程?

A. 在 PTPH 之后,不得再举行审前案件管理听证。下一次举行的听证会将是审判本身。

B. 在 PTPH 之后,法庭可能会再举行一次审前案件管理听证会,理由是需要举行此类听证会,以便为询问证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制定基本规则。

C. 在 PTPH 之后,法庭可以不受限制地再次进行审前案件管理听证。

D. 在PTPH 之后,法庭可再进行一次审前案件管理听证,理由是有必要进行此类听证,以便为有效审判提供指导。

E. 在 PTPH 之后,鉴于出现了新的证据,法庭必须再进行一次审前案件管理听证。

问题4

一名男子被控抢劫,违反了《1968 年盗窃法》第 8 条。在审判期间,控方隐瞒了可能会削弱控方理由的信息。采取这一行动是因为控方认为相关材料应享有公共利益豁免权。审判法官和辩方都未被告人知此事。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本案中控方的行为?

A. 控方的行为不正确。控方必须向审判法官申请裁定该证据受公众保护。

B. 控方的行为是正确的。由控方来决定证据是否受到公共利益豁免权的保护,审判法官或辩护方均无权知晓此类信息。

C. 控方的行为不正确。控方必须向审判法官申请裁定证据受公共利益豁免权的保护。控方还有义务将此申请告知辩方。

D. 控方的行为不正确。虽然没有要求将隐瞒的材料告知法官,但控方有义务将隐瞒的材料告知辩方。

E. 控方的行为是正确的。应由控方决定证据是否受公共利益豁免权的保护,审判法官和辩方都无权知晓。理想的做法是,控方应在敏感材料一览表上记录被隐瞒的信息。

问题5

一名男子在皇家法院被指控恶意伤人,违反了《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20 条。控方的理由是,该男子醉酒后在没有挑衅的情况下用玻璃瓶击打受害人头部,造成头部割伤。该男子承认他用瓶子砸了受害者,但声称他这样做是为了自卫,因为他在当晚早些时候受到了受害者的威胁。一名妇女目睹了这起袭击事件,她将在庭审中作证。控方审查了其未使用的材料,发现该男子曾因醉酒殴打他人而被定罪。控方还发现受害人有三次暴力犯罪前科。最后,控方从该女子处获得了证据,形式为第二份证人证词,其中提到有人听到受害者曾用刀威胁该男子。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控方新的信息披露义务?

A. 控方必须披露受害人的前科和该妇女的第二份证人证词。控方无需披露男方的前科。

B. 控方必须披露该男子的前科、受害人的前科以及该妇女的第二份证人证词。

C. 控方必须披露受害人的前科。控方无需披露男方的前科或女方的第二份证人证词。

D. 控方必须披露男子的前科和女子的第二份证人证词。控方无需披露受害人的前科。

E. 控方没有义务披露任何未使用的材料。

问题解答

回答本章开头的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1. 法院必须通过积极管理案件来推进首要目标。"积极管理案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积极的案件管理包括及早确定真正的问题,及早确定证人的需要,确定必须做什么、由谁做和何时做,特别是及早制定案件进展时间表,监测案件进展和遵守指示的情况、确保以最简短、最清晰的方式提交证据(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避免拖延,尽可能在同一场合处理案件的多个方面,避免不必要的听证,鼓励参与者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合作,并利用技术手段。积极的案件管理对于推进首要目标(公正处理刑事案件)至关重要。

2. 为了准备有效的审判,您希望从治安法院看到哪些标准指示?请列出您能想到的所有指示。

答: 治安法院的标准指示将包括披露进一步证据(如有需要)、提供证人的详细资料并确保其出庭、任何特别措施申请或援引专家证据的申请。总之,这些指示将确保控辩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审判的有效性。

3. 填空:一般而言,在认罪和审判准备听证会之后,不会再举行审前听证会。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可再次举行审前听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如果有必要举行审前听证,以便为有效审判提供指导,或者需要举行审前听证以制定询问证人或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则法院可进一步举行审前听证。

4. 正确还是错误?控方有义务披露可能被合理认为会损害被告人案件的证据。

答:错误。控方有责任披露那些可能被合理地认为能够削弱控方案件或积极支持被告人案件的证据。对于对双方均持中立态度的证据,控方没有披露的义务;同样,对于对辩方产生负面影响的证据,控方亦无披露之责。

SQE1 类型问题的答案

问题1

正确答案是 E。这是因为该男子有义务披露他打算传唤的除他本人以外的任何证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但是,该男子没有义务在治安法庭上进行辩护陈述。如果该男子决定提供证人陈述,他必须在控方首次披露后 14 天内提供。所有其他这些选项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要么暗示辩护陈述是强制性的(选项 A 和 C),要么规定了错误的时间段(选项 B和 D)。

问题2

正确答案是 C。这是因为控方的责任是披露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能够削弱控方案件或有助于被告人案件的证据。在本案中,由于提供了目击者的证词,该证据可能会加强控方的案件。因此,鉴于该证据既不会对控方不利,也不会支持辩方的案件,该证据不符合披露标准,无需披露(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选项 B 是错误的,因为控方只需披露符合披露标准的信息;控方不应不必要地披露任何其他信息。选项 D 是错误的,原因与选项 B 相同,且案件在皇家法院审理没有区别。选项 E 是错误的,因为尽管控方没有披露的义务,但证人的可靠性并不是他们无需披露的原因。

问题3

正確答案是 B。这是因为,如果有必要举行进一步的审前听证,以便为有效审判提供指导,或者需要举行听证来为询问证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制定基本规则,那么法院可以再举行一次审前听证。在本案中,证人是一名老年妇女,她对该男子表现出恐惧(据称理由充分)。这表明该女性可能是一名弱势证人,因此应举行基本规则听证会,以确定如何管理该证人的证据。选项 D 虽然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并不是唯一的最佳答案,原因如上所述。选项 A 一般来说是正确的,即在 PTPH 之后不应再举行审前听证;但这一规则也有例外(详见上文)。选项 C 不正确,因为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法庭才可再举行审前听证会。选项 E 是错误的,因为它不够精确,不是最佳答案。

问题4

正确答案是 A。这是因为控方必须向审判法官申请裁定,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受公共利益豁免权的保护。这一决定不能仅由控方单独作出(因此选项 B 和 E 是错误的)。鉴于所涉材料可能具有敏感性,辩方通常不应被告人知被扣留的材料内容(因此选项 C 和 D 是错误的)。

问题5

正确答案是 A。这是因为控方有义务披露任何可能被合理认为会削弱控方的案件或有助于被告人的案件的证据。受害人的前科既可以削弱控方的论据,也可以帮助被告人的论据,因为它可以证明该男子的说法,即他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如果受害人有暴力史,辩方可以辩称这一暴力史也导致该男子受到暴力威胁。该男子的前科既不会削弱控方的论据,也不会对被告人有所帮助。相反,这些前科有可能有助于控方的案件,因此不符合披露检验标准。该妇女的第二份陈述可能会削弱控方的论据,并有助于被告人的论据,因为它有助于证明该男子的说法,即他是出于自卫。基于这些原因,所有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6.采纳和排除证据的原则和程序

务必掌握

本章将介绍与刑事诉讼中采纳和排除证据有关的原则。就 SQE1 而言,你需要了解:

举证责任和标准

视觉识别证据与特恩布尔[指导原则]{.mark}(Turnbull guidance)

沉默的推论

传闻证据

供述证据

品格证据

证据排除

SQE 评估建议

在学习本章时,请记住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刑事案件中采纳和排除证据的不同规则、程序和要求

可采纳不良品格证据的不同途径

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之间的区别,以及何时适用这些区别

可援引传闻证据的情况

排除证据的方法,以及何时适用不同的规定。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做一做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有些问题很难或记不住答案,请记下在复习时仔细研究该小题。

1.正确还是错误?控方始终承担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2. 填空:证人因不在本国而无法出席审判以提供现场口头证据,其证据在___________情况下可作为传闻证据采纳。

3. 正确还是错误?只有当供词是向正在调查被指控罪行的权威人士作出时,供词才可被采纳为证据。

4. 对控方打算依赖的任何证据提出质疑的两项主要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据导论

证据用于证明或反驳争议事实/事项(即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并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我们将在本章中详细探讨)。

举证责任和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些特定的争议事项需要由特定的一方来证明。对于任何需要证明的事项,我们都必须了解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

关键术语: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是指证明或反驳有争议的特定事项的责任或义务。举证责任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证据责任。

法律将举证责任分为法定责任和证据责任:

法定责任(legal burden):指证明双方之间争议事项(或事实)的责任。

证据责任(evidential burden) :使问题 \"活 \"起来的责任(即,使问题成为事实仲裁者可以考虑的问题)。

表 6.1 举例说明了需要证明的事项,并确定了由谁承担证明这些事项的责任。

+--------------------------+-------------------------------------------+ | > 控方有责任 | 辩方有责任 | +:=========================+:==========================================+ | > -- | > --提供足 | | 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定责任) | 够的证据使争议事项成为"活问题"(例如提供 | | > | 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证据责任) | | > --证明被告人是 | > | | 出于自卫行为(证据责任) | > --反驳任何相关的抗辩 | | > | (例如被告人并非出于自卫行为)(法定责任) | | > --证明供 | > | | 词是可靠获得的/并非通过 | > | | 压迫手段取得(如果控方试 | --证明法律要求其证明的任何事项(见下文) | | 图引入供词)(法定责任) | | +--------------------------+-------------------------------------------+

从上文可以看出,控方通常要承担举证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被告人会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就 SQE1 而言,唯一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是谋杀罪的部分辩护--责任减轻。例如,与自卫不同,应由被告人来证明责任减轻的辩护(详见修订 SQE:刑法)。

考试警告

考生常常混淆法定责任和证据责任的运作方式。只需记住这一点:虽然辩方可能承担使某一争议事项成为"活问题"的证据责任(例如自卫行为),但控方始终承担法定责任,即反驳辩方提出的任何争议事项(例如被告人并非出于自卫行为)。

举证标准

一方当事人要想成功履行对某一特定问题的举证责任,就必须让事实仲裁人信服正确的标准。这就是所谓的举证标准。

关键术语:举证标准 standard of proof

举证标准是指满足事实裁决者认定某一事项已被证明所需达到的程度或水平(即当事实裁决者认定某一事项已被证明时,视为一方已履行其举证责任)。举证标准的程度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同而有所差异。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适用的举证标准,如图 6.1 所示。

图6.1:举证标准

说明

现在,请使用实例 6.1 来应用你的理解。

实例6.1

詹姆斯被指控犯有谋杀罪,他拿起一个沉重的花瓶扔向马克,导致马克头骨破裂,最终死亡。但詹姆斯辩称,他是出于自卫,因为他认为马克对他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另外,詹姆斯还提出了减轻责任的辩护理由,理由是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严重损害了他形成理性判断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是什么?

控方有责任使陪审团确信詹姆斯蓄意非法和恶意伤害马克,并且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履行这一责任(或使陪审团确信犯罪的所有要件均已具备)。此外,由于詹姆斯提出了自卫,控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案件,必须证明詹姆斯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卫,从而实际上推翻了他的辩护。因此,控方负有举证的法律责任。

适用于詹姆斯的举证责任更为复杂。就自卫行为而言,詹姆斯承担证据责任,来提供足够的证据使自卫问题成为"活问题";詹姆斯无需证明自卫行为成立。这一责任需满足优势证据标准的标准。然而,就减轻责任的辩护而言,詹姆斯将承担法定责任,来证明该辩护理由成立(即证明该辩护的所有要素)。尽管詹姆斯承担这一反向法定责任,但举证标准为民事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

视觉识别证据与特恩布尔指导原则(Turnbull guidance)

如果案件涉及到身份问题,控方通常会依靠视觉识别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就是被指控犯罪的人(例如证人声称看到被告人犯罪)。

关键术语:视觉识别证据 visual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视觉识别证据包括任何声称证人已肯定指认嫌疑人的证据(如列队指认、证人证词和被告人席指认)。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阶段视觉指认嫌疑人:

审前指认

审判时的被告人席指认

审前指认 Pre-trial identification

在许多情况下,证人可能声称能够肯定地指认后来成为被告人的嫌疑人。例如,此类证据可能来源于附有疑犯特征描述的证人证词,或执行辨认程序(见第1章)。

视觉识别证据通常伴随着控方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其他证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审前指认证据可能是控方唯一依赖的证据形式(例如,证人可能在审判时无法回忆起相关事实)。

被告人席指认 Dock identification

如果证人在审判中首次肯定地指认了坐在被告人席上的被告人,这就是所谓的 \"被告人席指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中,如果某一特定证人未在之前的身份识别程序中识别出被告人,则控方不得邀请该证人通过被告人席指认的方式指认被告人,除非:

证人进行身份确认程序不切实际或没有必要,或

有特殊情况。

如果证人在未经控方邀请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告人席指认,法官可能需要警告陪审团不要被告人席指认赋予任何权重。

特恩布尔指导原则(Turnbull guidance)

当控方和辩方就视觉识别证据存在争议时,法官可能会给出特恩布尔指示。

关键术语:特恩布尔指示 Turnbull direction

Rv Turnbull [1977] QB 224 案为法官在识别证据存在争议的审判中确立了指导原则。根据特恩布尔案的指导原则向陪审团作出的指示被称为特恩布尔指示。

重要的是,虽然通常提到特恩布尔指示是针对陪审团的,但特恩布尔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

当识别问题成为争议事项时,法官的任务是确定证据的质量。证据的质量将决定法官采取的行为方式。

评估证据的质量

在评估证据质量时,法官应考虑以下情况:

证人观察被告人的时间长度 ;

观察是否受到任何阻碍(例如,证人能否完全看清被告人,还是由于视线受到阻碍而只能部分辨认?);

识别的条件(如距离、光线、天气);

证人以前是否认识被告人;

从证人最初观察到向警方进一步指认之间相隔时间的长短;

证人对被告人的描述与被告人的实际外貌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是否已向辩方提供了任何重大不一致之处。

一旦法官确定了他们认为的识别证据的质量,法官将随后考虑应采取何种行动。

法官在评估证据质量后应采取的行动

涉及证据质量的三种不同情况往往有所区别。[这些情况决定了法官应采取的行动]{.mark}

表 6.2:特恩布尔指导原则

+-----------------------+----------------------------------------------+ | > 情况 | 解释和适当的行为方式 | +:======================+:=============================================+ | > 识别证据质量良好 | > 当案件完全或主要依赖于对被告人的识别是否 | | | 正确时,应向陪审团作出特恩布尔指示(Turnbull | | | > direction), | | | 以警告陪审团在依赖识别证据定罪之前需要谨慎。 | +-----------------------+----------------------------------------------+ | > 识 | > 无论识别证据质 | | 别证据质量较差,但有 | 量好坏(但有其他控方证据支持),都应作出特恩 | | 其他控方证据支持(例 | 布尔指示。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应指示陪审团: | | 如在盗窃案中,被盗财 | > | | 产在被告人家中被发现) | > --即使可信的证人也 | | | 可能出错,且可能有多个被传唤的证人可能出错。 | | | > | | | > [--需要 | | | 仔细审查每位证人进行识别的具体情况。]{.mark} | +-----------------------+----------------------------------------------+

