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的形成
主观和客观测试
法院通常使用客观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在合理人看来是什么样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采用主观测试而不是客观测试来确定协议的存在。当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约人犯了错误时,适用主观测试。例如,当受要约人知道要约人并不打算将要约的条款理解为字面意义所暗示的内容时。记住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可以证明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约人是错误的,则要约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请注意,这一例外仅适用于与合同条款(例如价格)相关的错误,而不是与附带事项(例如物品的颜色)相关的错误。
拉斯提出售螃蟹。他之前与德尔菲娜有过联系,并提议以每只螃蟹 的价格向她出售一批螃蟹。两周后,他错误地提议以 10 英镑的价格将整批螃蟹出售给她。德尔菲娜接受了这个提议,但当拉斯提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时,他拒绝以 10 英镑的价格将整批螃蟹出售给她。德尔菲娜能否强迫拉斯蒂以10的价格将她的螃蟹寄售给她?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拉斯提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德尔菲娜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报价是一个错误,并且德尔菲娜无法合理地得出该报价反映了拉斯提的真实意图,那么答案是否定的。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offer)和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的区别在于:
要约的沟通必须足够精确,没有进一步需要商定的细节,以便被告知的人可以回答“是”,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进行沟通的人必须有意愿受约束。法院通过对沟通中使用的词语进行客观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意图。
曼彻斯特市议会向斯托尔发送了一份销售协议,并要求他签署该协议并在接受购买报价后将其返回给市议会。法院认为这种语言是明确的,并显示出如果受要约人签署协议并返回,则有明确的受约意图,因此这构成了一个要约。Storer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1974] 1 WLR 1403
广告是要约邀请,这是为了避免打广告的人面对突然的需求增加无法供应物品。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比如“给第一个找到我的猫的人500英镑”。
商品的陈列是要约邀请,即使有明确的价格。顾客挑选商品后结账视为要约,店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结账。同样的逻辑,网站一般也是要约邀请。但自动售货机可以视为offer.
拍卖会是要约邀请,出价是要约,拍卖师落锤是接受要约。但是无保留拍卖(auctions without reserve)视为要约,即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但如果注明了竞标条件,并表示评分最高者竞标,招标本身就应视为要约。
单方要约和双方要约
双方要约(bilateral offer)是换取对方的承诺。单方要约(unilateral offer)直接换取对方的履行。
“收集3个空可乐瓶以换取1瓶可乐”是一个单方要约。不需要通过言语接受,可以直接带着空瓶去兑换。
Offer必须沟通到offeree才能形成合同。
如果没有看到“找到我的猫奖励500英镑”的广告,即使找到猫还给失主也不能要求奖金。
但只要看到了上述广告,offeree交还猫的动机是无关的。如果他本来就是爱猫人士,即使没有奖金也一定会还回猫,依然可以要求500英镑的奖金。
镜子规则、反要约
普通法要求必须同意要约中的所有条款才能形成合同,这叫做镜子规则(mirror rule)。如果加入了新的条件,视为反要约(counter-offer),这将让原来的offer失效。
乙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甲表示可以支付80英镑。第二天甲同意100英镑购买。合同没有成立。80英镑是甲提出的反要约,会导致原要约失效。
乙邮寄一个合同提出以1000英镑给甲刷墙,合同中没有注明油漆品牌,甲注明了油漆品牌后寄还给乙,这视为一个反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接受要约可以通过言语,也可以通过行为。
上例中,乙收到甲的反要约后,开始用注明的油漆品牌刷墙并让甲知情,合同成立。
单纯询问是否可以分期付款不是反要约。
乙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甲询问是否可以分两周付款,乙拒绝。甲表示愿意全款,合同成立。
接受要约的方式
要约不能要求沉默也视为接受要约。
乙写信给甲,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如果三天不回复表示接受。甲收到后三天没有回复。合同没有成立。
各方相互发送自己的标准商业条款,旨在说服对方使用自己的标准条款时,这通常被称为表格打架(battle of forms)。通常的规则是当一方开始履行时另外一方最后发过来的表格是最终版。
如果要约对接受要约的方式规定地十分明确,则必须用指定的方式接受。
乙写信给甲,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如果需要购买必须发送电子邮件。则甲必须回复邮件合同才视为成立。
如果Offer对接受要约的方式没有规定地十分明确,则可以用任何不更慢的方式接受合同。
乙写信给甲,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如果需要购买请回信订购。甲如果能够以更快的方式,比如打电话、当面或传真接受要约,合同也可以成立。
Offeree必须确保offeror收到acceptance,并在offeror实际收到acceptance合同成立,
如果接受offer太小声导致offeror听不见,合同没有成立。
但接受单方要约(unilateral offer)不必通知offeror.
甲提出“收集3个空可乐瓶以换取1瓶可乐”,乙开始收集可乐瓶,不需要通知甲。
但是:
如果要约不禁止邮寄接受,则寄出acceptance之时合同成立。只要地址填写正确、通过邮局或皇家邮筒寄出,即使offeror从未收到acceptance合同依然成立,但交给邮递员或者快递的信不适用此规则;
传真通常以收到之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收到的,视为下个工作日开始时收到。
如果offeror知道offeree传真了acceptance,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阅读,有义务告知offeree重新发传真。
- 电子信息通常以offeror可以访问时视为收到。
Offer中可以注明邮箱规则不适用,也可以约定和上述几个规则不一样的生效方式。
乙写信给甲,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如果需要购买必须在10月1日之前收到订购单。甲10月1日寄出acceptance,3天后乙收到信。合同没有成立。乙的offer明确排除了邮箱规则。
要约的失效
Offeror可以随时撤回双方要约,但如果offeror承诺会保留offer一段时间,他必须做到。撤回要约在offeree实际收到revocation时生效。邮箱规则不适用。
单方要约必须通过和发布要约同样的方式撤回,但如果offeree已经开始履行,则无法撤回。
甲打广告“收集3个空可乐瓶以换取1瓶可乐”,乙开始收集可乐瓶,丙无动于衷。甲又打广告“空瓶兑换可乐活动已经结束”,乙依然可以继续收集可乐瓶并兑换,但丙即使没有看到活动结束的广告,也不再有资格参加活动。
要约可以注明失效的时间。即使没有注明,在合理时间后要约失效。
白菜摊要收摊了,摊主对大妈说2毛钱一斤,大妈第二天早上趁白菜新鲜时同意摊主的报价。大妈没有及时接受要约,合同不成立。
新的要约作废前一个类似的要约。
乙提出100英镑出售图书,甲无动于衷。乙又提出200英镑出售图书,前一个offer失效。
结合前面的反要约可以作废要约,要约的4种作废方式可以总结为:Revocation, Lapse of time, New offer, Counter-offer.