考试警告

重要的是要记住,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特恩布尔指示。只有在控方的案件完全或主要依赖于视觉识别证据时,才需要进行特恩布尔指示。不要让选择题在这方面让你出错。

利用表 6.2 和实例 6.2 巩固你的理解

实例6.2

马克被指控犯有入室盗窃罪,违反了《1968年盗窃法》第9条,目前正在皇家法院受审。控方指控马克从其雇主的办公场所窃取了昂贵的文具物品。警方搜查了马克的办公室和住所,但未能找到涉案物品,而马克也无法提供不在场证明。控方主要依赖一名证人詹姆斯,他声称看到马克拿走了这些物品。詹姆斯在一次身份识别程序中指认了马克。在作证时,詹姆斯表示,他看到一个与马克身高和发色相同、穿着与马克相似衣物的人从文具柜中拿走了物品。然而,在交叉询问中,詹姆斯承认,由于磨砂玻璃的遮挡以及当时人工照明未开启,他对拿走物品的人的视线受到了阻碍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恩布尔指示?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很可能会作出特恩布尔指示。原因是控方主要依赖詹姆斯的视觉识别证据,而詹姆斯的证词似乎是唯一将马克与所指控罪行联系起来的证据。如果詹姆斯之前没有进行过身份识别,那么由于缺乏支持定罪的证据,此案很可能会被撤回,不再提交给陪审团审理。

沉默的推论 inference form silence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嫌疑人会在特定时间或就特定事项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虽然个人有保持沉默的一般权利,但个人的沉默或不作说明可能会导致推论。

关键术语:推论 inferences

法庭可以从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任何"看似合理"的推论。这些推论可能包括:被告人是否在避免自我归罪、是否有案可答,或者被告人是否无法解释。术语"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s)通常用于表明,法庭可以从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负面结论。

SQE1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能够背诵或回忆《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CJPOA)中的若干条款:

讯问或指控时保持沉默(CJPOA 1994,第34条)

在审判时保持沉默(CJPOA 1994,第35条)

对物品、物质或痕迹保持沉默(CJPOA 1994,第36条)

对是否在特定地点出现保持沉默(CJPOA 1994,第37条)

法定解释事项(CJPOA 1994,第38条)。

讯问或指控时保持沉默(CJPOA 1994,第34条)

如果被告人在被警告的情况下被逮捕并接受讯问,而他们未能回答某个问题,但在审判时提出了一个事实或陈述,而该事实或陈述本可以在回答最初的问题时提供,那么法庭可以从中得出推论。

只有在满足六个条件(称为 Argent 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在审判中做出不利推论:

针对某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

所指控的未提及事实的行为发生在被指控之前或当时。

所指控的未提及事实的行为发生在被告人被警察讯问期间。

警察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如何以及是谁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

被告人在辩护中依据某一事实,但在被讯问时未向警察提及该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被指控之前或指控时,向警察提及该事实是合理的。

未在审判中作证(CJPOA 1994,第35条)

在控方陈述结束时,被告人必须选择是否作证。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证据;他们有权拒绝提供证据。但是,在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不利推论。

复习提示

尽管《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CJPOA)的条款经常会有重叠,但将各条款分开理解将更有助于掌握。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时保持沉默,则不能根据第34条得出推论(因为他们并未依赖之前未提及的事项)。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第35条可能允许法庭得出推论。

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中完全不作证,或者选择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法庭可以从中得出推论。

"无正当理由"在判例法中被解释为:被告人的沉默只能合理地归因于被告人没有答案,或者没有能够经受住交叉询问的答案。

但请注意,如果被告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不宜作证,则不得进行推论。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庭在结束举证时还必须确信:

被告人有机会作证,并且

被告人理解法庭有权从其未能作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向其提出的问题中得出推论。

未能对物品或出现在特定地点作出解释(CJPOA 1994,第36条和第37条)。

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36条,如果嫌疑人在被捕时被要求对某一特定物品、物质或痕迹作出解释,但未能或拒绝提供解释,则可以从其未能解释的行为中得出推论。该物品、物质或痕迹是指在其身上、衣物内或衣物上、其持有的物品中,或在其被捕时所在的任何地方发现的物品(例如疑似被盗物品、一包疑似毒品或一处伤痕)。

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37条,如果嫌疑人在涉嫌犯罪发生的时间或大约时间被捕于某一地点,并被警察要求解释其出现在该特定地点的原因,但未能或拒绝作出解释,则可以从其未能解释的行为中得出推论。

考试警告

要注意的是,虽然第 34 条对不利推论施加了限制(即只有在被告人后来在审判中依赖某事项的情况下),但第36 和 37 条没有这种限制。仅仅是未作说明本身就是作出不利推论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被告人被捕时,警察合理地认为该物品、物质、痕迹或出现在特定地点与被告人参与犯罪有关,并且已经发出特别警告的情况下,才能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36条和第37条得出推论。

关键术语:特别警告 special warning

必须用普通语言向嫌疑人发出 \"特别警告\"。特别是,必须告诉他们:

调查什么罪行

要求他们说明什么事实

这一事实可能是因为他们参与了犯罪活动

如果嫌疑人未能或拒绝解释这一事实,法庭可以作出适当的推论。

讯问过程正在被记录,并且如果他们被审判,该记录可能会作为证据提交。

换句话说,法庭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在未能解释某一特定事实时处于合法拘留场所(例如警察局),并且在被讯问或指控之前未被允许咨询律师,则不能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34条、第36条或第37条得出推论。

考试警告

对得出推论的这一限制仅适用于被告人是否有机会咨询律师的情况。如果被告人被提供了咨询律师的机会但拒绝了,则在适当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不利推论。不要让多选题(MCQ)在这方面让你出错。

为了巩固对推理的理解,请使用图 6.2。

图 6.2:作出不利推论的过程

传闻证据

在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证据作为传闻证据。

关键术语:传闻证据 hearsay evidence

传闻证据是指由当事人的辩护人而非最初在庭外提供证据的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例如,律师可以宣读一份证人陈述,而不是由作出陈述的证人亲自出庭并提供实时证词。

归根结底,由于检验传闻证据的能力有限,因此必须牢记,作为起点,传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考虑是否可申请援引传闻证据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哪些形式的证据可被援引为传闻证据,以及传闻证据可被采纳的理由。

定义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相关证据是否可以被视为传闻证据。虽然没有具体的定义,但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

是一项陈述(由某人作出);

并非以口头证词形式作出,并且;

为证明所述事项而提出。

让我们逐一来看看。

一个人作出的陈述

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作为传闻援引的证据是否是陈述。

陈述是指一个人以任何方式对事实或意见的表述,包括以草图、画像或其他图像形式作出的表述。

根据上述定义,陈述除了表述事实或意见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由一个人作出(即非计算机生成);

以任何方式作出(例如口头、书面、行为等)。

并非以口头证词形式作出

传闻证据通常指"庭外"作出的陈述。这是将证据归类为传闻证据的第二个要求(例如,证人在审判中重复庭外其他人告诉他们的内容)。

证明所述事项

该陈述还必须是为了证明所述事项而作出的。

关键术语:所述事项 matter stated

作出陈述的人必须具有以下意图之一:

使某人相信陈述中所表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或;

使某人或某物基于陈述中所表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而采取行动。

作出陈述的原因可能不止一个意图,因此需要谨慎对待。如果是这种情况,该陈述并不一定被排除在传闻证据的定义之外。

考试警告

你可能需要判断一项陈述是否可以被视为传闻证据。请务必特别注意陈述的作出者以及陈述的目的(即为什么作出该陈述)。考生常常忽略陈述的目的,忘记只有符合上述意图的陈述才能被视为传闻证据。

采纳传闻证据的理由

传闻证据的可采性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相当于传闻证据的证据才会被采纳:

适用一项成文法规定

[适用成文法保留的普通法原则]{.mark}

诉讼各方均同意其可采性;或

法庭认为采纳该证据符合司法利益。

我们将在下文中逐一简述。

适用一项成文法规定

传闻证据的主要成文法依据是《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考生需要了解《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中关于不良品格证据的规定(参见"品格证据"部分,第142页),但不要求了解传闻证据。

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的某一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陈述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一般来说,如果最初作出陈述的证人无法出庭(CJA,第116条),或者该陈述是商业文件(CJA,第117条),则该证据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此外,还存在其他成文法途径可以采纳《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之外的传闻证据。例如,如果证人的陈述没有争议,则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该陈述,而无需证人亲自出庭。我们将重点讨论《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中的两种途径。

无法提供证人 Unavailable witnesses

如果证人无法亲自出庭,则其证据可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此规定仅适用于 "第一手"传闻证据,而非 "多重"传闻证据。"第一手"传闻证据指的是只通过一个人传递的信息。"多重"传闻证据是指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传递的信息。

在以下情况下,传闻证据可根据第 116 条被采纳:

作出陈述的人如果亲自出庭,其口头证据本应被采纳;

作出陈述的人的身份已得到法庭的满意确认(即法庭知道他们是谁),以及

存在表6.3中列出的任何原因。

表 6.3:无法提供证人的原因

+----------------------+-----------------------------------------------+ | > 无法提供证人的原因 | 解释和示例 | +:=====================+:==============================================+ | > 证人死亡 | > 法庭将 | | | 立即着手考虑采纳他们的证据是否符合司法利益。 | +----------------------+-----------------------------------------------+ | > 证人因身体 | > 必须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符合条件。 | | 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作证 | 如果证人可以出庭,但即使出庭,其身体或精神状 | | | 况也会使其出庭变得毫无意义,则符合这一条件。 | +----------------------+-----------------------------------------------+ | > 证人不在英 | > 证人的证据可作为传闻证据采纳。法庭将 | | 国,且无法确保其出庭 | 考虑为确保证人出庭而采取的任何步骤,或证人身 | | | 在国外的原因。控方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满 | | | 足这一条件,法院将考虑审判开始前的接触程度。 | +----------------------+-----------------------------------------------+ | > 尽 | >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骤来寻找走失的证 | | 管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 | 人,这不仅包括寻找证人,还包括跟踪证人以满足 | | 施,但仍无法找到证人 | 这一条件。证人与传唤证人的一方应保持经常联系 | +----------------------+-----------------------------------------------+ | > 证人害怕作证 | > 从广义上解释,如果证人害怕作证, | | | 其证据可作为传闻证据援引。任何关于恐惧的证据 | | | 必须与相关时间点有关,并且可能源于以下情况: | | | > | | | > -因证人受到恐吓而感到恐惧 | | | > | | | > -害怕受到伤害或经济损失 | | | > | | | > 然而,这一条件并不容易满足, | | | 因为法庭会采取特殊措施(在第7章中讨论)以减轻 | | | 恐惧对证人作证能力的影响。重要的是要记住,在 | | | 满足这一条件之前,必须尽一切努力让证人出庭。 | +----------------------+-----------------------------------------------+

商业文件

如果陈述满足以下条件,则包含在商业文件中的陈述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

该陈述在口头证据中本应被采纳为所述事项的证据;

该陈述是由在其职业或担任有偿或无偿职务期间的人创建或接收的,并且;

该陈述是由对所述事项有亲身了解的人提供的。

此外,如果证据属于多重传闻,则传递陈述的每个人都必须是在其任职期间或担任有偿或无偿职务时传递的。

此外,一般而言,文件要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证人不在

期望证人记住所述事项是不合理的。

普通法原则Common law principles

《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18条保留了一些普通法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SQE1考试大纲并未要求考生了解任何普通法例外情形。然而,如果此类例外情形被纳入考试范围,可能唯一相关的例外情形是"事实证据(res gestae)"。

关键术语:res gestae[事实证据]{.mark}

Res gestae 是一项原则,即如果某项陈述因与争议事件存在紧密且直接的联系而作出,并且是在该事件发生的同时作出的,那么它可能被作为传闻证据采纳。

Res gestae 的合理性在于,对事件的自发反应会主导受害人的思维,从而使得这种反应不太可能是编造的(见实例6.3)。

实例6.3

詹姆斯被指控殴打马克,造成其严重身体伤害,违反《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20条。控方称,詹姆斯自发进入马克的家中,用拳头击打马克的头部,导致他摔倒在地;随后,在马克躺在地上时,詹姆斯又踢了他;马克因此多处肋骨骨折。之后,詹姆斯逃离了现场。在詹姆斯袭击马克几秒钟后,马克拨打了999并和警方接线员通话(通话被录音)。马克告诉接线员:"......是詹姆斯,詹姆斯打了我,我需要帮助。"随后电话中断。马克失去意识,后来在医院醒来。然而,他无法记起是谁袭击了他,控方唯一能用来指认詹姆斯的证据就是这通999电话。

999 通话录音能否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

该 999 报警电话 可依据 Res gestae 原则 作为 传闻证据 被采纳,因为马克的陈述 "......是詹姆斯。詹姆斯打了我。我需要帮助"是在遭受袭击后几乎立即作出的。因此,由于事件的突发性,马克不太可能捏造该陈述。

所有诉讼方均同意其可采性

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方均同意采纳某项证据,则该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

司法利益Interests of justice

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传闻证据也可以被采纳(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以防证据无法根据其他条款被采纳)。当法庭考虑是否出于司法公正的利益采纳某项陈述作为传闻证据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该陈述的证明价值有多大,或者其对帮助法院理解案件中其他事项的价值如何;

是否已经或能够提供与传闻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据;

传闻证据所涉及的事项在整个案件中的重要性;

作出陈述的具体情境;

证据和陈述者的可靠性;

是否能够就所述事项提供口头证据,如果不能,原因为何;

质疑该陈述的难度;

这种难度对面临它的一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

这一条款应谨慎使用,且不应被用来规避其他条款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14条证据可能被采纳,法庭仍保留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26条行使自由裁量排除权。

供述证据 confession evidence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就调查作出多项陈述。法律传统上区分所谓的免责陈述和归罪陈述。

关键术语:免责陈述 exculpatory statements

免责陈述旨在证明嫌疑人未犯下某项特定罪行。此类陈述可能是完全或部分免责的,可能涉及其他共同被告人,且不一定具有决定性。

关键术语:归罪陈述inculpatory statements

相反,如果嫌疑人作出的陈述表明其有罪,则该陈述被视为归罪陈述。同样,此类陈述可能是完全或部分归罪的,并且可能归罪(或牵连)共同被告人。

这些 归罪陈述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供词。

定义

供述包括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陈述:

全部或部分不利于作出该陈述的人;

无论是否向有权威的人作出;

以口头或其他方式作出。

让我们依次考虑每个方面。

复习提示

关于供述证据的主要法律规定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SQE1考试大纲将PACE 1984的第76条和第78条列为考生必须能够背诵/回忆的法律依据。在学习本节内容时,请牢记这一点。

全部或部分不利于陈述人

构成供述的陈述可能是完全不利的(例如,承认嫌疑人犯下了罪行的所有要素),也可能是部分不利的,这可能来自于混合陈述。

关键术语:混合陈述 mixed statement

混合陈述是指陈述中既包含免责成分又包含归罪成分。例如,"我打了他们,但那只是因为我感觉他们要打我。"因此,混合陈述中的归罪部分可能构成供述。一般来说,只要符合《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第74条的要求,混合陈述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更多讨论请参见下文"可采性"部分。

以口头或其他方式作出。

一般来说,供述可能是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作出的,并且会被记录。构成供述的陈述除了口头或书面承认外,还可能通过行为作出(例如点头、竖起大拇指或使用手语)。我们可以在实例6.4中看到这一点。

实例6.4

詹姆斯因涉嫌违反《1968年盗窃法》第1条盗窃一块手表而被逮捕。在审讯和接受讯问时,当被问及犯罪细节时,詹姆斯选择了"无可奉告"的回应。在被释放等待起诉后,詹姆斯回家并邀请他最好的朋友马克过来。当马克到达时,他询问詹姆斯关于涉嫌盗窃的事情。詹姆斯告诉马克,他确实拿了那块手表,但那是因为手表原本就是他的。

雅各对马克的陈述构成供述吗?

詹姆斯对马克所作的陈述很可能构成供述。这是一份混合陈述,部分归罪(承认他拿了手表),从而证明了犯罪的部分要素,但部分免责(因为他声称手表属于他而非他人,因此"属于他人的财产"和"不诚实"的要素可能尚未成立)。该陈述并非向有权威的人作出,而是向马克作出的,并且是以口头形式作出的。鉴于此,詹姆斯对马克的陈述很可能符合《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并被认定为供述。

可采性

一旦控方确定某项陈述构成供述,该陈述就必须被采纳为证据。

考试证据

你可能会认为,庭外供述会构成传闻证据,因此通常不可采纳。这是考生常犯的一个错误。然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第76条提供了一个独立的框架,允许将供述作为证据提出。

一般可采性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第7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被采纳:该供述与争议事项相关,且未被任何法定条款排除(见下文"可采性的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辩方主张该供述根据PACE 1984第76(2)条不可采,或法院自行要求证明其可采性时,控方才需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

如果控方需要证明供述的可采性,则必须向法院证明,超越合理怀疑,该供述并非或可能并非通过压迫手段获取,或由于警方行为导致其不可靠。

这些内容将在下文"对可采性的质疑"中进一步详细讨论。

被告人援引共同被告人的供述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试图援引未牵连自身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6A条规定,被告人只有在该供述不是以《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2)(a)和(b)条所列的排除方式获取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详见下文"可采性的质疑")。然而,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被告人试图引用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且其可采性受到质疑,则引用方需以"优势证据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标准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纳的。

可采性的质疑

如果一方希望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他们可以主张该供述应被排除,理由是供述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的:

压迫手段;

不可靠的方式;或

如果采纳该供述,将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参见第148页"证据排除")。

一旦可采性受到质疑,法院将进行证据预审(voir dire),以决定是否将该供述作为证据提交给事实裁决者。

关键术语:证据预审voir dire

证据预审是一项庭审程序,在地方法官或法官面前进行(若由法官主持,则陪审团不在场),用于裁定某项证据,通常是供述,是否可以被采纳。在预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可传唤证人,证人须接受交叉询问。最终,由法官决定该证据是否可被采纳。

我们的主要关注点将集中在因以下原因而排除供述的情况:通过压迫手段获取,或因某些言行导致供述可能不可靠。至于因对诉讼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而被排除的证据,将在"证据排除"部分进行讨论(见第148页)。

通过压迫手段获取的供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2款(a)项)

如果法院认为被质疑的供述是或可能是通过压迫手段获取的,则法院不得允许该供述被采纳。即使法院认为该供述是真实或可信的,这一规则仍然适用。

关键术语:压迫手段 oppression

压迫手段包括用酷刑、或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或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如果供述是通过压迫手段获取的,则必须予以排除。

不可靠的供述 unreliable confession(《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2款(b)项)

如果供述是因某些言行在特定情况下导致其不可靠而获取的,则该供述应被排除。此类情况包括:

违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参见第1章)(例如,未能指定适当的成年人或歪曲警方案件的证据强度);

嫌疑人的弱势性(例如,利用嫌疑人的学习障碍);

嫌疑人的情绪状态(例如,在嫌疑人明显因某种原因而感到情绪低落时要求其供述)。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必须自问的问题是,在这些情况下获取的任何供述是否可靠,而不仅仅是针对当前被质疑的供述。

复习提示

切勿忘记要特别注意因违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而排除供述的情况。 违反PACE守则并不会自动导致供述被排除,即使供述被排除,基于被裁定不可采纳的供述所获取的进一步证据也不一定会自动被排除。

不利影响 adverse effect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

在最后一节"证据排除"中,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第78条。概括而言,如果法院认为采纳供述将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不应采纳该供述,则该供述可能被排除。关于这一原则的应用,请见实例6.5。

考试警告

如果你遇到关于排除供述证据的多项选择题,谨记密切留意答案中有关排除权的措词:

如果供述是以压迫手段或不可靠的方式获得的,法院必须将其排除(即法院别无选择)。

然而,如果采纳供述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以行使裁量权,并可能将其排除。

实例6.5

詹姆斯因殴打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而在皇家法院受审,违反《1861年人身侵害法》第47条。控方计划提交一份据称是詹姆斯作出的供述。詹姆斯的律师询问詹姆斯关于这一所谓的供述时,詹姆斯解释称,他之所以作出供述,只是因为警员托马斯在审讯之前对他说了一番话。警员托马斯告诉他,如果他承认犯罪,警员托马斯会"让指控消失"。在录音讯问中,詹姆斯承认实施了袭击。

詹姆斯的律师如何质疑该供述的可采性?

詹姆斯的律师可以主张该供述是以不可靠的方式获取的。随后,法官将进行证据预审,控方可能会传唤警员托马斯作证;警员托马斯也将接受詹姆斯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法院将考虑在这些特定情况下,一般而言的供述(而不仅仅是这一具体供述)是否会被视为不可靠。控方必须向法院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以确保该供述不是在不可靠的情况下获得的。

品格证据 character evidence

一个人的品格证据可以在诉讼中使用。虽然良好品格和非被告人的不良品格都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SQE1考试大纲建议你只需了解被告人的被告人的不良品格;因此,这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关键术语:不良品格 bad character

不良品格是指证明被告人有不当行为或其有不当行为倾向的证据。"不当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或其他应受谴责的行为。它不包括以下证据:

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例如,在犯罪过程中对受害者进行种族歧视辱骂);

与该罪行的调查或起诉相关的不当行为证据(例如,试图藏匿犯罪时使用的武器)。

不良品格证据(即不当行为)的示例可能包括前科记录或参与暴力团伙的成员身份。

七种途径:《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

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是可采的。

不良品格证据只有在控方或共同被告人提出申请时,且符合《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 (1)(a)-(g)条款中的七种途径中的一种时,才能被采纳。这些途径如下:

(a) 所有当事方均同意采纳该证据。

(b) 该证据由被告人本人提出,或是在交叉询问中为引出该证据而提问的回答。

(c) 该证据是重要的解释性证据。

(d) 该证据与被告人和控方之间的重要争议点相关。

(e) 该证据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之间有争议的重要事项具有实质性证明价值。

(f) 该证据是为了纠正被告人造成的错误印象。

(g) 被告人对他人品格进行了攻击。

我们将依次简要介绍每种途径。

所有当事方均同意(《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a)条)

如果控辩双方均同意采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则该证据可根据此途径被采纳。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同时受审,则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必须同意,因为每名被告人可能有不同的利益。

由被告人本人提出(《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b)条)

被告人可能希望让法庭注意到自己的不良品格,例如,他们希望明确自己未曾因与受审罪行相同或相似的罪行而被定罪。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被告人试图淡化自己以前的定罪或应受谴责的行为,并在控方有机会提及之前主动控制这些信息的披露。

重要的解释性证据 (《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c)条)

如果不良品格证据有助于法庭了解整个案件,则可予以采纳。在以下情况下,证据属于解释性证据: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法庭将很难或不可能正确理解案件中的其他证据

证据对于了解整个案件的价值是巨大的。

与被告人和控方之间的重要争议点相关 (《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d)条)

如果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与控辩双方的争议点相关,则该证据可能被采纳。这是第101条第1款下最重要的途径。第101条第1款(d)项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显示被告人具有某种特定倾向。

关键术语:倾向 propensity

倾向是指做某事的可能性。就第 101(1)(d)条而言,倾向可指:

有触犯与被告人被控罪行相同的罪行的倾向(即,即相同描述的罪行,例如,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或相同类别的罪行,例如,盗窃)。

有不诚实的倾向(即,先前犯罪的实施方式表明其有不诚实的倾向,例如通过虚假陈述进行欺诈)。

为了确定是否应采纳不良品格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犯下被指控罪行的倾向,法院将参考Hanson因素,并考虑:

前科记录是否表明被告人有犯下与被指控罪行类似罪行的倾向;

如果是,该倾向是否使被告人更有可能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前科数量:虽然没有证明倾向所需的最低事件数,但前科越少,倾向的证据越弱;

控方案件证据的强度:如果其他证据很少或没有,采纳前科记录可能不公正;

每项定罪的具体情况,而非罪行的名称。

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之间争议问题的实质性证明价值(《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e)条)

辩方可以申请援引同案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以证明同案被告人有不诚实的倾向,或有犯下与双方共同被指控罪行类似罪行的倾向。

纠正被告人造成的错误印象(《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f)条)

如果被告人在诉讼前或作证时明示或暗示自己品格绝对良好,则可援引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来纠正这一错误印象。

对他人品格进行了攻击(《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1款(g)条)

该途径仅供控方使用:如果被告人声称诉讼中的某个人犯下了罪行或或行为应受谴责,则可以援引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被告人的这一指控可能是在起诉前接受警告讯问时、在被起诉或被告人知将提起诉讼时,或在审判中接受询问时作出。

采纳品格不良证据的程序

《2020年刑事诉讼规则》第21部分为引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提供了严格的框架。我们将在此逐一分析该程序的每个部分。

通知

如果控方或同案被告人希望引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他们必须起草并送达一份通知。该通知本质上是为了告知所有当事方,除非遭到反对,否则该证据将被采纳。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三个关键细节:

所依据的不当行为的事实(例如,以前的定罪情况);

关于如何证明这些事实的说明,以及

关于该证据为何可采的陈述。

表 6.4 详细列出了送达通知的相关时限。

表6.4:送达引入不良品格证据通知的时限。

+---------------------------------+------------------------------------+ | 控方起草并送达通知 | 共同被告人起草并送达通知 | +:================================+:===================================+ | 不超过: | 不超过: | | | | | --起诉后 10 个工作日 | --在治安 | | | 法院提出无罪抗辩后的20个工作日,或 | | --皇家法院无罪答辩后 10 | | | 个工作日 | 披露通知所依据的材料 | | | | | | 无论如何: | | | | | |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 +---------------------------------+------------------------------------+

对于希望援引自身不良品格的被告人,程序有所不同。他们必须:

口头或书面通知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在提出证据之前

如果在皇家法院,应在通知被告人意图引入其不良品格的同时,向陪审团提供任何所需指示的通知。

对控方或共同被告人的通知提出异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对采纳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通知提出异议,则必须起草一份申请书。申请会对通知提出质疑,并由法院决定结果。申请书必须在首次通知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庭官员和所有当事人,同时申请书必须说明:

被告人对通知中指出的哪些事实提出异议;

对于不当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承认哪些(如有);

为何该证据不可采纳;

为何采纳该证据将不公平;

对通知的任何其他异议。

对申请作出裁决

法院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审理申请,不进行听证,或延期审理申请。但是,除非提出申请的一方有合理的机会作出回应,否则法院不得在该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申请作出裁决。当结果确定时,法院必须宣布采纳或拒绝采纳该证据作为不良品格的理由。

法院排除不良品格证据的权力

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第101条第(3)款,法院拥有排除不良品格证据的一般权力。如果法律裁决者认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如果被采纳,将"对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法院不应采纳",则法院必须排除该证据。此项权力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控方根据第101条第(1)款(d)项或(g)项申请采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辩方申请排除该证据,或者如果被告人无代理律师,则由法庭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如果申请排除以先前定罪形式呈现的不良品格证据以证明犯罪倾向,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第101条第(4)款,要求法院必须考虑与这些先前定罪相关的时间跨度和构成这些先前定罪的事实。

本质上,距离希望援引的不良品格证据发生的时间越久,或者与希望援引的不良品格相关事实的相似性越低,援引该证据的可能性就越小(参见实例6.6)。

实例6.6

马克被指控犯有《1968年盗窃法》第1条规定的盗窃罪。据称,他从一家书店的收银台偷走了200英镑。马克在四年前曾有过两次定罪记录,当时他被判犯有与他目前被指控的罪行相同的罪名,但当时他偷的是几盒昂贵的饼干。控方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第101条第(1)款(d)项发出通知,试图将这些先前的定罪作为证明其有犯下相同或类似性质罪行的倾向的证据。辩方则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第101条第(3)款申请排除这些证据。

控方成功援引马克不良品格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马克的案件中,控方不太可能成功援引其不良品行证据。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第101条第(4)款的考虑因素,这些先前的罪行发生在四年前,而且这些罪行的细节与本案的事实相对不同,法院很可能得出结论,援引马克的不良品格会对当前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辩方的申请很可能会成功。

证据排除

虽然本章已经讨论了质疑特定类型证据可采性的一些方法,但我们现在转向考虑《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第78条,该条已在SQE1考试大纲中被明确提及。考生可能还需要了解普通法中排除证据的权力;然而,这一点并未在SQE1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及。因此,此处将不讨论普通法中排除证据的权力。

请结合图6.3及以下文本内容,掌握与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规定。

图 6.3:证据排除

说明

由于 SQE1 考试大纲已确定考生需要熟悉《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我们将把注意力集中在这里。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范围、适用与公平审判权

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如果法院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包括证据的获取方式,采纳某些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控方拟依赖的任何证据都可能不被允许。即使某些证据可以根据特定条款(例如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供述-见上文,供述证据)被排除,法院也可以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裁量权将其排除。

"诉讼的公平性"这一表述与每位被告人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密不可分。第78条旨在赋予法院广泛的裁量权,以排除那些采纳后会导致审判不公的证据(见实例6.7)。

考试警告

请注意,上述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定仅适用于辩方要求排除控方证据的情况。控方只能基于普通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即证明证据与争议事项无关)要求排除辩方证据。在多项选择题中,常见的问题是控方试图排除证据的情况;不要错误地认为第78条同样适用于控方。

实例6.7

马克是一名警官,他因公职行为不端而受审(SQE1 不要求你了解这一罪行)。控方认为,在一名同事被毒贩枪杀后,他应该更早地对求救电话做出反应。控方获得了闭路电视(CCTV)录像,称录像显示马克在接听电话后故意在一栋建筑后面闲逛,控方称这一证据证明了他的不当行为。然而,闭路电视录像质量很差,个人面貌也不清晰。辩方现在对监控录像的可采性提出质疑。

证据被排除的可能性有多大?