对价
对价的定义
为了让合同可以执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必须付出有价值的行动或承诺,用来换取对方有价值的行动或承诺,这个“有价值的行动或承诺”就是对价。我们把承诺人(付出的一方)叫做promisor,而对方(收益的一方)是promisee. 显然,合同的双方都既是承诺人,也是被承诺人。
Consideration is an act, or promise, of value in exchange for an act, or promise, of value.
对价必须显著(sufficient),但不必充分(adequate)。这句话对理解对价非常重要,对理解这两个单词也很重要。在英国,甚至允许用一粒胡椒(peppercorn)或者1英镑充当对价,只要这是合同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does not need to be adequate.
房东提出将房子用每个月一粒胡椒的价格租给房客,房客同意。这就是显著(sufficient)的对价。虽然,它可能没有反映房租的实际经济价值,也就是不够充分(adequate),但对价不需要充分。
交易的核心就是同一个事务在不同的人眼中价值是不同的。做题时,我们即使看到双方的差价悬殊,也不要认为没有对价。
因为急需用钱,甲将项链抵押给典当行换取10英镑是有效的对价,不能以项链价值远超10英镑取消交易。我们注意到,在交易的时候,10英镑正是甲要求的讨价还价的结果。
过去的对价
已经完成的行为不是对价。
Past consideration is not consideration.
甲找到乙丢失的狗还给乙,乙承诺给甲20英镑。这20英镑无法执行,因为找到狗是付钱的承诺之前已经完成的行为。
甲邀请乙给他的产品进行品牌运营,在品牌大获成功后,甲承诺给乙30%的股份。这个承诺可以执行,因为在甲邀请乙来工作的时候,即使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显然对此事应当支付报酬心知肚明(mutual understanding)。
既有的法律义务
根据既有的合同或者法律义务必须要做的事情,无法用来交换新的对价。
甲承诺用1000英镑换取乙在法庭上作证。事实上,乙已经收到了传票,他本来就有义务作证。甲的承诺无法执行。
甲受到第三方威胁,承诺给警方捐赠1000英镑,要求警方给他提供远超法律要求的安保。警方固然有保护民众安全的义务,但这里的安保超过了法律要求,所以是有效的对价。所谓的捐赠本质上是给警方的报酬,不能被字面名称所迷惑。所以这1000英镑可以执行。
将这个原则适用到合同的修改,就是单方面增加合同一方义务的行为因为没有对价而不可执行。
甲雇佣乙进行场馆建设,乙如实告诉甲无法在原本的合同到期之前完成。甲承诺乙如果能够按时完成,额外给1000英镑。乙按时完成了工作,但因为按时完成本来就是合同的义务,所以额外的1000英镑无法执行。
因为3名员工的辞职,酒吧老板承诺给剩下的员工多发1000英镑的奖金。然而,因为酒吧业务下滑,剩下的员工并没有从事更多的工作。老板的承诺无法执行。
但是,如果另一方增加了义务,对价可以执行。
同上例,因为员工的辞职,导致剩下的员工不得不从事更多工作。老板的承诺可以执行。
此外,虽然有原本的合同义务,但合同义务本来是针对其他人的,那么该合同义务可以成为新承诺人的对价。
甲雇佣侦探找到真凶,过了两天,乙也雇佣侦探找到真凶。侦探果然找到了真凶,侦探可以找乙执行费用。在乙雇佣侦探的时候,侦探固然有找到真凶的合同义务,但该义务是对甲的,不妨碍侦探执行乙提供的新的对价。
修改合同的例外
承诺方承诺多付钱,并因此获得了实际利益(practical benefit),那么承诺方的义务是可以执行的。
甲雇佣乙进行场馆建设,乙如实告诉甲无法在原本的合同到期之前完成。甲和明星签了演唱会合同,如果场馆无法按期完成会被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甲承诺乙如果能够按时完成,额外给1000英镑。乙果然按时完成了工作。虽然按时完成本来就是合同的义务,但是甲的承诺给他带来了额外的好处,即避免高额的违约金,所以他的承诺可以执行。
上面这个例子是很常考的对价例外,仅仅因为承诺方害怕对第三方违约,就可以执行他的承诺。但注意,少付钱没有“实际利益”例外。
甲雇佣乙进行场馆建设,甲告诉乙自己现金流不足,所以要少支付1000英镑。乙同样现金流不足,甲违约会造成乙对下游供应商违约,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但甲少支付的钱款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而少付钱没有“实际利益”例外,所以在甲支付了剩下的工程款之后,乙依然可以要求甲支付少给的1000英镑。
甲雇佣乙进行场馆建设,甲告诉乙自己现金流不足,所以要少支付1000英镑,但可以比原定日期早一个月支付。乙同意。注意这里是有对价的,修改后的合同可以执行。
甲雇佣乙进行场馆建设,甲告诉乙自己现金流不足,所以要少支付1000英镑,但交付方式由支票改为银行电汇。乙同意。不同的交付方式或者交付地点可以认为是对价,修改后的合同也可以执行。
少付钱但依然满足对价还有另外三个例外。
- 对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少付款;
在上例中,甲如果因为现金流不足召集所有债权人协商只能支付80%的债务并获得所有债权人同意,则有效地减少了所有债务。
- 通过第三人付款满足;
在上例中,甲安排场馆的承租人支付减少后的金额,乙同意。承租人付款后,乙无法再要求甲支付少给的1000英镑。
- 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禁反言是英国法律中重要的知识点,这个理论要求人们在作出承诺且对方基于该承诺作出安排后,承诺人不得返回。按照这个思路做题几乎总是不会错。在这里,用禁反言主张没有对价地少付钱必须满足4个条件:
允许对方减少承诺必须是明确没有歧义的(clear and unambiguous);
是修改合同,不是形成合同;
被承诺方依赖了合同;
用对价理论追缴少付的钱款是不公平的。
疫情期间,租金大跌,房东于是允许房客每个月少付500英镑房租,为期一年。一年之后,疫情好转,房租恢复。租客显然依赖了房东的承诺,否则他们会搬去更便宜的房子,少付钱的承诺虽然没有对价,但因禁反言而有效,房东不得追回租客少付的房租。
法律关系的意图
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
甲约乙晚上去看电影,乙同意。结果乙没有赴约,甲是否可以起诉乙违约?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双方显然没有意图建立法律关系,他们约定只被道德约束,而不受法律约束。反之,如果人们打算被法律约束,我们称之为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An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exists when people are willing to be legally bound by the agreement.