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该证据很可能会被排除。由于录像质量较差,无法确认图像中个人的身份,控方若向陪审团暗示图像中的人是马克,可能会具有偏见性。基于这一点,采纳该证据可能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不应被采纳。法官很可能会裁定排除该录像及其任何相关提及。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控方始终负有举证责任,使事实裁决者确信被告人有罪,而且他们必须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或使事实裁决者确信无疑。

特恩布尔指示并不总是必需的--只有当控方的案件完全或主要建立在有争议的视觉辨认证据上时才需要。

如果被告人在调查或审判期间未能回答问题,或者未能解释某些物品的存在或其出现在特定地点的原因,可能会对其作出不利推论。然而,仅凭这些推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通常是不可采纳的,除非希望依赖传闻证据的一方能够满足众多例外情况之一的要求。

供述是指全部或部分归罪于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可以以压迫或不可靠为由,要求排除任何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不良品格可以通过七种途径之一被采纳。

虽然每种证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排除规定,但法院仍保留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排除证据的一般权力。

SQE1式问题

问题 1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受审。他的辩护理由是认错了人,并辩称自己在重要时间并不在被指控的犯罪现场。控方唯一能证明该男子在重要时间出现在被控犯罪现场的证人已宣誓作证,尽管起初有些害怕,但还是愿意出庭。在庭审开始时,控方发现该证人由于控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混淆了庭审日期,他正在进行为期十天的跨大西洋航行,通讯不畅,时断时续。由于证人的陈述非常重要,控方申请将其作为传闻证据。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控方应采取的行动?

A. 控方应申请将该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理由是证人在英国境外,且确保其出庭并不合理可行。

B. 控方应申请将该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理由是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C. 控方应申请将该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理由是有证据表明证人对作证感到恐惧。

D. 控方应申请将该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理由是尽管已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联系到证人。

E. 控方应申请将该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理由是该陈述是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文件,因此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

问题2

一名妇女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审判即将开始。控方已履行了持续披露的义务,辩方也已审查了证据。在控方开始陈述案情之前,辩方解释说他们掌握了一些与控方证人医疗记录有关的新证据。虽然发现这些记录是非法获得的,但辩方认为它们对案件至关重要。控方提出异议,并辩称允许采纳该证据将对诉讼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该证据与争议事项关系不大,因此没有证明价值。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法庭可以选择排除证据?

A. 法院必须根据普通法中的相关性原则排除该证据,因为控方认为医疗记录与争议事项的相关性很小。

B. 法院可以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排除该证据,因为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且引入该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应当被排除。

C. 法院可以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排除该证据,因为控方认为医疗记录与争议事项的相关性很小,如果采纳该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应当被排除。

D. 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法中的相关性原则排除该证据,因为控方认为医疗记录与争议事项的相关性很小。

E. 法院必须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6条排除该证据,因为该证据是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的,且引入该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如此不利的影响,以至于应当被排除。

问题3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非法过失杀人罪。该男子表示不认罪,并即将接受审判。控方已披露其拟依赖的证据,其中包括一份在警方讯问中完全归罪于他的供述。尽管如此,该男子仍坚持不认罪。在与律师的会面中,该男子告诉他的律师,他之所以作出这份供述,是因为案件中的一名警察咄咄逼人地说:"如果你承认是你干的,对你会好得多。如果你认罪,法官会对你从轻发落。"审判即将开始,律师将此情况告知了辩护律师。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该男子与其律师的谈话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A. 辩护律师将告知控方,他们打算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因为该供述是在某些言行影响下获得的,这些言行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可以排除该供述。

B. 辩护律师将告知控方,他们打算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因为该供述是在某些言行影响下获得的,这些言行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应当排除该供述。

C. 辩护律师将告知控方,他们打算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因为该供述是通过压迫手段获得的。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应当排除该供述。

D. 辩护律师将告知控方,他们打算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因为该供述是在某些言行影响下获得的,这些言行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应当排除该供述。

E. 辩护律师将告知控方,他们打算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因为该供述是在某些言行影响下获得的,这些言行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可以排除该供述。

问题4 问题不完整

问题5

一名男子被指控蓄意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违反了《1861 年人身伤害罪法》第 18 条。该男子不认罪。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和皇家法院审判之前,控方发出通知,表示他们打算将该男子的不良品行作为证据。控方辩称,该男子四年前曾因殴打他人而被定罪,这证明他有暴力犯罪倾向。辩方打算反对采纳这一证据。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辩方为反对控方通知而需要采取的步骤?

A. 辩方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定,并在收到起诉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送达法庭官员和控方。

B. 辩方应首先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申请排除不良品格证据;如果采纳该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必须排除该证据。

C. 辩方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定,并在收到起诉通知后 14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送达法庭官员和控方。

D. 辩方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定,并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送达法庭官员和控方。

E. 辩方应首先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申请排除不良品格证据;如果采纳该证据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

问题解答

回答本章开头的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1. 正确还是错误?控方始终承担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答:错。虽然控方确实始终负有证明有罪的法律责任,但标准是 \"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换句话说,让事实仲裁者 \"确信\"。民事标准(优势证据标准)在此不适用。

2. 填空:证人因不在本国而无法出席审判以提供现场口头证据,其证据在___________情况下可作为传闻证据采纳。

答:因证人不在本国而无法出席审判以提供现场口头证据的证人,其证据可作为传闻证据予以采纳,条件是如果作出陈述的人亲自出庭,其口头证据本可予以采纳,作出陈述的人的身份已得到令法庭满意的确认(即法庭知道他是谁),且确保其出庭并非合理可行。

3. 正确还是错误?只有当供词是向正在调查被指控罪行的权威人士作出时,供词才可被采纳为证据。

答: 错误。即使供述是向没有权威地位或未参与调查涉嫌犯罪的人作出的,该供述仍然可能是可采的。供述的可采性并不取决于它是向谁作出的。

4. 对控方打算依赖的任何证据提出质疑的两项主要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控方证据,包括供述,可以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6条和第78条被排除。

SQE1式问题答案

问题1

正确答案是 B。这是因为在给定的选项中,以"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为由申请将陈述作为传闻证据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可能成功。选项A错误,因为尽管证人在英国境外且正在横渡大西洋(确保其出庭并不合理可行),但这是由于控方信息不充分造成的,而非证人的过错。选项C错误,因为证人并未因恐惧而不愿出庭,且恐惧并非申请的主要理由。选项D错误,因为这不是一个强有力的论点来支持将证据作为传闻证据采纳。尽管存在沟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暂时的,且证人的位置已知。选项E错误,因为虽然该证据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但该选项并未反映允许将证据作为传闻证据采纳的具体规定之一。

问题2

正确答案是D。这是因为控方反对辩方证据被采纳的唯一依据是相关性原则。选项A错误,因为排除无关证据的权力在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并没有义务必须排除。选项E错误,因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6条仅适用于供述证据;而本题涉及的是非供述证据。选项B也错误,因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仅适用于控方拟依赖的证据,而且即使辩方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仍然可能被采纳。选项C错误,因为控方根本不能依赖《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

问题3

正确答案是D。这是因为辩方必须告知控方他们对供述的可采性提出质疑,并向控方"主张"该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随后将举行一次证据预审,控方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非基于优势证据标准向法院证明该供述是可采的。如果控方无法做到这一点,法院必须排除该供述。选项A和B错误,因为在证据预审中,控方的证明标准不是基于优势证据标准。选项C错误,因为该供述并非通过压迫手段获得。选项E错误,因为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6条,排除证据的权力是强制性的而非裁量性的;法院必须排除该证据。

问题4 缺失

问题5

正确答案是 D。因为该答案列出了辩方为反对控方通知而首先需要做的事情,并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正确期限。选项 A 和 C 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包含了对控方通知做出回应的不正确的时间范围。选项 B 是错误的,因为辩方最初应当使用专门针对排除不良品格证据的程序提出异议;如果《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JA 2003)第101(3)条失败,《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1984)第78条才是一个替代选项。选项E错误,理由同选项B一样,且《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排除权属于法院裁量权。

7.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审判程序

务必掌握

本章将介绍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审判程序。就 SQE1 而言,你需要了解

举证责任和标准

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提交"无案可答"的动议

称呼方式和法庭礼仪

引导性问题与非引导性问题的区别

作证资格和强制作证性

特别措施

律师对法庭的责任

SQE 评估建议

在学习本章时,请记住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治安法院与皇家法院在审判程序上的差异

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之间的区别,以及与此有关的规则

个人在何种情况下有作证资格和强制提供证据

为协助证人提供证据而可能采取的任何特别措施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做一做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有些问题很难或记不住答案,请记下在复习时仔细研究该小题。

1. 是对是错?虽然辩方在直接询问时不被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但控方是被允许的。

2. 你来到皇家法院,注意到你的案件列出的审判法官是"The Honourable Mrs Justice Stevenson"。在法庭上你如何称呼Stevenson法官?

3. 安德鲁是一名 13 岁的男孩,被传唤到皇家法院作证。是否会对安德鲁采取特别措施,如果会,可能会采取哪些措施?

4. 在确定是否存在有案可答时应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请记住,你不需要记住案件名称,但必须了解该案件背后的法律原则。)

审判程序简介

在被告人对指控不认罪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第 3 章和第 4 章中,我们讨论了审判地点。作为提醒,被告人的审判地点取决于罪行的分类和被告人的抗辩。

此外,还适用特殊规则,规定案件必须在哪个法院审理。在本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审判程序,尤其是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

举证责任和标准

第 6 章对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进行了全面讨论。

称呼方式和法庭礼仪

一个相当简单但不容小觑的知识点,涉及所谓的称呼方式。

关键术语:称呼方式 mode of address

称呼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于指称或描述特定个人的名称。你必须熟悉的主要当事人是法官的姓名和审判中其他律师的姓名。

我怎么称呼法官?

在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知道法官的正确名称至关重要。表 7.1 概述了你在 SQE1 中需要了解的关键术语。

表 7.1:如何称呼法官?

+---------------------+-----------+------------------+----------------+ | > 法官类型 | 法院 | 当面称呼方式 | 书面函 | | | | | 件中的称呼方式 | +:===================:+:=========:+:================:+:==============:+ | > Lay Magistrates | > | > \'Sir\' or | > \'Mr/Ms/Mrs | | > | 治安法院 | > \'Madam\', or | > [fullname] | | > 非职业治安法官 | | > collectively, | > JP\' | | | | > \'Your | > | | | | > Worships\' | > | | | | > | 先生/女士/夫人 | | | | > "先生"或"女士 | > [全名] JP | | | | ,或统称为"阁下" | | +---------------------+-----------+------------------+----------------+ | > District | > | > \'Sir\' or | > \'District | | > | 治安法院 | > \'Madam\' | > Judge | | Judge(magistrates' | | > | > | | > courts) | | > "先生"或"女士" | (magistrates\' | | > | | | > courts)\' | | > 地 | | | > | | 区法官(治安法院) | | | > 地区法 | | | | | 官(治安法庭) | +---------------------+-----------+------------------+----------------+ | > Circuit Judge | > | > \'Your | > \'His/Her | | > (including | 皇家法院 | > Honour\' | > Honour Judge | | > Recorders and | | > | > [Queen\'s | | > Deputy Circuit | | > 法官大人 | > Counsel]\' | | > Judges) | | | > | | > | | | > 法官阁下[御 | | > | | | 用大律师]\"。 | | 巡回法官(包括记录 | | | | | 法官和副巡回法官) | | | | +---------------------+-----------+------------------+----------------+ | > High Court Judge | > | > \'My Lord\' or | > \'The | | > | 皇家法院 | > \'My Lady\' | > Honourable | | > 高等法院法官 | | > | > Mr/Ms/Mrs | | | | > 大人 \"或 | > Justice\' | | | | > \"夫人 | > | | | | | > 尊敬的大法官 | | | | | 先生/女士/夫人 | +---------------------+-----------+------------------+----------------+

我如何称呼一位同行的辩护律师?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您所指的辩护人是否

是律师(solicitor)或大律师(barrister):

律师(solicitor):"我的朋友"'My friend'(例如 \"我的控方朋友)

大律师(barrister):\"我博学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例如 \"我博学的辩护朋友\")。

法庭礼仪

表 7.2 提供了一些法庭礼仪的基本范例。

表 7.2:法庭礼仪

+-----------------------------------------------------------------------+ | 礼仪示例和解释 | +:======================================================================+ | 鞠躬 | | | | 进出法庭时,所有人 | | 员均需鞠躬。虽然看似向法官鞠躬,实则是对法官席位后方的皇家徽章(Royal | | Coat of Arms)鞠躬。 | +-----------------------------------------------------------------------+

作证资格和强制作证性

与作证资格和强制作证性相关的规则对于确定证人是否可以作证以及是否可以被强制作证至关重要。我们将依次考虑每个术语。

作证资格

首先,我们必须确定证人是否有能力作证。

关键词:作证资格 competent(competence)

证人的作证资格指其能够被传唤为控方或辩方作证。根据一般规则,所有人不论年龄或精神健全与否,均具有作证资格。

一般规则至关重要。然而,该规则也有若干例外。如果法院认为某人无法做到以下情形,则不认为其具有作证资格:

理解作为证人向其提出的问题,以及

给出可以理解的回答。

这被称为 \"可理解证言 \"(intelligible testimony test)测试,是对理解能力的测试,而不是对可信度或可靠性的测试。这种例外很可能适用于儿童和有精神障碍的人。

考试警告

请记住,法定推定是倾向于认为证人具有作证资格;只有在法官有理由怀疑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时,才应调查其资格。儿童的年龄或个人的残疾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必须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例如,虽然儿童的年龄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孩子的年龄越小,法庭诉讼程序拖延时间越长,孩子就越有可能无法理解问题并给出可以理解的回答。

对证人作证资格的任何异议应在证人作证之前提出,如果是在皇家法院,应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出。传唤证人的一方有责任在优势证据标准的基础上证明证人具有作证资格。可传唤专家证据来证明这种作证资格。

此外,特殊规则适用于被告人和共同被告人(表 7.3)。

表 7.3:被告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 可以作为控方证人作证? 可以作为辩方证人作证?


被告人 不可以 可以

共同被告人 不可以,除非他们已认罪、被宣告无罪、案件已分案另行审理,或总检察长提交了中止诉讼(nolle 可以 prosequi)(即正式通知放弃起诉)。


强制作证性

一旦证人被认定具有作证资格,他们即可自由作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不愿意自愿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该证人是否具有强制作证性

关键术语:强制作证性compellable (compellability)

如果一名证人具有作证资格,并且可以被法院依法强制要求作证,则称其具有强制作证性。根据一般规则,所有人都有作证的强制义务。

强制作证性的一般规则存在以下例外:

首先,被告人在其自身辩护中不具有强制作证性。这意味着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自己的辩护提供证据。然而,请记住,如果被告人在自身辩护中不作证,可能得出不利推论(详见第6章)。

其次,尽管被告人有资格为共同被告人作证,但他们并不具有强制作证性。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也有特殊例外。

被告人配偶的强制作证性

根据一般规则,被告人的配偶具有作证资格。然而,其强制作证性的规则则相对更为复杂。

关键术语:被告人的配偶 spouse of defendant

"配偶"一词包括已婚夫妻(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以及民事伴侣。然而,该术语(及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同居伴侣、前配偶、未来配偶及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配偶(后一种婚姻在英国法律中不被承认)。

规则取决于哪一方意图传唤配偶作证。第 7.4 表格列出了相关规则,另请参考实例 7.1。

表 7.4:配偶的强制作证性

+--------------------+-----------------------+------------------------+ | > 传唤配偶的一方 | 通 | 例外情况 | | | 常具有强制作证性吗? | | +:===================+:=====================:+:=======================+ | > 控方 | 无 | 如果被告人被指 | | | | 控特定罪行,其配偶可以 | | | | 被强制要求为控方作证。 | +--------------------+-----------------------+------------------------+ | > 辩方(即配偶) | 有 | 除非配偶是共同被告人 | +--------------------+-----------------------+------------------------+ | > 共同被告人 | > 无 | > 适用于控方的例外情形 | | | | ,在此情形下同样适用。 | +--------------------+-----------------------+------------------------+

关键术语:特定罪行 specific offence

"特定罪行"包括:

(a) 对配偶或在相关时间内未满16岁(即15岁及以下)的人实施的袭击、伤害或伤害威胁;

(b) 针对在相关时间内未满16岁的人实施的性犯罪;

(c) 企图或共谋实施,或协助、教唆、怂恿、促使或煽动实施上述 (a) 或 (b) 所述罪行。

因此,个人一般有权拒绝对其被告人配偶作证,除非被告人被指控特定罪行。

实例7.1

詹姆斯被指控违反《1861年人身侵害罪法》第47条,对21岁的马克实施袭击。詹姆斯的前妻萨曼莎和现任妻子凯蒂在案件发生时均在现场。控方正在编制证人名单,并寻求建议,了解可以传唤哪些证人作证。哪些证人可以被强制要求为控方作证?

马克是本案中的原告,因此他对于控方既具有作证资格,也可以被强制作证。萨曼莎是詹姆斯(被告人)的前妻,凯蒂是詹姆斯(被告人)的现任妻子。凯蒂可能试图依赖配偶不能被强制要求作证的规则。然而,当詹姆斯被指控犯有"特定罪行"时,配偶例外规则不适用。对马克的袭击不符合"特定罪行"的定义。因此,凯蒂不能被强制要求为控方作证;她可以拒绝对詹姆斯作证。然而,萨曼莎可以被强制要求作证,因为配偶例外规则只适用于现任配偶,而不适用于前配偶/民事伴侣。因此,萨曼莎可以被强制要求对詹姆斯作证。

特别措施

对于许多证人来说,出庭作证的经历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因此,可以允许证人在一种或多种特别措施的协助下作证。

关键术语:特别措施 special measures

特别措施通过减少作证时的压力,帮助弱势或受到恐吓的证人作证,并旨在提高证人证据的质量(也称为"获得最佳证据")。

特别措施适用于控方和辩方证人,但对于被告人的适用有限。

考试警告

"被告人"和"辩方证人"是不同的概念,切勿混淆,因为与特别措施相关的规则有所不同,即:

被告人 = 特别措施受限制

辩方证人 = 对特别措施没有限制

为了符合特别措施的适用条件,无论是在治安法院还是皇家法院,都需要考虑两个阶段的测试:

(a) 证人是否因弱势或受恐吓而有资格获得特别措施?

(b) 所有可用的特别措施(或这些措施的任何组合)是否可能改善证人作证的质量?

如果法院在这两个方面都满意:

法院将决定哪些措施(或措施组合)中哪一项有可能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证据的质量。

法院将发出指令,规定适用的措施。

法律要求审判法官提醒陪审团,任何在审判中使用的特别措施不得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即不能对被告人产生负面看法)。

我们将逐一考虑测试的每个阶段,然后再讨论可用的特别措施。

采取特别措施的资格

首先,证人必须有资格获得援助。资格条件分为所谓的\"弱势\"证人和\"受到恐吓的\"证人。

弱势证人 vulnerable witnesses

在以下情况下,证人被视为弱势证人:

听证时未满 18 周岁,以及

法庭认为,由于证人患有精神障碍或在智力和社会功能方面有严重缺陷,或证人有身体残疾或正处于身体失调状态,证人所提供证据的质量可能会降低。

受到恐吓的证人 intimidated witnesses

如果法院认为证人由于作证而感到恐惧或不安,从而导致证据质量下降,则该证人被视为受到恐吓。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法庭必须考虑一系列法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证人的年龄及心智成熟度;

证人是否有能力理解出庭作证而不是通过录像陈述的后果;

证人表达的任何观点,以及法庭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一项特殊规则适用于在性犯罪案件或某些涉及枪支或刀具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证人。在这些案件中,证人自动有资格获得援助,除非证人告知法庭他们不希望获得援助。

提高证据质量

如果法庭已确定证人有资格采取特别措施,则必须考虑法庭认为这些措施是否可能提高证人所提供证据的质量。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法庭必须考虑证人表达的任何意见,以及任何措施是否会妨碍证人的证据得到有效质证。

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对于弱势或受到恐吓的证人有各种规定。表 7.5 简要讨论了这些措施。请注意,法庭可指示对证人适用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表 7.5:特别措施的范围]{.mark} [表格缺失]{.mark}

协助被告人的措施

请注意,我们讨论的上述措施不适用于被告人。被告人唯一可适用的措施是在作证时使用视频连线。被告人可以通过视频连线作证,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他们患有精神障碍或在智力和社会功能方面有严重缺陷

由于该原因,他们无法以证人身份在法庭上有效地作出口头证词,并且

使用视频连线可以使他们更有效地参与诉讼。

特别措施的推定

对于性犯罪案件中在皇家法院作证的儿童和原告,适用特殊规则。

性犯罪案件中的原告:性犯罪案件中存在一项有利于原告的推定,允许其通过预先录制的主询问提供证据。

儿童证人:主询问必须作为录像证据(即非现场证据)被采纳。任何未通过录像提供的证据(如交叉询问)必须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这被称为"主要规则"。

"主要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证人告知法庭不应适用该规则,且法庭确信这样做不会降低儿童证据的质量,或

法庭确信遵守该规则不太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证人证据的质量(即特殊措施对证人没有帮助)。

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提交"无案可答"的动议

治安法庭和皇家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大致相似。两者都涉及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控辩双方举证以及提交"无案可答"动议的权利。

我们将依次简要分析治安法院(即简易程序审判)与皇家法院(即公诉程序审判)的刑事审判阶段。\"无案可答\"动议已在SQE1考试大纲中明确列明,我们将在此章节末尾单独讨论该动议。至于证据预审(voir dire),我们已在第六章作过探讨。

简易程序审判的阶段

下面简要介绍治安法院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基础上进行:

(a) 控方开庭陈述:检察官可概述控方案情,简明扼要地指出相关法律、概述事实并指出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控方还应提醒治安法官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被告人无权作开庭陈述,但在法院酌情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简要说明其认为的争议事项。

(b) 控方举证阶段:接下来,控方将提交其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将包括所称犯罪受害人、犯罪的任何其他证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据。所有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必须宣誓或郑重确认所言属实。检察官将对自己的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让证人接受辩方的交叉询问。然后,检察官将获准复询证人。如果证人不出庭,其证词将被宣读。被告人的警方讯问记录或该讯问的音频也将提交法庭。一旦所有证据均被采纳,控方将结案。

关键术语:主询问 examination-in-chief

主询问允许传唤方(即控方或辩方)从证人那里引出相关信息。主询问的目的是让证人以受控的方式讲述其所知情况。

关键术语:交叉询问 cross-examination

交叉询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其目的是检验证人的主证词(evidence-in-chief),质疑其可靠性,并削弱证人的可信度。

关键术语:复询 re-examination

复询发生在交叉询问之后,允许传唤方重申或澄清在交叉询问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在复询过程中,不得引入新证据,只能就交叉询问中出现的事项进行质询。

(c) 提交"无案可答"动议:在控方举证程序终结后,被告人可以提出"无案可答"动议(详见提交无案可答动议,第171页)。如果动议成功,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如果动议被驳回,审判将继续进行。我们将按照动议未获批准的情况继续讨论审判程序。

(d) 被告人提供证据的权利:然后,治安法官的法律顾问将向被告人解释他们有权提供证据,以及完全不提供证据或在提供证据时拒绝回答问题的潜在后果。

(e) 辩方举证阶段:随后,被告人将有机会向法庭提交证据。此过程与控方提交证据的程序相同。若被告人选择作证,且辩方拟传唤其他证人时,被告人必须作为首位证人出庭作证。

(f) 任何进一步证据:在辩方举证程序终结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后续可被采纳的证据(例如,为反驳已提交的证据而采纳的证据)。

(g) 控方结案陈词:控方随后可以发表结案陈词(或称"最终陈述") 。这种陈述只能在被告人有法律代理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无论是否有代理人,被告人已提交了除自身证词以外的其他证据。

(h) 辩方结案陈词:随后,辩方可以作出最终陈述,为其辩护提供支持。与控方不同,被告人方在发表结案陈词方面不受限制。

(i) 治安法官退庭和宣判:治安法官将 "退庭"考虑判决。然后,治安法官将返回公开法庭宣布判决。如果法庭判定被告人有罪,则必须给出充分理由解释其判决。然后,法庭将进行宣判或休庭听取量刑前报告。如果法庭宣判被告人无罪,则可对判决做出解释。无罪判决后,被告人将被法庭释放。

公诉程序审判的阶段

皇家法院的程序与治安法院的程序非常相似。为简明扼要起见,我们将只考虑诉讼程序中与治安法院不同的那些阶段。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基础上进行诉讼:

(a) 陪审团组建:将选任12名陪审员,并要求他们宣誓就职。法庭会向陪审团说明被告人所面临的指控,并告知陪审团,他们的职责是在听取证据后,裁定被告人对各项指控是否成立(通常称为将被告人\"交予陪审团裁决\")。

(b) 控方开庭陈述。

(c) 控方举证阶段。

(d) 提交\"无案可答\"动议(详见下文)。

(e) 作证意向:与治安法院不同,在辩方举证开始前,皇家法院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拟作证。若被告人回答\"否\",法庭需确认已向其充分说明作证权利及放弃作证的法律后果。

(f) 辩方开庭陈述:辩方仅在拟传唤除被告人外至少一名证人时,方可在皇家法院作开庭陈述。如前所述,治安法院不享有此项权利。

(g) 辩方举证阶段。

(h) 任何进一步证据。

(i) 控方结案陈词:控方的结案陈词权受到限制,限制方式与治安法庭相同。然而,皇家法院可酌情裁定准许控方发表结案陈词(当\"法庭认为适当时\")

(j) 辩方结案陈词

(k) 法官总结:法官随后将向陪审团总结案情。法官将对控辩双方陈述的案情进行总结,并就任何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指示。法官通常会为陪审团提供裁决指引,供陪审团在评议时参考。

关键术语:裁决指引route to verdict

裁决指引是一份有顺序的书面问题清单,用于为陪审团提供裁决的逻辑路径。这些问题应以事实为基础,并仅限于有关问题。裁决指引范例可参见《刑事法庭汇编》,该汇编是法官在向陪审团提供指导时使用的资源。

(I) 陪审团退庭并宣判:在法官总结证据后,陪审团将返回陪审室考虑其裁决。若陪审团有问题想问法官,或法官希望向陪审团提供进一步指示,陪审团可以被召回。陪审团向法官提出的问题通常必须在公开法庭上听取,并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律师可以就陪审团问题的适当回应提出意见。陪审团须作出全体一致裁决(即12名成员均同意)。若无法达成一致,审判法官可允许陪审团作出多数裁决。

关键术语:多数裁决 majority verdict

如果陪审团已讨论至少两小时十分钟,则可以允许他们作出多数裁决。作出多数裁决所需的陪审员人数取决于剩余的陪审员人数(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被解职):

12名陪审员:11-1 或 10-2

11名陪审员:10-1

10名陪审员:9-1

如果只有9名陪审员,则不能作出多数裁决。

如果裁定有罪,陪审团主席必须告知法庭有多少陪审员占多数,有多少陪审员占少数。然后,法官将向陪审团致谢并解散陪审团,然后开始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将案件延期,以进行量刑前报告)。如果裁定无罪,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并释放。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多数裁决,法官将解散陪审团;控方可能会要求在新的陪审团面前重审。

提交"无案可答"的动议

如上所述,在控方举证程序终结时,允许辩方提交\"无案可答\"动议。该动议既可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提出,亦可在公诉程序审判中提出。法庭必须给予控方就该动议进行陈述的机会(即辩称他们已经越过了相关的门槛,有罪与否的问题应由陪审团决定)。

关键术语:提交"无案可答"动议 submission of no case to answer

俗称"中途无罪裁决申请"(half-time submission),这是由辩方在控方举证结束时提出的(但有一些例外情况)。该申请旨在说服法官终止案件审理,理由是控方证据不足。

提出"无案可答"动议的认定标准,源自 R v Galbraith [1981] 2 All ER 1060 一案。

Galbraith原则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见实例 7.2,以帮助应用标准):

(a) 若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那么不存在任何问题,法官当然会终止案件。疑难情形往往出现在"存在证据但证明力极其薄弱"的案件中。

(b) 若法官认定,即使以对控方最有利的方式解读其证据,一个依法受指引的陪审团仍无法据此作出有罪裁决,则法官必须终止案件审理。

(c) 若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例如证人可信度)通常属于陪审团考量的事项,但如果有证据使陪审团可以合理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法官就应当允许案件由陪审团审理。

实例 7.2

James 被指控犯有抢劫罪,违反了《1968 年盗窃法》第 8 条。控方指控 James 非法闯入Mark 的房屋,并使用撬棍撬开门锁进入室内。在屋内时,控方主张 James 用撬棍威胁 Mark,以便抢走一台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几天后,James 在家中被逮捕。警方对 James 的住所进行了彻底搜查,但未能找到撬棍或笔记本电脑,也没有发现任何这两样物品曾经存在于 James 住所的证据。控方的案件完全依赖于 Mark 的证词。然而,后来发现 Mark 以不诚实著称,并且与 James 有私人恩怨。在交叉询问过程中,James 的辩护律师对 Mark 的证词进行了质疑,清楚地揭示出其证词存在重大漏洞和矛盾。此外,辩护律师还让 Mark 承认了他与 James 之间的私人恩怨。在控方举证结束后,James 的辩护律师提出 "无案可答"动议,要求法院终止审理。

法官在决定 James 是否有案可答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官将审查控方的全部证据(在本案中,仅包括 Mark 的证词及其在交叉询问中的表现,因为控方并无其他证据),并考虑在最有利于控方的情况下,合理指引下的陪审团是否可能仅凭 Mark 的证词作出有罪裁决。在本案中,法官很可能会同意"无案可答"动议,因为即便从最有利的角度来看,Mark 的证词仍存在重大漏洞和矛盾,并且有证据表明他对 James 怀有私人恩怨。再加上没有进一步的证据,陪审团很可能无法确信James有罪。因此,鉴于 Mark 对 James 的敌意以及其证词的不一致性,辩方可能会主张 Mark 捏造了这起抢劫案,并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抢劫。

考试警告

提交"无案可答"动议通常在控方举证结束后、辩方举证开始前提出。然而,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谋杀、过失杀人、谋杀未遂,或违反《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20 条或第 18 条的罪行,则必须在法庭听取所有证据(包括辩方证据)后,才能提出"无案可答"动议。因此,此类申请只能在辩方举证结束后提出。

如前所述,如果提交"无案可答"动议成功,被告人将被正式宣告无罪并释放。若提交失败,审判将继续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引导性问题与非引导性问题的区别

作为对刑事审判各阶段的理解的一部分,您还必须了解提问的不同方式。特别是,SQE1 希望您了解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之间的区别。

关键术语:引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

引导性问题是一个暗示答案的问题。引导性问题的答案通常只能是 \"是 \"或 \"否\"。例如,\"你看见詹姆斯坐在公园里,是吗?