推定和反驳推定
英国法律认为,
在社交和家庭背景下,推定(presumption)各方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这种推定可以被证据反驳(rebuttable);
在商业背景下,推定各方具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同样,这种推定可以被证据反驳。
反驳社交和家庭背景没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可以考察下面4个方面:
- 协议越确定,越能反驳推定;
妈妈给儿子说,你听话就给你100英镑的零花钱。“是否听话”是非常主观和不确定的,无法反驳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 双方越不友好,越能反驳推定;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虽然,法律上他们还是夫妻,但因为他们不再友好,显然打算被协议绑定。
- 协议越严肃,越能反驳推定;
男女朋友各自请律师起草并签订婚前协议。虽然,他们非常亲密,是在社交背景下。但因为该协议非常严肃,他们显然打算被协议绑定。
- 对方越是依赖了承诺,越能反驳推定。这种依赖是对自身有损害的(relied on the agreement to their detriment)。
父母承诺如果女儿放弃工作来照顾他们,就把房子送给他们。女儿放弃了工作给二老送终,这显然是对女儿有损害的(工资、劳动力)。所以反驳了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上例中的情形还有多种考法,我们再来介绍一种对价的考法。
临终之前,父母对女儿的照顾很感激,答应把房子送给女儿。然而死后发现父母的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儿子。女儿对父母的照顾是过去的对价,父母的承诺因为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到房地产和遗嘱篇,这种情形还会结合房地产交付的要求进行考察。
反过来,在商业背景下,反驳各方具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的推定要难得多。第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的语言明确不受法律约束。
“框架协议”(agreements to agree),“备忘录”(memorandum),“只被面子约束”(binding in honour only),“具体条款见合同”(subject to contract)通常是不愿意被法律约束的明确语言。
安慰信(comfort letter)是否受到法律约束则不能只看文件名。如果在被邀请提供担保时明确拒绝提供担保,但愿意写一封安微信,阐述母公司政策是子公司始终有能力偿付债务,债权人无法基于安慰信要求母公司偿还债务。我们可以看到,这封信的内容不是对未来履行担保的承诺,只是对目前公司政策的阐述。法院还考虑了母公司已经明确拒绝提供担保的事实。Kleinwort Benson Ltd v Malaysia Mining Corporation Bhd, [1989] 1 WLR 379
广告词是否被约束要看具体情形,明显是噱头或吹捧的广告,比如方便面和汉堡的宣传图片,不能作为受法律约束的意图的证据。但“不含转基因大豆”“富含DHA”“保本年化收益”则是可以形成法律关系的广告词。
第二种反驳商业背景下双方建立法律关系推定的情况是合同太过模糊不清(vague)或者缺乏关键条款(essential term)。
甲乙约定交易合理数量的零件。协议缺乏确定性而无效(void)。
甲乙2024年成功交易500个零件。随后,又在2025年约定交易500个零件,却没有约定是什么零件。显然该合同是2024年合同的延续,可以继续参考2024年的交易习惯甚至价格,合同不会因为模糊不清而无效。
精神失常、醉酒
合同可能因为签订的一方精神失常而可撤销(voidable),要求
一方签订协议时不具备精神行为能力;并且
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精神失常的情况。
这里我们学了两种合同瑕疵,第一种无效(void)的合同自始无效,第二种可撤销(voidable)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精神失常的人)有权撤销,但也可以不撤销。
如果精神失常的人撤销合同,它需要为必需品支付合理的价格。
醉酒或被药物影响的人(intoxicated)签订的合同完全参考精神失常者的规定。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可以被未成年人撤销,但要为必需品支付合理的费用。Minors’ Contracts Act 1987
购买一系列昂贵的衣服可以被未成年人撤销,卖家不能主张是必需品。Nash v Inman [1908] 2 KB 1 CA
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将其根据合同获得的物品归还给另一方。但如果未成年人享受的是服务,或者货物消耗、丢失、损坏,则卖家自己承担责任。
在上例中,法院可以命令未成年人将衣服还回去。但如果未成年人弄丢了,卖家只能认栽。
注意和精神失常、醉酒不一样,并不要求对方知道是在和未成年做交易,未成年人依然可以撤销。
未成年人受就业、教育和培训协议的约束,除非他在合同中的损失大于收益。
俱乐部和16岁的球星签约,可以给球星带来百万收益,合同不能被未成年人撤销。
在公平的情况下,如果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可以撤销担保协议。
企业能力
公司可能超出他的营业范围行事,只要对方出于善意(good faith),公司也将受协议约束。即使对方知道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也是如此。
合同相对性与第三方
合同相对性
一般原则是,只有合同双方可以基于合同提出索赔。这叫做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非合同方,又叫做第三方(third party),无法主张合同权益。
轮胎厂和总经销商约定不低于某价格出售轮胎,总经销商又与分销商约定不低于某价格出售轮胎。分销商没有遵守约定。轮胎厂不能直接起诉分销商,因为没有合同相对性。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Ltd v Selfridge & Co Ltd [1915] AC 847 HL
我们需要熟悉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CRTPA),它允许第三方在某些情况下
执行违约补救措施;以及
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为依据。
根据CRTPA 1999允许第三方获得权利和救济必须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第三方可以执行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可以指名道姓地提及第三方,也可以提出某个类别的人),或者
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旨在赋予第三方利益,除非合同刻意排除掉了让第三方执行该条款。
保险公司对安保公司的过失进行担保。随后,银行和安保公司约定将过失和“任何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到10000英镑。“任何担保人”显然包括了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依赖该条款认为自己的保额也被限制到了10000英镑。