关键术语:非引导性问题 non-leading question

非引导性问题是一个开放性问题,不暗示答案。证人可以根据所提供的答案畅所欲言。例如,\"当你看到詹姆斯时,他在哪里?

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将首先讨论与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有关的规则,然后举例说明如何区分这两种问题。

有关引导性和非引导性问题的规则

规则的不同取决于证人是在主询问还是交叉询问中接受质询。

主询问/复询: 在主询问过程中,通常不得提出引导性问题。通过此类问题获取的证据通常不可采纳,律师会被要求重新表述问题。但在以下情形允许主询问中使用诱导性问题:该证据没有争议(例如,涉及证人的姓名、职业等基本信息);或当证人被视为敌对证人(即不愿向法庭如实陈述)时。由于律师可以就无争议的问题使用引导性问题,因此从一开始明确哪些证据存在争议、哪些证据没有争议至关重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询问应使用非引导性问题。

交叉询问:交叉询问中允许(而且预期)提出引导性问题。

区分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

区分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并不总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您必须能够发现其中的区别,并了解如何发现其中的区别。

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句子的结构。以下面两个例子为例:

马克向你挥刀,不是吗?

马克在做什么?

前者是陈述句(\"马克向你挥舞着刀子\"),标语将其转化为疑问句("不是吗?")这是一个引导性问题:问题提供了答案,只要求证人同意。后一个例子是一个开放式问题,不暗示答案,允许证人自由发言关于他们希望提供的证据。表 7.6 为您提供了一些工具来判断问题是否具有引导性。

[表 7.6:区分引导性问题和非引导性问题 缺失]{.mark}

律师对法庭的责任

复习SQE: 《道德与职业操守》全面讨论了律师对法院及其委托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是,律师是法院官员,其行为必须符合首要目标(见第 5 章)。

《SRA行为守则》规定了律师应当遵循的职业原则与专业行为标准。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对法官的称呼方式需根据出庭面对的法官类型而定。了解法官的类别/级别是确定恰当称谓的关键。

所有证人通常都具备作证的资格,并且可以被强制要求作证。但对于被告人及其配偶,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特别措施允许弱势或受到恐吓的证人通过使用一些有可能提高证据质量的措施来提供证据。

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刑事审判阶段大致相同,包括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控辩双方举证、提交"无案可答"动议以及根据证据做出判决。

引导性问题是指暗示答案的问题,在主询问中通常不被允许,除非该证据没有争议。

律师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虽然他们必须以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但也不得误导法院。律师的行为必须符合首要目标。

SQE1式问题

问题1

一名男子在皇家法院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控方传唤一名女子作证,该女子声称目击该男子从犯罪现场逃离。辩方则主张该男子有不在场证明,并且案发时并未在犯罪地点附近。在主询问过程中,检察官问该女子:"你看到被告人从小巷里跑出来,对吧?"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检察官提问的法律立场?

A. 由于控方有权在主询问中提出非引导性问题,因此检察官的问题所获取的证据是可采纳的。

B. 由于控方在主询问中无权提出引导性问题,因此检察官的问题所获取的证据不可采纳,检察官将被要求重新表述问题。

C. 由于控方在主询问中可以针对无争议的证据提出引导性问题,因此检察官的问题所获取的证据是可采纳的。

D. 由于控方在主询问中有权提出引导性问题,因此检察官的问题所获取的证据是可采纳的。

E. 由于控方在主询问中无权提出引导性问题,因此检察官的问题所获取的证据不可采纳,且检察官现在无权再提出类似的问题。

问题2

一名妇女被指控蓄意伤人,违反了 《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18 条。指控称,该妇女向一名 16 岁女孩投掷酒杯,造成其面部严重划伤。控方希望传唤该妇女的丈夫出庭作证,证明他目睹了犯罪过程。该妇女的丈夫拒绝作证。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丈夫的法律地位?

A. 丈夫既具备作证资格,又可被强制要求作为控方证人作证。

B. 由于丈夫与被告人结婚,他既不具备作证资格,也不能被强制作证。

C. 丈夫具备作证资格,但不可被强制要求作为控方证人作证。

D. 由于该女子被指控的罪行属于特定罪行,因此丈夫既具备作证资格,也可被强制作证。

E. 由于丈夫是共同被告人,因此他不具备作证资格作为控方证人作证。

问题3

一名男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违反了《 1968 年盗窃法》第 1 条。该男子选择在皇家法院受审。该男子在法律上没有律师代理,他代表自己出庭。除他本人外,该男子不打算传唤任何证人。

以下哪项最准确地描述了与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相关的法律?

A. 控方可以进行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而辩方只能进行结案陈词。

B. 控方只能进行开庭陈述,而辩方可以进行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

C. 控方可以进行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而辩方也可以进行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

D. 控方只能进行结案陈词,而辩方只能进行开庭陈述。

E. 控方只能进行开庭陈述,而辩方只能进行结案陈词。

问题4

一名男子在治安法院被指控殴打他人。该男子不认罪,并在简易审判后被宣告无罪。

治安法官应如何宣布他们的决定?

A.治安法官有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来解释他们的决定。

B.治安法官可以对其决定做出解释,但不一定要这样做。

C.治安法官必须以判决书的形式说明理由,解释其决定。

D. 根据 《1998 年人权法》,治安法官有义务提供充分理由解释其决定。

E. 只有在该男子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治安法官才需要提供解释其决定的理由。

问题5

一名妇女在皇家法院被指控犯有抢劫罪,违反了 1968 年《盗窃法》第 8 条。在审判期间,一名陪审员因健康状况不佳而被解职,陪审团只剩下 11 名陪审员。陪审团现已退庭考虑裁决。三小时后,法官正在考虑向陪审团发出多数裁决指示。

以下哪项最准确地描述了与多数裁决有关的法律?

A. 法官可指示陪审团接受至少十人同意的裁决。

B. 因为只有 11 名陪审员,法官根本无法做出多数裁决指示。

C. 法官可指示陪审团接受至少八人同意的裁决。

D. 法官必须等待至少 4 小时 10 分钟,才能作出多数裁决决定。

E. 法官可指示陪审团接受至少九人同意的裁决。

问题解答

回答本章开头的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1. 是对是错?虽然辩方在直接询问时不被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但控方是被允许的。

答:错误。在主询问阶段,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引导性问题,除非所涉证据不存在争议,或该证人已被视为敌对证人。

2. 你来到皇家法院,注意到你的案件列出的审判法官是"The Honourable Mrs Justice Stevenson"。在法庭上你如何称呼Stevenson法官?

答:Stevenson法官将被称为 \"女士\"/\"夫人\"('My Lady'/'Your Ladyship'),因为她是在皇家法院开庭的高等法院法官。

3. 安德鲁是一名 13 岁的男孩,被传唤到皇家法院作证。是否会对安德鲁采取特别措施,如果会,可能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由于安德鲁未满 18 岁,他有资格接受特别措施。控方必须证明,采取任何特别措施都有可能提高安德鲁的证据质量。如果符合条件,主要规则是安德鲁的主询问将以录像方式采纳,任何进一步讯问将以视频连线方式进行。

4. 在确定是否存在有案可答时应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请记住,你不需要记住案件名称,但必须了解该案件背后的法律原则。)

答:如果法官认为,即使将控方的证据视为最有利的情况,合理指引下的陪审团也无法据此作出有罪裁决,那么在收到"无案可答"申请后,法官有责任终止案件。若控方案件的证明力强弱属于陪审团考量的事项(例如证人可信度问题),但如果有证据使陪审团可以合理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法官就应当允许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此规则称为\"Galbraith测试标准\"。

SQE1式问题答案

问题1

正确答案是 B。检察官提出了引导性问题,其所暗示的答案受到辩方质疑。因此,该证据不可采纳(选项 C 和 D 错误),检察官将被要求重新表述问题(因此,选项 E 也错误)。

问题2

正确答案是 C。丈夫具备作证资格,可以作为控方证人(因此,选项 B 和 E 错误),但丈夫不可被强制作证(因此,选项 A 错误)。配偶仅在被告人被指控特定罪行时才可被强制作证。本案涉及暴力犯罪,但并未针对 16 岁以下人士实施(因此,选项 D 错误)。

问题3

正确答案是 E。是否允许发言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有法律代理人或是否打算传唤除他本人以外的证人。在本案中,该男子既没有代理人,也没有传唤任何其他证人。因此,控方只能做开庭陈述,辩方只能做结案陈词。因此,所有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问题4

正确答案为B。由于该男子已获无罪判决,治安法官无需就其裁决作出解释;是否提供说明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权范围。治安法官仅在判定被告人有罪时,才负有说明裁判理由的法定义务。因此,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问题5

正确答案为A。当陪审团仅剩11名成员时,多数裁决的赞成人数不得少于10人(因此选项C和E错误)。选项B错误,因为只要至少有10名陪审员即可作出多数裁决(若仅剩9名陪审员,则必须达成全体一致裁决)。选项D错误,因为陪审团审议至少2小时10分钟后即可提交多数裁决,而非4小时10分钟。

8.判决

务必掌握

本章将介绍刑事诉讼后量刑的概念。为达到 SQE1 的目的,要求你了解:

量刑指南的作用

确定严重性(加重因素与减轻因素)

并罚刑(Concurrent Sentences)与连续刑(Consecutive Sentences)

减轻因素

刑罚类型包括监禁刑(custodial)、缓刑(suspended)及社区令(community orders)

Newton听证会

量刑概述

SQE 评估建议

在学习本章时,请记住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量刑指南的重要性及其使用方式

整体原则(Principle of Totality)及其与并科刑与连续刑的关系

量刑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某些听证何时适用

何时可以或不可以判处特定刑罚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做一做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有些问题很难或记不住答案,请记下在复习时仔细研究该小题。

1. 对还是错?有些严重罪行会被强制判处终身监禁。如果是真的,您能说出多少与 SQE1 相关的罪行?

2. 对还是错?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量刑指南,任何偏离指南的行为都会导致对判决的上诉成功。

3. 填空:Newton听证会的最佳描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法院可判处的一般刑罚分为哪两类?

量刑简介

一旦被告人认罪或被裁定有罪,法院将进入量刑程序。具体流程可能会因被告人是认罪还是被判有罪而有所不同。本章开头的概述图展示了法院在量刑时通常采取的一般方法。

必须在公开法庭上宣布判决,并说明判决理由。

关键术语:量刑目的purposes of sentencing

法院必须考虑以下量刑目的:

对罪犯的惩罚

减少犯罪(包括通过威慑减少犯罪)

罪犯的改造和复归社会

保护公众

罪犯向受其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做出赔偿。

考试警告

你可能会遇到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法院在判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的选择题。请务必核查被告人认罪或被裁定有罪的罪名,并确认是否适用强制性量刑要求。如果适用,则上述五个因素不适用。

量刑指南的作用

如前所述,某些罪行需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法官必须遵循该强制性规定,不得偏离。然而,对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其他罪行,量刑指南可帮助法院确定最合适的刑罚。

量刑指南是什么?

由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uncil)制定的量刑指南("指南")帮助法院对犯罪的严重性进行分类。量刑指南可在量刑委员会官方网站查阅:www.sentencingcouncil.org.uk

量刑指南有多种类型,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这些指南的详细内容列于表 8.1。

表 8.1:量刑指南的类型

+-----------------------------------------------------------------------+ | 指南类型和解释 | +:======================================================================+ | 量刑总则指南 | | | | 这些指南提供量刑方法的总体指导,并与具体罪行的量刑指南结合使用。 | | | | 这些指南包括《总则指南:核心原则编》;《社区 | | 刑与监禁刑适用指南》,和《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指南》(后者,详见第10章) | +-----------------------------------------------------------------------+ | 治安法院量刑指南 | | | | 治安法院的量刑指南为可由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提供了针对具体犯 | | 罪的量刑指南。此外,还包括解释性材料,协助治安法院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 +-----------------------------------------------------------------------+ | 供皇家法院使用的特定犯罪量刑指南 | | | | 刑事 | | 法院的量刑指南为经由公诉程序审理的犯罪提供了针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指南。 | +-----------------------------------------------------------------------+

法院是否必须始终遵循量刑指南?

一般来说,每个法院在量刑时必须遵循与被告人案件相关的量刑指南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量刑指南。法院只有在确信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偏离这些指南。

任何偏离指南的行为都可能引起对判决的上诉;上诉问题将在第 9 章中详细讨论。

复习提示

要熟悉这些量刑指南,请查看本系列《修订SQE:刑法指南》中详述的相关犯罪的适用指南。这不仅能帮助你加深对量刑原则的理解,还能辅助你复习 SQE1 的实体刑法内容。

阅读量刑指南

为了掌握量刑,了解量刑指南的结构非常重要。一般来说,针对具体罪行的指南会遵循相同的程序(或 \"步骤\")。我们将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些步骤,然后再讨论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

第 1 步 - 确定犯罪类别:法院应首先确定"犯罪类别",即:

第 1 类: 危害更大,罪责更重。

第 2 类: 危害较大而罪责较轻,或危害较小而罪责较重。

第 3 类: 危害较小,罪责较轻。

"危害"和"罪责"将在下文讨论:见确定严重性。

第 2 步 - 确定起点和类别范围:根据犯罪类别,法院随后必须确定每项犯罪的量刑起点及相应的类别范围。

关键术语:起点 starting point

根据犯罪在罪责和危害方面的分类,将确定一个量刑起点(详见下文, 量刑起点:危害与罪责)。该起点是在考虑任何额外加重因素或减轻因素之前的基准刑期,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罪行的严重性(详见下文,加重因素与减轻因素)。

关键术语:类别范围 category range

类别范围向法院建议,如果法院适用加重因素或减轻因素,可采取何种量刑形式。法庭认为罪行越严重,量刑将在范围内越趋向上限;反之,罪行越轻,量刑可能更接近范围下限。

第 3 步 - 考虑任何其他表明可以减刑的因素,如协助检方:给予或提供给调查员或检察官的协助应视为减轻处罚(见下文,减轻因素)。

第 4 步 - 认罪减刑:法院必须考虑早期认罪可获得的减刑(如有)(见下文,减轻因素)。

第 5 步 - 危险性评估:法院须根据危险罪犯条款,考量是否适用延长刑期(见第 10 章青少年罪犯)。

第 6 步 - 整体原则:法院必须考虑多重判决的相称性(见下文,并科刑与连续刑)。

第 7 步 - 赔偿与附加命令(SQE1 课程大纲未涉及)。

第 8 步 - 量刑理由:法院须阐明量刑理由及判决效力,包括违反量刑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 9 步 - 考虑保释期(电子监控宵禁)折抵(SQE1 课程大纲未涉及)。

抓住机会复习 SQE1 涵盖的具体犯罪量刑指南。现在,我们将继续讲解 SQE1 量刑大纲的其余部分。

确定严重性

一旦确定了某项罪行的相关指南,法院就会参考该指南来确定罪行的严重程度。

起点:伤害和罪责

法院在考虑任何罪行的严重性时,必须考虑:

罪犯在犯罪中的罪责

犯罪造成的、意图造成的或可预见造成的任何伤害。

最终,罪行的严重程度将决定监禁或非监禁判决是否合适(见下文的判决类型)。

罪责

法庭将审查的第一个因素是罪犯的罪责。

关键术语:罪责culpability

罪责指的是罪犯应受谴责的程度,以及其在犯罪行为中的所起的作用。评估时要参考犯罪意图和/或预谋的程度,以及策划的程度和复杂程度。

虽然每种罪行都可能有具体的、非详尽的例子来区分较高和较低的罪责等级,但图 8.1 显示了一般罪责的四个等级。

图 8.1:量刑中的罪责评估

说明

除上述因素外,对于某些需要认定罪责程度的犯罪,法院在评估罪责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策划程度高/罪犯起主导作用(表明罪责较重)

有证据表明进行了某些规划/罪犯发挥了重要作用

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计划/罪犯只起了次要作用(表明罪责较轻)。

在评估了罪责之后,法庭将继续评估所涉及的伤害程度。

关键术语: 危害 harm

危害的概念不仅限于罪犯实际造成的身体伤害。法院还可以考虑被告人意图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图 8.2 说明了指南所确定的四种一般危害程度,并辅以实例 8.1 进行说明。

图 8.2:量刑中的危害评估

说明

实例8.1

詹姆斯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因其违反《1861年人身侵害法》第20条,对马克实施了袭击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在马克告诉詹姆斯他的工作很糟糕之后,詹姆斯开始计划袭击马克,他了解了马克回家的路线,确定了埋伏点,购买了钝器并记下了他的计划。几周后,詹姆斯跟踪马克回家,并用钝器击打他的头部,造成头部重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马克后来无法工作,需要大量的心理干预。在法官宣判之前,詹姆斯向你征求意见。

关于詹姆斯的罪责和造成伤害的程度,你可以给他什么建议?

詹姆斯表现出较高程度的罪责,因为有证据表明他进行了高度策划,并且在袭击马克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需要告知詹姆斯,由于其罪责程度较高,他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量刑。这里的危害程度也较高,因为马克不仅遭受了身体伤害,还因此无法继续工作,并需要持续的医疗治疗。

加重因素

与犯罪量刑相关的加重因素可以是一般性加重因素或特定加重因素。

关键术语:加重因素 aggravating factors

加重因素是指可能使罪行更为严重的事实,从而为法院判处更严厉的刑罚提供依据。

加重因素可以来源于法定规定,也可以源自量刑指南。表 8.2 列举了一些(但并非全部)这两类加重因素的示例。

表 8.2:量刑中的加重因素

+----------------------------------+-----------------------------------+ | 法定加重因素 | 量刑指南中的加重因素 | +:=================================+===================================+ | 相关前科,应考虑: | - 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实施犯罪 | | | | | (a) | - 团伙作案 | | 前科所涉罪行的 | | | 性质及其与当前罪行的关联性;以及 | - 存在预谋证据 | | | | | (b) 前科距今的时间间隔 | - 从犯罪中获取高额利润。 | | | | | - 保释期间犯罪 | - 犯 | | | 罪发生地点(例如,在偏僻地区)。 | | - 基于受害者特定特 | | | 征的敌意(如种族、宗教、残疾等) | - 企图隐匿证据。 | | | | | - 袭击应急工作人员 | - 犯罪实 | | | 施过程中有他人在场(例如儿童)。 | | | | | | - 犯罪涉及使用武器。 | | | | | | - 已考虑在内的其他罪行。 | +----------------------------------+-----------------------------------+

如果法庭考虑到加重因素,则必须在公开法庭上说明。

已考虑在内的其他罪行 Offence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如表8.2所示,量刑指南规定\"已考虑在内的其他罪行\"(TIC)属于潜在的加重因素。

关键术语:已考虑在内的其他罪行 Offence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已考虑在内的其他罪行\"(TIC)指罪犯未被定罪但已承认的其他罪行(除当前量刑罪行外),罪犯可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虽然TICs可能被视为减轻因素(因其协助警方且未浪费时间),但法院仍可能判处反映罪犯整体罪责的更重刑罚。在以下情形,不应接受TIC:

TIC可能导致比已定罪罪行更重的刑罚;

出于公共利益需对TIC另行起诉;或

若接受 TIC,犯罪人可能规避更严重的后果(例如,禁止令或附加令),而这些后果本应在定罪时适用。

除加重因素外,法院还须考量任何可能减轻罪行严重性或反映个人从轻情节的事实。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减轻因素。

减轻因素

量刑过程的一部分是提请法庭注意减刑因素,旨在说服法庭从最初的起点开始减刑,并 \"减轻 \"任何加重因素的打击。这通常会在减刑答辩时进行。

关键术语:量刑从轻请求 plea in mitigation

在法院宣判前不久,法官或治安法官会听取辩护律师的量刑从轻请求。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相关量刑指南,试图减轻被告人所受的刑罚。辩护律师提出的任何减轻情节必须有事实依据,且律师不得在任何方面误导法院。

减轻因素

法庭在量刑时可考量任何相关事项。此外,法庭可行使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对各项减轻因素的权重分配。通常有两种基本形式的减轻因素可以作为依据:

与罪行相关的减轻因素

与罪犯相关的个人减轻因素

与罪行相关的减轻因素

与罪行相关的减轻因素通常与罪责较轻和危害较小的证据相吻合(如上所述)。辩护律师在试图对罪行进行分类时,会提请法庭注意这些因素。辩护律师还可能试图尽量减轻加重因素的影响或分量。

与罪犯相关的个人减轻因素

这些都是罪犯特有的因素。减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无前科/相关前科

良好/模范品格或行为

真情悔悟

与有关当局合作

受抚养亲属的唯一或主要照顾者

早期认罪(详见下文)

决心处理可能助长犯罪的行为

向检察官或调查员提供(或提议提供)的协助。

除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外,还可获得一份量刑前报告(PSR),用于支持减刑辩护。

关键术语:量刑前报告 pre-sentence report

由缓刑监督官编制的量刑前报告(PSR)通常详细载明以下内容:犯罪性质、犯罪行为成因、个人从轻因素、再犯可能性评估以及量刑建议。需特别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并无义务认同该报告内容。

早期认罪的减刑

法律要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早期认罪,因为这可能导致更宽松的量刑。法院尤其必须考虑

认罪的诉讼阶段

认罪时的情况。

《认罪减刑指南》(Reduction in Sentence for a Guilty Plea Guideline)详细规定了适用的减刑幅度,其具体内容见图 8.3。

图 8.3:早期认罪

说明

"第一阶段" 通常是法庭要求认罪或表示认罪并记录在案的第一次听证会。若在此之后认罪,最大减让幅度将适用递减标准。随着诉讼程序推进,减让比例递减(审判首日最高十分之一),最终可能归零。但需注意,此类减让仅适用于惩罚性刑期,对于诸如复归社会令或辅助令等判决并无减刑。此外,若要求被告人更早认罪显失合理,仍可适用三分之一减让。

并罚刑和连续刑

许多被告人可能因多项罪行被起诉,并被定罪或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同时执行(并罚)还是依次执行(连罚)。根据量刑委员会的意见,表 8.3 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并罚刑或连续刑更为合适。

表 8.3:并罚刑和连续刑

+---------------------------------+------------------------------------+ | 连续刑适用于以下情况 | 并罚刑适用于以下情况 | +:================================+:===================================+ | 基 | 基于同一事件或事实的罪行,例如: | | 于无关事实或事件的罪行,例如: | | | | - | | - | 单次危险驾驶行为导致多名受害人受伤 | | 罪犯在某一场合实施盗 | | | 窃,在另一场合攻击不同的受害人 | - 欺诈或相关伪造罪 | | | | | - | - | | 企图妨 | 持械抢劫,但武器犯罪仅作为 | | 碍与另一被控罪行有关的司法公正 | 抢劫的附属犯罪,且不具有明显独立性 | | | | | 《保释法》(Bail | 同类或类似罪行的系列犯罪,例如: | | Act)下的犯罪行为。 | | | | - 长期针对同一人实施的小额多次盗窃 | | 类似罪行,但并罚 | | | 不足以反映整体犯罪行为,例如: | | | | | | - 多 | | | 次盗窃,并对不同店员实施攻击。 | | | | | | - | | | 长期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 | | | | 其中一项 | | | 或多项罪行符合法定最低刑罚要求 | | | ,并罚可能削弱该规定的适用性: | | | | | | -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 | | | 以连续刑的方式规避法定最高刑罚 | | +---------------------------------+------------------------------------+

整体原则

无论如何,法院都必须考虑整体原则。

关键术语:整体原则 totality principle

当法庭对犯有多项罪行的罪犯进行判决时,法庭必须评估罪犯的总体犯罪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且相称的判决。

由此可见,\"整体 \"概念有两个方面:

首先,在对不止一项罪行进行判决时,判决应反映所有犯罪行为;判决必须是公正和相称的。

其次,有必要同时处理犯罪行为和罪犯的具体因素。

有鉴于此,法院随后将考虑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法院将:

根据相关指南考虑每项罪行的类别;

在此之后,应评估这些罪行应当适用并罚刑或连续刑。

刑罚类型

我们现在来看看判刑法庭可选择的刑罚类型和范围。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可分为两类:非监禁刑或监禁刑。

关键词:非监禁刑 non-custodial sentences

法院判处的不涉及监禁刑期的任何刑罚,均属非监禁刑。此类刑罚可包括罚金、释放或社区令等。

关键词:监禁刑 custodial sentences

监禁刑是指对罪犯判处一定期限的监禁,通常在所有其他形式的量刑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

虽然法院有一系列判决(包括监禁和非监禁),但 SQE1 考试大纲特别指出,你需要特别熟悉监禁刑、缓刑和社区令。

下面将依次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监禁刑 custodial sentences

法院可能会决定对罪犯判处监禁刑。在确定是否应当判处监禁刑时,法院必须考虑监禁门槛。

关键术语:监禁门槛 custody threshold

法院在考虑是否判处监禁刑时,必须参考监禁门槛("门槛")。该门槛规定,除非罪行足够严重,并且无法合理适用适当的非监禁刑,否则法院不得判处监禁刑。这本质上意味着,监禁刑应作为最后的手段。

即使考虑到这一门槛,量刑委员会也为法院判处监禁刑提供了指南。该指南规定

门槛测试只对最严重的罪行和罪犯保留监禁刑。

即使通过了门槛,也不应认为监禁刑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社区令可以充分限制罪犯的自由,同时满足任何复归社会要求,那么就不应判处监禁刑。

若判处监禁刑可能对一名已达量刑门槛临界点的罪犯的受扶养人产生影响,且影响程度将导致监禁刑与量刑目的不相称时,则不应判处监禁刑。

尽管社区令将在本章后续部分详细讨论,但某些社区矫正和[康复令]{.mark}须征得罪犯同意方可实施。这些命令包括酒精治疗令、药物滥用康复令或心理健康治疗令。若罪犯拒绝配合此类命令,法院仍可判处监禁刑。

监禁刑期的确定

当法院认为已达到量刑门槛且监禁刑是唯一适当选择时,应确定监禁刑期长度。一般而言,确定监禁刑期适用以下规定:

监禁刑期必须是法院认为与罪行/合并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最短刑期,且不超过允许的最高刑期。

如果罪犯经公诉(见第 3 章)被判定犯有可处以监禁的法定罪行,但没有限制最长刑期,也没有强制终身监禁,则最长监禁刑期为两年。除此情形外,皇家法院的量刑权通常仅受法定最高刑限制。

除上述情况外,值得注意的是,治安法院判处监禁刑的量刑权有限。表8.4汇总了治安法院的量刑权限范围。

表 8.4:治安法院的量刑


犯罪数量 最长监禁刑期


单一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 六个月(除非法规规定的期限更短)

两项或两项以上仅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 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单一两可罪行 六个月(除非法规规定了更短的期限)。从 2022 年 5 月起,将增至十二个月。

两次或两次以上两可罪行 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禁刑期后的释放

当罪犯已执行监禁刑期的一半时,一般必须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其释放到社区。罪犯随后必须遵守\"标准 \"和 \"规定 \"条件,许可证将一直有效,直至刑期期满。这种许可可能会被撤销,导致罪犯被送回监狱服完剩余刑期。

缓刑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暂缓执行监禁刑。这就是所谓的缓刑。

关键术语:缓刑 suspended sentences

缓刑是指对罪犯判处监禁,但并不立即生效,罪犯也不会被送进监狱。相反,罪犯可以返回社区,但必须遵守特定条件。发生\"触发事件\"(即再次犯罪或违反特定条件)会产生本章稍后讨论的后果。

如果法院判处 14 天以上但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可以缓期执行。与立即生效的监禁刑不同,判处缓刑并不妨碍法院同时判处社区令。表 8.5 说明了什么情况下适合判处缓刑。