平行合同
如果无法根据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原告或许可以主张被告通过单方面允诺,产生了一个平行的合同(collateral contract)。
甲看到油漆商10年不掉漆的广告,雇佣乙刷漆,要求乙用油漆商的油漆。油漆一年后就被洗掉了。虽然在乙和油漆商的合同中,甲因为是第三人而没有相对性,但甲可以主张他看到油漆商的承诺后,和油漆商形成了一个平行的合同,直接对油漆商追索。Shanklin Pier Ltd v Detel Products Ltd [1951] 2 KB 854
转让
合同权利可以转让(assignment)给第三人,除非被合同条款禁止。转让必须书面,且必须让合同义务方知晓。
信托
我们还没有系统学习信托(trust),暂且认为是受托人(turstee)为受益人(beneficiary)保管钱财。在明确安排下,受托人当然可以代表受益人执行合同权利。
俱乐部和16岁的球星签约,约定母亲作为受托人保管薪资,直到球星满18岁。母亲,作为信托的受托人(turstee),有权向俱乐部要求支付球星的薪资。我们到信托章节会学习,母亲不能将这笔钱挪作己用。
代理
如果代理人(agency)代理委托人行事,合同效果是合委托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合同。
方便合同原则(contracts of convenience)允许在家庭假期、订餐、团队租车的时候同时代表自己和他人签订合同,并为自己和这些人一并主张损失。
甲和妻子、孩子定了一个假日酒店,但酒店服务非常糟糕,甲不仅可以为自己的不适、不快、不便和不安(discomfort, vexation, inconvenience and distress)索赔,还可以代表家人这么做。Jackson v Horizon Holidays Ltd [1975] 1 WLR 1468
St Martins Property例外允许合同一方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另一方起诉,前提是双方都知道第三人会成为利益相关方。通常发生在物业的转让和出租中。
甲雇佣乙进行大楼建设,随后将大楼卖(租)给了丙。丙发现大楼有瑕疵。虽然,丙无法基于合同相对性起诉乙,而甲又似乎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但甲依然可以代表丙起诉有瑕疵的工程方乙。
合同条款
合同前的声明
在合同之前一方的声明(pre-contractual statement)可能被视为:
条款(term),它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陈述(representation),它是为了诱导对方签合同,虽然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但虚假陈述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夸张(puff),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这种说法无意产生法律后果。
夸张是很好分辨的,比如方便面和汉堡的宣传图片,区分条款和陈述是一类专有的题型,有下面4个判断标准:
声明人越有专业知识,越有可能是条款;
声明人越是知道如果不是因为该声明,对方不会签订合同,越有可能是条款(importance attached test);
啤酒花未使用硫磺的合同前声明是一个条款:如果含有硫磺,对方不会购买啤酒花。Bannerman v White [1861] 142 ER 685
声明人越是表现出他愿意为声明的虚假承担责任,越有可能是条款;
声明人越是让对方检查该声明的真实性,则反过来,越有可能是陈述。
违反声明
违反条款,对方可以主张期望赔偿金(expectation damages);终止或确认合同(terminate or affirm)。
违反陈述,对方通常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可以主张信赖赔偿(reliance damages);撤销合同(rescind)。
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说的是合同应当以书面为准,它预设所有先前的条款或者陈述都应该合并在书面合同中,但某些条件下可以被推翻。有时候会在合同中加入完整协议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这加大了推翻该预设的难度。
口头证据规则不适用于默认就隐含在合同中的条款(implied terms),它不需要在合同前作出声明就会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有如下几类隐含条款:
- 法律中隐含的条款(terms implied in law);
房东将一座塔楼租给租户,塔楼的维修状况非常糟糕:电梯经常坏,垃圾槽经常堵塞。租赁合同只规定租客的义务,并未规定房东的任何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法原则创设法律,认为租约中隐含了房东应采取合理措施定期维修并保持塔楼公共部分可用状态。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1977] AC 239
雇佣合同中隐含了一项条款:雇主不得以可能破坏或损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心和信任关系的方式行事(destroy or damage the relationship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between an employer and an employee)。
- 事实中隐含的条款(terms implied in fact);
甲给乙一个选择权,让他有3000英镑的价格买自己的一块地。乙购买后立刻送给了自己的妹妹。如果甲乙订立协议时,有一个好事者建议他们加入“乙买下地块后不能送给其他人”的条款,他们会立刻同意,那么就认为这个条款被隐含在合同中。所以乙构成违约。这叫做“好事者测试”(officious bystander test)。Gardner v Coutts & Co [1968] WLR 173
在码头和船只的协议中,双方都知道潮水退去时船只会搁浅,合同显然隐含了河床足够安全、搁浅时船底不会受损的条款,否则合同无法想双方预料到的那样进行。这叫做商业效用测试(business efficacy test)。The Moorcock [1889] 14 PD 64
- 习惯中隐含的条款(terms implied by custom);
只要不与合同的明示条款相冲突,合同中可暗含一些条款,以反映特定行业或市场的既定和众所周知的习惯和惯例。
- 法条中隐含的条款(terms implied by statute)。
在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B2B)的交易中,我们要学习下列隐含的条款:
卖方有权出售货物;Sale of Goods Act (SGA) 1979
如果货物是按描述出售的,则应与描述相符;SGA 1979
货物质量令人满意,除非明确指出缺陷,或者缺陷是买方在检验货物时本应发现的;SGA 1979
如果货物是按样品销售的,与样品一致;SGA 1979
如果卖方提供的是服务,则应当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提供服务。Goods and Services Act (SGSA) 1982
在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 to consumer,B2C)的交易中,我们学习Consumer Rights Act (CRA) 2015规定的下列隐含的条款:
物品质量令人满意;
货物合理地适用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前向商家说明的任何特定用途;
货物与描述相符,和事前展示过的样品、模型一致;
在提供服务时应合理谨慎并使用适当技能,并且
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服务。
解释合同
如果合同中的文字是明确的,那么法院将通过他们认为合理的人的观点来解释这些文字,而不考虑商业背景。这种方法有时被称为four corners approach,因为它只关注一张纸的四角内包含的内容。如果合同中的文字模棱两可或不明确,法院可以使用行业惯例来解释合同。
约定利率清晰指出为年化10%的复利,虽然远超行业惯例,但约定是有效的。无论是行业惯例,还是一方商业上的不谨慎,都无法修改合同。Arnold v Britton [2015] UKSC 36
不公平条款
通过签名纳入合同
条款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必须首先通过签名、合理通知、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纳入合同。
一般原则是,即使签名人没有仔细看条款,免责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但签名不能是通过虚假陈述获得的。
干洗店的收据上写着干洗公司不对婚纱的任何损坏负责,但店员解释说这个条款不适用婚纱本身,结果洗完后婚纱果然损坏了。客户的签字是通过虚假陈述获得的,应该无效。Chemical Cleaning & Dyeing Co [1951] 1 KB 805
如果签名人并非自己的过错,无法理解所签署的文件,导致他签署了一份和他理解内容相差特别大的文件,可以主张签名对自己没有约束力(non est factum, it is not my deed)。
因为没戴眼镜看不清合同条款,以为签署的是赠与房子给侄子,实际上是以3000英镑的价格交易给侄子。法院认为,这份文件和他理解的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而仅仅因为没戴眼镜就不仔细检查合同,可以说签名人自己也有过错。最终签名人无法主张non est factum. 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 [1971] AC 1004
通过通知纳入合同
一些条款可以仅通过通知就纳入合同,要求1. 及时;2. 采取合理措施让对方注意到条款,且3. 通知文件通常具有合同效力。
火车票正面信息,即使没有乘客签名,通常也纳入了合同。如果背面有对乘客不利的信息,则需要在正面提醒乘客看背面。
作为对比,公园门票就只是付款的凭证,没有合同效力。Chapelton v. Barry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40] 1 KB 532
酒店房间内“对遗失物品概不负责”的标识对住客没有效力。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合同是在前台签订的,该通知并不及时。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Ltd [1949] 1 KB 532
如果条款不寻常或苛刻,则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red hand rule)。
通过交易习惯纳入合同
法院重视交易习惯(course of dealing),如果双方在具体条款上的合作是一致的,那么即使在与某个具体合同中没有提及的条款也可能被纳入具体合同。
但如果双方有时候签署免责条款,有时候没有,这种欠缺一致性的情况不一定把某个具体条款纳入合同。McCutcheon v David MacBrayne Ltd [1964] 1 WLR 125
更一般的,即使双方先前没有交易,也可能将行业惯例(trade usage)中的某些条款纳入合同,但要求交易双方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
对免责方不利原则
对于合同中任何含糊不清或有疑问的措辞,应按最不利于试图以此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一方的方式进行解释(The contra proferentem rule)。
车保规定超载(excessive load)拒保,并因此举报了乘坐了6人的小汽车。法院认为,excessive load指的是超重,对小汽车而言,这种措辞模糊不清,所以投保人要求赔付。(Houghton v Trafalgar Insurance Co Ltd [1954] 1 QB 247)
法律禁止的免责声明
过失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可执行。(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UCTA) 1977; Consumer Rights Act (CRA) 2015)
如果合同条款非常宽泛地免除了一切责任,则会被解释为免除了违约等合同责任,但不包括过失。(White v John Warwick & Co Ltd [1953] 1 WLR 1285)
如果合同条款明确免除过失责任,普通法下通常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法条对B2B和B2C的规范。
在B2B的交易中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e),是否合理考察多种因素,双方协商能力,是否有讨价还价(如果一方明确提出希望对方签署免责,越能支持条款是合理的),双方是否充分了解条款的存在,条款本身是否合理,商品是否是订做的(越是订做的,越能支持条款是合理的),UCTA 1977
在B2C的交易中必须是公平(fair)的,这包括不得免除隐含的物品令人满意、符合特定目的、符合描述和服务必须谨慎的法定条款。此外,如果违背诚信要求(contrary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某条款导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是无效的。CRA 2015
停车场的告示表明前两个小时免费,但第三个小时要收取高达85英镑的费用并未违背诚信要求,即使双方议价能力不平等,也是合理的。(ParkingEye Ltd v Beavis [2015] UKSC 67)
虚假陈述
定义
虚假陈述是指诱使对方签署合同的的明确但错误的事实或法律陈述。
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unambiguous, false statement of fact or law addressed to the representee that induces the representee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虚假陈述不一定要用言语,也可以用行为。
用油漆遮盖腐烂的墙壁是关于“墙壁没有腐烂”的虚假陈述。(Gordon v Selico [1986] 18 HLR 219)
消极的不披露通常不构成虚假陈述,但有下面两个例外:
- 如果在陈述时是正确的,但在交易之前变得不正确了,陈述人有义务更正陈述;