[表 8.5 缓刑]{.mark}

+--------------------------------+-------------------------------------+ | > 适合判处缓刑 | 不适合判处缓刑 | +:===============================+:====================================+ | > --存在切实的改造前景 | > [--立 | | > | 即监禁是唯一适当的惩罚方式]{.mark} | | > [--立即监禁 | > | | 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mark} | > [- | | | -有多次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记录]{.mark} | | | > | | | > --罪犯对公众/社区构成威胁 | +--------------------------------+-------------------------------------+

执行期与监督期 operational and supervision periods

当法院判处缓刑时,必须在任何情况下规定该刑罚的执行期。如果罪犯在执行期内再次犯罪,缓刑可能会生效。执行期必须至少为六个月,但不得超过两年。

与执行期不同的是,法院只有在对罪犯的缓刑附加社区令时,才必须规定和指明监督期。监督期从命令下达之日开始,必须至少持续六个月,但不得超过两年,而且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执行期的长度。

违反要求或再犯罪的后果

如果罪犯因在监督期内违反任何指定要求(无合理理由未遵守任何规定)或在执行期内被定罪而被提审,法院可以下令:

缓刑立即生效,且刑期不予变更;

缓刑按替代的较短刑期立即执行;或

罪犯缴纳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金。

考试警告

上述后果仅适用于罪犯被判定犯有新罪行的情况;仅怀疑犯罪是不够的。在选择题 中要注意这一点。

上述后果的例外情况是,当法院认为在所有情况下,执行这些后果会显得不公正时(例如,监禁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则可以不采取这些措施。

社区令

法院可以通过社区令代替监禁刑。社区令是一种非监禁刑,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无偿劳动要求

康复活动要求

宵禁要求

心理健康治疗要求

毒品/酒精康复要求

电子监控要求

在判刑时,法院必须确定适用于罪犯的社区刑罚等级(即低、中、高)。这将影响例如社区刑期的长度或施加的限制。

实施社区令

法院只有在罪行"足够严重"的情况下,才可判处社区刑罚。此外,社区令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施行:

该罪行可判处监禁(除非罪犯过去曾被罚款三次或三次以上),以及

罪犯适合执行某种特定类型的社区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年满18岁,法院并不要求获取量刑前报告(PSR)。因此,[如果 PSR 建议发出社区令,则法庭]{.mark}

社区令必须包括上述命令之一,并可附带罚款。但必须牢记的是,社区令不能与监禁刑同时执行。

违反社区令的后果

在罪犯首次违反社区令时,负责监督的缓刑监督官必须向罪犯发出警告。如果在之前的 12 个月内已经发出过警告,则可将此事发回法院处理。如果年满 18 岁的罪犯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社区令,法院可以:

修改社区令的条款,可以增加一项要求或延长现有条款的期限,或

撤销社区令并重新判刑,如果最初有监禁刑,则可包括监禁刑

对罪犯处以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款

对故意和持续不遵守社区令的行为处以监禁刑罚,即使社区令所针对的罪行并未超过监禁门槛。

Newton 听证会

认罪后,法庭将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会就这些事实达成一致。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在事实方面存在争议,根据 R v Newton (1982) 77 Cr App R 13,法庭可能会举行Newton听证会(见实例 8.2)。

关键术语:Newton 听证会 Newton hearing

Newton 听证会是指:

法官听取证据,并就问题所在得出自己的结论,或

法官不听取证据,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若采用此方式,且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法官必须偏向辩方提出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

实例8.2

马克被控殴打詹姆斯,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违反了《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47条。控方指称,马克在詹姆斯酒醉的情况下对其殴打,造成严重瘀伤,并且将詹姆斯拖过马路和砾石地面,导致严重擦伤和沥青烧伤。马克对指控认罪,并承认自己造成了严重瘀伤,但否认曾拖拽詹姆斯,并否认自己导致了严重擦伤和沥青烧伤。马克称,严重擦伤和沥青烧伤是由于詹姆斯从陡坡跌落所致。

法院现在将采取哪些措施?

法院可能会通过Newton听证会听取证据,以确定詹姆斯的严重沥青烧伤和擦伤是如何造成的,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量刑。或者,法院可能不举行 Newton 听证会,直接接受马克的说法,并据此量刑。如果法院认定或接受马克并未造成沥青烧伤或擦伤,那么由于造成的伤害较小,对马克的量刑可能会较轻。

要点清单

本章涉及以下关键知识点。你可以利用这些知识点来安排复习,确保记住本章所涉及的每个知识点的关键细节。

必须遵守量刑指南,除非法庭认为不这样做符合司法利益

即使达到了监禁门槛,监禁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监禁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罪犯。

缓刑的最短期限为 14 天,最长期限为两年。

社区令不能与监禁刑同时执行;但如果监禁刑被缓期执行,则可以执行社区令。

所判刑罚应在公开法庭上宣布,并必须说明理由。

如果法院对多项罪行进行判决,则必须遵守整体原则,并根据总体犯罪情况做出公正、相称的判决。

SQE1式问题

问题1

一名女子被控谋杀,但最终被判定为非法行为过失杀人罪,因为她杀害了一名她怀疑曾在一次暴力而疯狂的袭击中杀害了她年幼女儿的男子。女儿死后,该女子寻求了心理辅导,但无法应对媒体关注和事件余波。她是一名单身母亲,独自在家照顾四岁的儿子,且无家人支持。这是她首次被判有罪,此前品行良好。法庭在听取有力的减刑陈述后,现拟对该女子作出量刑判决。

以下哪项最能说明该妇女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A.由于该妇女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并被认定犯有相关的杀人罪,法院必须判处其终身监禁。

B. 由于该妇女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法院可能会判处监禁刑。不过,鉴于该妇女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暂缓执行监禁刑,缓刑期不少于 14 天,但不超过两年。

C. 由于该女子被判犯有杀人罪,她将会被判处强制性的终身监禁,但考虑到她的个人情况,释放期限可能会被缩短。

D. 由于该女子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法院可能会判处监禁刑。不过,鉴于该妇女的情况,法院必须对监禁刑进行缓刑处理,缓刑期限不得少于14天且不得超过两年。

E. 由于该妇女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并被认定犯有相关的杀人罪,法院可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

问题2

一名男子被指控殴打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违反了《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47 条。在第一次被捕时,该男子与警方合作,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该男子随后认罪。地方法官休庭宣判,该男子向其律师询问他是否会因为在第一次听证会上认罪而获得减刑。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律师应向该男子提供的建议?

A.由于该男子是在最早的机会,即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自愿认罪的,因此法庭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因此,该男子很有可能获得四分之一的减刑。

B. 由于该男子是自愿认罪的,而且是在最早的时候,也就是在警察局,因此法庭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因此,该男子很可能获得四分之一的减刑。

C. 由于该男子自愿认罪,而且是在最早的机会,即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认罪,因此法庭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因此,该男子很有可能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

D. 由于该男子是自愿认罪的,而且是在最早的时候,也就是在警察局,因此法庭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因此,该男子很有可能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

E. 由于该男子自愿认罪,而且是在最早的机会,即在治安法庭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认罪,因此法庭可能会考虑这些因素。因此,该男子很可能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

问题3

一名男子因同一事实被判定犯有《1968年盗窃法》第9条规定的入室盗窃罪,以及《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47条规定的实际身体伤害袭击罪,现即将面临量刑。在听证前,该男子向律师咨询,针对其多项罪名,法庭可能采取何种量刑方式。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应该给该男子的建议?

A. 法院必须遵守整体原则,判处与此人的总体罪行相称的公正刑罚,然后决定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

B. 法院必须遵守整体原则,根据该男子的总体犯罪情况判处公正合理的刑罚,然后决定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

C. 法院必须坚持整体原则,根据该男子的总体犯罪情况判处公平公正的刑罚,然后决定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

D. 法院必须坚持整体原则,判处合理且与该男子的总体罪行相称的刑罚,然后决定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

E. 法院必须遵守整体原则,判处符合司法利益、与该男子的总体犯罪情况相称的刑罚,然后决定是连续刑还是并罚刑。

问题4

一名女子因违反《1968年盗窃法》第1条被定罪,并被判处12个月监禁,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执行期内,该女子被指控犯有《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第47条,但她否认这一指控。目前,第47条罪名的审判尚未进行。该女子希望就其缓刑的情况寻求法律建议。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应该给这位妇女的建议?

A. 第47条指控构成(缓刑)触发事件,该女子的缓刑将在首次听证时立即生效。

B. 第47条指控构成(缓刑)触发事件,该女子的缓刑必须在审判结束时立即生效。

C. 只有当该女子被定罪或认罪时,第47条指控才构成(缓刑)触发事件;若成立,法院在对该罪量刑时,可裁定其原缓刑判决按原始条款或修改后的条款立即生效,或并处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金。

D. 只有当该女子被定罪或认罪时,第47条指控才构成(缓刑)触发事件;若成立,法院在对该罪量刑时,可裁定其缓刑判决立即生效,或处以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金。

E. 只有当该女子被定罪或认罪时,第47条指控才构成(缓刑)触发事件;若成立,法院在对该罪量刑时,可裁定其缓刑判决按原始条款或修改后的条款立即生效,或处以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金。

问题5

一名男子目前正在服社区令,并被要求从事 250 小时的无偿工作。在最初判刑时,治安法官认为该罪行没有达到监禁门槛。有一天,该男子故意拒绝参加一天的无偿工作,他的缓刑监督官向他发出了警告。几周后,该男子再次拒不服从命令,治安法庭对其处以罚款。一个月后,该男子再次故意不遵守规定。该男子现已被带见治安法官,并就治安法官可能采取的行动征求其律师的意见。

以下哪项最恰当地描述了可以给该男子的建议?

A. 由于未达到监禁门槛,法院不能因该男子未遵守规定而判处其一定期限的监禁;法院只能对其处以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款,或修改其当前的命令。

B. 即使最初未通过监禁门槛,但由于该男子故意且持续不遵守规定,法院有权对其处以监禁刑。法院必须判处监禁并撤销其社区令。

C. 即使最初未通过监禁门槛,但由于该男子故意且持续不遵守规定,法院有权对其处以监禁刑。法院可以判处监禁刑,如果判处监禁,则必须撤销社区令。

D. 即使最初未通过监禁门槛,法院仍可将该男子送交皇家法院判处监禁。在这种情况下,治安法院无权判处监禁。

E. 即使最初没有通过监禁门槛,但由于该男子故意且持续不遵守,法院有权判处监禁。法院可以判处监禁,如果判处监禁,则必须暂停社区令,一旦从监狱释放,社区令将恢复生效。

问题解答

回答本章开头的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1. 对还是错?有些严重罪行会被强制判处终身监禁。如果是真的,您能说出多少与 SQE1 相关的罪行?

答:正确。谋杀罪是 SQE1 大纲中唯一一种无论情节如何都要求法院强制判处终身监禁的刑事犯罪。其他罪行,如抢劫和严重入室盗窃,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然而,这些判决并非强制性的。

2. 对还是错?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量刑指南,任何偏离指南的行为都会导致对判决的上诉成功。

答:错。法院必须遵守量刑指南,除非法院认为不这样做有利于司法公正。此外,虽然有时偏离量刑指南可能会导致上诉,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上诉会成功。

3. 填空:Newton听证会的最佳描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Newton听证会的最佳描述是在认罪或审判定罪后举行的听证会,法官在听证会上解决控辩双方之间的事实争议,然后再根据这些事实作出判决。

4. 法院可判处的一般刑罚分为哪两类?

答:法院可作出的判决有两大类,即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SQE1式问题答案

问题1

正确答案是 B。这是因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没有义务这样做;这就是选项 D 错误的原因。选项 A 和 C 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终身监禁只涉及对谋杀罪的认罪或判决,而不是过失杀人罪,尽管终身监禁的释放条件可以改变。选项 E 准确地说明了非法过失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是错误的。

问题2

正确答案是 C。这是因为法庭必须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而可获得的全部减刑是三分之一,而不是四分之一;这就是选项 A 和 B 错误的原因。选项 D 是错误的,因为尽管该男子在警察局承认了犯罪事实,而且这可能有助于他减刑,但最早认罪的机会是在第一次听证会上;这是因提前认罪而减刑的起始时间。选项 E 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必须而不是可以考虑相关因素。

问题3

正确答案是 A。这是因为法院必须遵守整体原则,而这一答案的措辞准确地反映了量刑的检验标准(量刑必须公正、相称并反映总体犯罪情况)。因此,选项 B 和 D 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的原因在于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法院必须判处连续刑,而选项E错误则是因为整体原则与司法利益标准无关。

问题4

正确答案为E。该选项最能体现法院在该女子被认定违反第47条后对缓刑判决的处置权限,不像选项D。选项 A 和 B 是错误的,因为此时她只是被指控犯有 第47 条罪行,还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在现阶段,这不是一个缓刑触发条件。选项 C 是错误的,因为法庭不需要启动判决并对该妇女处以罚金。罚款选项是启动缓刑的替代方案。

问题5

正确答案是 C。这是因为法院有权对故意且持续不遵守社区令条款的罪犯判处监禁(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社区刑罚将被撤销。然而,没有任何条文强制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处监禁,此即选项B错误所在。选项E错误则因法律并未规定罪犯在监禁期满后须重新执行原社区令。

9. 上诉程序

务必掌握

就 SQE1 而言,您必须知道

治安法院的上诉

通过[所述案件]{.mark}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皇家法院的上诉

关键: 治安法院的上诉; 皇家法院的上诉

刑事上诉概述

SQE 评估建议

在学习本章时,请记住在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上诉途径取决于案件是在治安法院还是在皇家法院审理

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时可行使的权力

控方在刑事案件中可上诉的有限情形

你已经知道了什么?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做一做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有些问题很难或记不住答案,请记下在复习时仔细研究该小题。

1. 对还是错? 被告人在皇家法院经陪审团审判后被判无罪。控方对这一结论不满,可就无罪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 哪个法院将审理在皇家法院进行公诉审判后对定罪提出的上诉?

3. 填空:如果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定罪________________ ,则被告人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会获上诉法院允许。

4. 被告人在治安法院被定罪,希望以治安法官在法律上有误为由提出上诉。上诉将在哪个法院审理?

上诉程序简介

在对被告人定罪(在少数情况下无罪释放)后,您可能会面临上诉问题。上诉是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调查结果提出质疑。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上诉结构如上图所示。重要的是,SQE1 不要求您了解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情况。

治安法院的上诉

如果被告人在治安法院被判有罪,他们有多种选择。与 SQE1 相关的两种上诉形式是

针对定罪或量刑:被定罪者可就定罪或量刑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

以案件陈述方式:如果诉讼的任何一方(控方或辩方)认为治安法官在法律上有错误,他们可以向分庭法院提出上诉。

重要的是,这些上诉途径也适用于在少年法庭被定罪的人(参见第 10 章)。现在我们将考虑第一种上诉途径:从治安法院到皇家法院。

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

在治安法院被定罪的被告人可通过的主要途径是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

考试警告

不要搞错: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仅限于被定罪的人;控方无权就无罪判决或量刑提出上诉。控方的上诉权仅限于通过案件陈述方式进行上诉。

针对定罪或量刑的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