乙说自己的诊所年收入5万英镑,诱使甲买下。过了5个月,当甲打算买下时,诊所年收入已经下降到了2万英镑。乙如果未能更正之前的陈述,就是虚假陈述。(With v O’Flanagan [1936] Ch 575 CA)
- 只披露一部分事实。
卖楼的同时说正租给保险公司,让买家以为大楼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际上,保险公司已经通知卖家停止续租。不披露这份通知就是只披露一部分事实,构成虚假陈述。Dimmock v Hallett [1866] LR 2 Ch App 21
意见、信念或意图
虚假陈述必须是对事实或法律的陈述,而不是对意见(opinion)、信念(belief)或意图(intention)的陈述。
土地的买家问卖家问能养多少只羊,卖家说他相信能养2000只。双方都知道这块土地从来没有养过羊。卖家的陈述只是意见或者信念,不是虚假陈述。(Bisset v Wilkinson [1927] AC 177)
这个规则也有两个例外:
- 如果陈述人比对方知道更多的事实,那他的意见可能会成为虚假陈述。
卖楼的同时说自己的租客是“理想的租户”,这虽然是意见,但如果卖家明知道租客经常拖欠工资,这种意见可以体现为对事实的虚假陈述。(Smith v Land & House Property Corporation [1884] LR 28 Ch D 7 CA)
- 并不存在的意图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发行股票的时候声称是为了发展业务,但实际上是为了周转资金,这种意图就是虚假陈述。(Edgington v Fitzmaurice [1885] LR 29 Ch D 459 CA)
诱使
要证明虚假陈述,必须证明陈述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这需要满足下面4个条件:
- 陈述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
陈述不必是对方签订合同的唯一原因,但必须是重要原因。如果不好把握,题目中给出的陈述通常都是实质性的。
对方必须知道该陈述;
陈述人必须有意让对方依赖陈述行事,以及
甲对乙作出陈述,丙无意间听到,并依赖该陈述购买了产品,丙无法主张虚假陈述。
- 对方代表实际上依赖了该陈述。
如果对方并不相信该陈述,而是雇人独立核实该陈述,那该陈述就不是对方签订合同的诱因。即使后来发现陈述是虚假的(独立核实的人存在过失),也不可以解除合同。(Attwood v Small [1838] 6 Cl & Fin 232)
如果对方有机会独立核实,但却没有这么做,则可以主张虚假陈述,但赔偿可能会因为他的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而减少。共同过失是侵权篇的重要概念,让法院查看原告是否也有过失,并相应减少被告的赔偿金。
救济
对所有类别的虚假陈述,对方都可以主张撤销合同(rescission),即恢复到合同不存在时的状态。
在一份汽车销售合同中,撤销合同即将汽车退还给卖方,并将车价退还给买方。
当然,有些合同是无法撤销的,比如已经完成服务的服务合同。
但是,根据不同类别的虚假陈述,主张赔偿金(damage)的方式略有区别:
- 欺诈性虚假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它要求陈述人自己知道陈述是不真实的,或者故意不去核实它的真实性。换句话说,故意(intentional)或重大过失(reckless)的虚假陈述。
对于欺诈性虚假陈述,原告可以主张因交易而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无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预见。
普通法过失虚假陈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at common law),必须证明陈述人有谨慎义务(duty of care),双方有特殊关系;并且,在证明义务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对非合同方主张;
法条过失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不需要证明特殊关系和谨慎义务;以及
对于两种过失虚假陈述,原告可以主张因交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前提是这种损失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 无辜的虚假陈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不需要证明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过失虚假陈述,原告并没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法院如果觉得仅撤销合同而不给予赔偿不公平,可以行使裁量权判予损害赔偿。
注意,赔偿金也是为了让双方回到没有签订合同时的地位。此外,并非只要虚假陈述一旦发生,法院就一定会允许撤销合同。
买下土地一年后,土地大幅贬值,买家发现土地下方埋藏了一条卖家当时并未披露这条下水道。如果房价下跌的原因和这条下水道没有多大关系,法院就不会批准撤销合同,而是用损害赔偿来代替。(Cambridgeshire County Council [1994] 1 WLR 1016)
合同瑕疵
共同误解
如果双方对某个合同条款产生了根本性的认识错误,叫做共同误解(mutual mistake)。
Mutual mistake is the scenario in which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have made a fundamental mistake in respect of a contract term.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共同误解会导致合同无效(void),视为一开始就没有合同。
因为卖家标识不清,样品过于相似,买家也没有询问,导致买家购买的商品和卖家以为出售的商品不一致。法院认为双方对导致这种误解都有过错,合同无效。(Scriven Bros and Co. v Hindley [1913] 3 KB 564 KBD)
买卖双方约定货物由一艘特定名字的的游轮从希腊运送。双方都不知道的是,10月和12都刚好有这个名字的游轮从希腊发出,而买家以为是10月,卖家以为是12月。双方对这种误解都没有过错,合同因为没有合意而无效。(Raffles v Wichelhaus [1864] 159 ER 375)
如果一方对共同误解的产生有过错,过错方承担责任。
买家购买一家旅店,误以为花园也在旅店内。但如果他仔细查看合同,就会发现花园不在旅店内。买家必须购买没有花园的旅店,无法主张共同误解。(Tamplin v James [1880] LR15 Ch D 215)
单方面误解
如果只有一方有认识错误,但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误解的存在,叫做单方面误解(unilateral mistake)。单方面误解同样可以让合同无效。
Unilateral mistake scenario in which one party to a contract is fundamentally mistaken as to a term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o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is aware, or should be aware, of the mistake.
要主张单方面误解,必须要证明误解的事项是合同条款(term),而不能是附带事项。
合同中没有提及陈和新的问题,就不能以自己实际上想要陈燕麦,但收到新燕麦为由主张误解。(Smith v Hughes [1871] LR 6 QB 597)
同样,误解的一方必须没有过错。
身份错误是单方面错误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错认了另一方当事人。题目中通常会出现一个冒充身份人(rogue)。这里的规则是,面对面交易中合同不会因为身份错误而无效,而远程交易则相反。
冒充自己是伯爵夫人,让卖方信任交付了戒指,合同有效。法院认为买家是伯爵夫人这件事情不是合同条款,只是附带事项。(Phillips v Brooks [1919] 2 KB 243 KBD)
冒充自己是知名百货公司下订单,让供应商信任交付了丝绸,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卖家只和知名公司打交道,买家身份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买家冒充的行为让合同因卖家的单方面误解而无效。
胁迫
胁迫(duress)下签订的合同,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voidable)。胁迫是指身体威胁,非法扣留货物威胁,或者非法经济威胁。
展台完工前一周突然要求对方支付4500英镑,否则无法完工会导致对方产生巨额索赔,甲方无奈同意,但这种同意是在胁迫下作出的,完工后可以拒不付款。Contracts & Design Ltd v Victor Green Publications Ltd [1984] ICR 419
我们需要将经济胁迫和正常的商业竞争分开,法院通常不会认为两个从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之间会存在经济胁迫,或者在第一个合同完成之后,后续合同涨价就构成经济胁迫。你可能会发现上例和之前对价知识点的一些例子非常相似,所以还要区分涨价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尤其是甲方通过加钱鼓励乙方完工,还是乙方以不完工为由威胁甲方加钱。
事实上的不当影响
合同一方如果受到其他人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undue influence)而做出决定,从而使他没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被影响方可以撤销合同。
银行告诉父亲,儿子在贷款的时候伪造了文件,如果父亲不把儿子的贷款还上,儿子可能会被起诉。父亲无奈抵押了自己的房子用于偿还了儿子的债务。该抵押因为不当影响可以撤销。(Williams v Bayley [1866] LR 1 HL 200 )
丈夫不断游说妻子抵押房屋,最终妻子同意,这属于不当影响。(CIBC Mortgages plc v Pitt [1994] 1 AC 200)
在上例中,银行作为合同无辜的当事方,如果他没有怂恿丈夫去游说妻子,对不当影响也不知情,则他的利益受到保护。妻子可以对丈夫主张损害赔偿,但无法对银行主张撤销合同。
为了更进一步保护上例中妻子的利益,我们要求银行方注意到夫妻关系,且合同显然对妻子不利的时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被认定为不知情,从而免于被撤销合同:
必须在丈夫不在的时候和妻子单独会面,告知责任,提醒她注意风险,并要求她获得独立的法律建议;
获得单独代表妻子利益的律师的确认,证明律师已经给妻子提供了适当的建议;
确保妻子切实了解合同对她的实际影响。
推定的不当影响
在两类关系中,法律推定一方受到另一方的不当影响。
2A: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律师与客户、宗教领袖与弟子以及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
未成年儿子将爷爷给他的遗产赠与父亲,该交易推定存在不当影响而可撤销。
客户将自己的遗产赠与他的遗嘱律师,该交易推定存在不当影响而可撤销。
注意夫妻关系、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不会推定存在不当影响。
2B:该类别没有列举固定的关系,但如果一方能证明存在信任关系(relationship of trust and confidence),就可以推定被施加了不当影响。
和年迈的农场主打交道多年的银行经理突然有一天和农场主的儿子上门要求用农场抵押担保以维持儿子公司的经营,农场主签署了抵押文件。农场主和银行经理存在信任关系,应推定银行经理施加了不当影响。如果要反驳该不当影响,银行经理必须建议农场主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Lloyds Bank Ltd v Bundy [1975] QB 326)
非法合同
违法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成员(股东)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公司为董事提供贷款的协议无效。(Companies Act 2006)
除了法条的明确规定,在普通法下,违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或者限制贸易(restraint of trade)的协议可能无法执行。
收买证人作伪证的合同无效。
限制雇员向竞争对手披露机密是合理的。
竞业协议是否限制贸易(就业)要考察多种因素,包括禁止从事同业的地理位置、时间、业态在该区域内的竞争是否充分等。要求一位17岁的球星必须为俱乐部工作8年的独家协议因为太过限制贸易而无效。法律考虑了当时球星的父母对合同没有足够了解,球星也没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建议。(Proactive Sports Management Ltd v Rooney [2011] EWCA Civ 1444)
履行
严格履行和尽力履行
严格合同义务(strict contractual obligation)必须完全按照描述履行。
在严格合同义务下,时间是紧要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没有按时完成合同义务就是违约。
尽力合同义务(qualified contractual obligations)只要能证明为完成合同合理努力。
在尽力合同义务下,只要努力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完成合同,就不算违约。
解除
和撤销合同(rescind)不同的是,合同义务的解除(discharge)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不必再履行合同,但也不必退回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
双方都履行完毕后,双方的合同义务解除(discharge)。
合同可以约定在某个时间,或者某个事件发生时,双方义务解除。
重大违约和预期违约
一方如果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触及合同的根本,使守约方实质上丧失了合同的全部利益,叫做重大违约(repudiatory breach)。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即免除双方的合同义务;或者确认合同(affirm),即双方必须完成各自的义务。相反,如果不构成重大违约,守约方无法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通知对方自己即将重大违约,叫做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repudiatory breach)。这给了对方和重大违约相同的权利,即要么解除合同,要么确认合同。
合同期内一方需要上门拜访1400次汽车制造商以推广甲方的产品,仅有一次未能拜访不构成重大违约。(L. Schuler AG v Wickman Machine Tools Sales Ltd [1974] AC 235)
我们将合同条款分为三类:
- 条件(condition),违反就是重大违约;
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紧要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一般可视为条件。
- 保证(warranty),违反不是重大违约;
在一个长达4个月的歌剧表演合同中,歌手如约提前3个月不在50公里以内的地方进行类似的演出。但由于生病,没能提前6天排练,而只能提前3天。法院认为提前6天排练只是保证,不是条件。(Bettini v Gye [1876] 1 QBD 183)
- 中间条款(innominate term),违反是不是重大违约要看是否触及合同根本。
“马饲料必须完好运输”是一个中间条款。买家以此为由拒收马饲料,又从卖家转卖后的第三方渠道买来用于原定意图的行为表明即使没有完好运输,也没有触及合同根本。买家或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重大违约。
合同通常要求乙方履行全部义务(entire obligations),甲方才有必要付款。但有三个例外。
可分割合同(severable contracts);在合同中规定分阶段完成工作,每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甲方支付一部分款项;
对方自愿接受履约;此时可以根据酌情付款(quantum meruit)原则合同则允许乙方按照进度主张甲方获得利益的合理金额;
乙方将房子盖了一半之后离去,并留下了一些建筑材料。甲方用地上的建筑材料继续改好了房子。法院认为,乙方可以主张建筑材料的钱,因为甲方可以选择继续用那些材料,也可以自行去购买其他材料。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材料的行为构成对这些材料的自愿接受。但乙方不可以主张自己半成品的工费,因为甲方除了完成半成品别无选择。(Sumpter v Hedges [1898] 1 QB 673 CA)
- 实质性履约(substantial performance);在乙方基本完成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必须支付大部分款项。
房子基本上盖好,只有衣柜有一些小问题,修复这些小问题费用不高。甲方必须支付大部分费用,但可以减去修复衣柜的费用。(Hoenig v Isaacs [1952] 2 All ER 176)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了某些不可预料的事件让合同变得不可能履行(impossible),履行变得非法(illegal),或者双方的主要目的不复存在(loss of main purpose),那么可以说合同被挫败了(frustration)。其效果是合同自动解除,双方都不必进一步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原材料上涨、劳动力不足,都不是合同挫败的理由。这些事件在签署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Davis Contractors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
在某个音乐厅举办音乐会的合同因为双方都无法预料到的一场大火而挫败。(Taylor v Caldwell [1863] 122 ER 309)
钢琴家生病,独奏演出的合同挫败(Robinson v Davison [1871] LR 6 Exch 269)。但是一个乐团里面个别音乐家生病不一定会导致演出合同挫败。
以比平时价格高很多的价格预订街景房用于观看国王的加冕典礼,会因为典礼的取消而挫败。(Krell v Henry [1903] 2 KB 740 CA)
所谓导致合同挫败的事件不能是主张合同挫败的一方导致的。
在承运合同中,乙方并没有约定用某一艘船只承运甲方的货物。乙方有两艘船,将其中一艘租给第三方后,另外一艘因意外沉没了。法院认为,其中一艘船不可用并没有显著落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预期以外,而将另外一艘船租给第三方是乙方自己造成的,所以不能主张合同挫败。(J Lauritzen AS v Wijsmuller BV [1990] 1 Lloyd's Rep 1)
在合同挫败后,乙方是否要退回甲方支付的款项,或者甲方是否要支付乙方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会在考虑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决定。
救济
损害赔偿
根据英国法律,损害赔偿是违约的主要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方处于与履行合同相同的地位。一般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惩罚违约方,而是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如果受害方没有因违约而遭受损失,他可以要求名义上(nominal)的损害赔偿,比如,1英镑。
赔偿金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 期望落空(loss of expectation),守约方可以主张如果合同得到履行他本应处于的地位;这又包括利润损失法(loss of profit),补救费用法(cost of cure),价值差异法和价值差异法(difference in value)。
如果卖家顺利发货,买家可以转卖赚到1000英镑,主张1000英镑就是利润损失法。
乙方装好泳池后,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安装水泵,而安装水泵需要500英镑,主张500英镑就是补救费用法。
乙方装好泳池后,发现比设计图略浅,如果用补救费用法,基本上等于全部打掉重装。此时法院会认为补救费用法是不合理的,于是改用价值差异法。假设该瑕疵让房屋价值减少了5000英镑,主张5000英镑就是价值差异法。但如果发现房屋价值没有差异,法院就不会判给任何赔偿。(Ruxley Electronics & Construction Ltd v Forsyth [1996] AC 344)
- 开支浪费(wasted expenditure),有时候无法确定如果合同得以履行,守约方预期获得的利润,那么守约方可以转而主张为了履行合同浪费的开支。
抗辩
因果关系(causation)的抗辩是指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损害依然会发生,则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赔偿。
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抗辩是指如果守约方也有过错,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赔偿。
如果损害的发生和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过于遥远(remoteness),违约方也可以减少赔偿。
因为晚了5个月给洗衣房安装锅炉,赔偿5个月的洗衣房利润是合理的。但洗衣房同时失去了和政府签订利润丰厚的合同则因为锅炉商实现并不知情、损失过于遥远而无法主张。(Victoria Laundry (Windsor)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 [1949] 2 KB 528)
最后,守约方有义务减少损失(mitigation),否则应当将他本应该减少的损失从赔偿金中减去。注意我们只需要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即使最终导致损失增加。
因为汽车零件瑕疵,汽车商召回了汽车,产生了巨大的费用。零件商主张,如果不召回,瑕疵造成的车祸赔偿金可能少于召回的费用。法院会认为,处于对公司声誉和对生命的尊重,召回汽车是合理减少损失的方案,从而让零件商承担召回的费用。
非经济赔偿
一般来说,合同房不能因精神痛苦或享乐的减少而获得损害赔偿,但存在如下例外。
如果精神痛苦是由于身体不舒适(physical inconvenience)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就精神痛苦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给人带来享乐,就可以主张因享乐的减少造成的损失;
如果旅游公司没有提供其所承诺的旅游项目和娱乐设施,不仅应该退还所有费用,还应该赔偿享乐减少的损失。
- 雇主的声誉连累了员工,员工可以主张因此找不到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家会计事务所因出具虚假报告而臭名昭著,一名曾经在这家事务所工作过的会计因此找不到工作,可以向事务所主张经济损失。
以上三种例外都只针对自然人原告。法院从来不判给公司精神赔偿。
约定赔偿金
合同双方约定的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在真正预先估计了受害方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惩罚(penalty)。在视为惩罚的情况下,如果约定赔偿金和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害完全不成比例,法院会降低赔偿金。
虽然超过2小时停车对停车场管理公司来说似乎没有任何损失,但85英镑的费用合理反映了停车场阻止人们过长时间停车的利益,取消这项收费将对该利益造成损害。(ParkingEye Ltd v Beavis [2015] UKSC 67)
保证和代付
保证(guarantee)是指一个人承诺在另一个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承担责任。债权人先向债务人求偿,无果后再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的抗辩对保证人同样适用。保证必须书面才可以被执行。
代付(indemnity)或者担保(surety)是指一个人直接成为了主要义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以任选向债务人或者代付人(担保人)求偿。债务人的抗辩对代付人不一定适用。代付不需要书面。
衡平法救济
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法院要求当事方必须做某事的一向救济。最常见的特殊履行是强制卖家过户土地,因为每一块土地都是独一无二的。如果能用赔偿损失解决争议,或者货物能够从其他来源轻易获得,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强制履行。
如果土地的买家不愿意继续交易,而卖家可以轻易卖给第三人,法院通常就不愿意判决强制履行,而是让买家赔偿差价。如果没有差价,就不必赔偿。
相反,禁令(injunction)是禁止某人做某事的衡平法救济。